通过旅行社代买机票,旅客不仅能得到价格上的优惠,还能享受专业机构带来的便利服务,图的就是一个省事省心。
然而,当旅行社因种种原因多次改签却仍不能出票,旅客只能自行购买高价票后,旅行社却不用赔偿差价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A公司委托小马为其员工订购一张利雅得飞往广州的机票。随后,小马委托某旅行社购买了7月29日起飞的航班机票并支付了机票款,某旅行社开具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可是,该航班因熔断未能起飞。
在随后的协商过程中,某旅行社表示要么退还同等金额代金券,要么为旅客改签机票。A公司考虑后,同意将机票改签至9月30日。但是,A公司却于9月16日时被告知改签后的航班座位被航空公司收回,某旅行社无法出票了。
之后,A公司要求某旅行社继续购票或者现金退还机票款,而某旅行社则称因客观因素影响无法保证一定能出票。双方一直协商未果,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旅行社现金退回了机票款。
9月23日,A公司在某平台以近两倍的价格自行购买了10月7日利雅得飞往广州的机票。A公司认为,其委托某旅行社购买机票,在此前航班熔断时,因某旅行社不同意现金退回机票款故才接受改签,结果却依旧无法出票,致使其只能以更高的价格自行购票,故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差价损失。
审理中,某旅行社辩称,其受小马委托订购机票,故其只与小马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而A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其次,第一次出票后因航班熔断无法起飞系不可抗力,在确定旅客需要改签后已及时与航空公司联系,完成了机票改签。后接到航空公司通知,需将改签后的航班座位收回,最终导致无法出票,并非其过错。况且,其已将购票款项全额退还,因此不同意承担差价损失。
对此,A公司回应称,其与旅行社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未按约及时出票。其本可以于航班熔断时在某平台以同等价格订购机票,因相信某旅行社能保证改签机票,致其最终蒙受差价损失,故该损失应当由某旅行社承担。
法院审理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A公司与某旅行社是否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A公司通过小马委托某旅行社预定机票,某旅行社亦明知小马受托为他人预定机票,小马支付机票款后要求某旅行社开具以A公司为抬头的发票,A公司如是操作,可以视为小马已经向某旅行社披露其委托人为A公司。故A公司有权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向某旅行社提起诉讼,某旅行社辩称A公司并非适格主体难以成立。
其二,某旅行社是否应当为A公司购买机票的差价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某旅行社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承担购票义务,现其已经将购票款全额退还,故双方在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A公司自行购买机票的行为属于其自主行为,不应当由作为委托合同相对方的某旅行社承担相关责任。
其次,A公司无证据证明某旅行社在订票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本案中,因航班熔断原因,7月29日的航班未能成功起飞,随后双方协商改签至9月30日。而改签后未能出票的主要原因在于航空公司根据政策、上座率等因素作出的调整,不应将未出票的原因归责于某旅行社。
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要求某旅行社赔偿机票差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事审判团队负责人 朱婷婷
关于委托合同关系,一起来划重点
一、接受委托后可以再委托给别人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受托人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转委托:
(1)委托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可以不经委托人同意。
重点:何为“紧急情况”?
一般认为,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受托人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转委托他人处理,会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可以认定是“紧急情况”。
重点:未经委托人同意、追认或者非紧急情况下,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不能发生转委托之归属效果,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委托合同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1)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重点:此时,因委托人支付了报酬,故应加重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只要受托人因过错(即使是轻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重点:此时,委托人单方获益而受托人未获报酬,故受托人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即可。因此,只有当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时,才负有赔偿责任。
(3)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重点:此时,不管受托人对其超越权限是否有过错,也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受托人均应对委托人负赔偿责任。
关于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遭受损害的,委托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此时,受托人的损失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因委托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重点:委托人的过错,一般是指在受托人处置事务过程中指示不当、重复委托或其他过错。
2
因委托人的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的损失
重点:虽然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在受托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即使委托人对解除合同并无过错,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赔偿。
3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重点:此时,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但如果该第三人身份不明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4
其他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造成的损失。
三、委托合同怎么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行使;
(2)无需提供证明事由;
(3)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如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重点:怎么确定任意解除权行使后的损失赔偿范围?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有偿商业委托合同日益增多。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须谨慎行使。因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可能导致进一步的赔偿责任,反而得不偿失。而合同相对方对争议内容进行协商,不仅可以防止损失扩大,进而可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承办法官丨商事审判庭 朱婷婷
文丨商事审判庭 殷杰、政治部 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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