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一职责使命,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为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苏州法院共有2起案例入选江苏法院能动执行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各级法院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强制管理措施,探索“执行监管”新机制,深化“执破融合”改革,发挥司法建议柔性监督优势,在具体案件执行中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江苏法院能动执行保障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
案例1 “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需求
案例2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案例3 创新“执行监管”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案例4 搭建和解平台助推重点海工项目“起死回生”
案例5 执行阶段预重整 助被执行企业重获新生
案例6 运用“诚信履行宽限+引导融资偿债”助企纾困获共赢
案例7 分割处置土地使用权 促50亿项目落地生根
“执破融合”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执行要旨】
面对被执行企业主要财产为长期停工房地产项目的执行困境,昆山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发挥破产程序的债务概括清偿功能,引入战略投资,找到平衡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利益的最优解。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被吊销的营业执照,最终完成破产重整,使烂尾楼盘复工,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抵押权人、购房人等债权人
被执行人: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昆山某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4年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涉及商品房销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民间借贷、以房抵债、工程欠款等诸多纠纷,负债金额达7亿余元,主要财产是其建设的商住楼,建筑面积26133平方米,价值约2.1亿元,房屋基本销售网签完毕。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抵押权人要求整体拍卖烂尾工程,购房人要求续建交房,其他普通债权人要求公平受偿,各方权利冲突严重。昆山法院认为,若直接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按在建工程拍卖处置,施工许可证等证件难以重新办理,也难以续建验收,且无法保障购房人权利。于是决定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保障各方权利人利益。
昆山法院执行法官会同破产审判法官召集购房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处置方案,充分释明了执行程序中无法确保续建完工的情况,并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此后,昆山法院裁定对该公司破产清算,并进一步甄别出应予优先保护的消费性购房人47户。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法院裁定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引入约2亿元投资用于偿债和续建。该公司在2022年4月重整成功,案涉商住楼上设定的抵押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以及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受偿率约10%。案涉商住楼正在续建,预计在今年底完成交付。
【典型意义】
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在“执转破”程序中恢复企业营业执照并完成破产重整的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众多、利益诉求冲突的难题,昆山法院为化解执行难题,尽可能保障各方权益,一方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以破促执,实现了普通债权公平受偿,化解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恢复债务人已吊销的营业执照,引入投资完成烂尾工程续建,保护了购房者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执行监管”为个体户赢得“自愈期”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经营困难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参照破产管理人程序,遴选执行管理人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执行监管。执行监管期间,被执行企业可以继续正常经营,但须接受执行管理人的监管,并如实缴纳经营利润用于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兼顾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饭店、某咖啡厅、胡某、董某、姚某
执行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某租赁公司与某饭店、某咖啡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该饭店、咖啡厅均正常经营,只是前期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营业才导致企业资金受困,未能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苏州园区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企业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为保障饭店和咖啡厅正常经营,允许该饭店和咖啡厅继续使用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但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苏州园区法院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初步估价后,发现上述财产市场价值较低,处置难度也较大,而且如果强制处置已查封的餐饮设备和用品,两家被执行企业将彻底无法经营。两家店员工有40余人,如果不当处理造成企业倒闭,则会衍生就业问题。法院将财产调查和预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不愿意垫付财产处置评估费,并希望法院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处理本案查封财产,但又因被执行企业均系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破产企业范围,不具备破产能力。
为了解决本案面临的问题,执行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引入破产管理人机制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行监管。参照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引入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执行管理人,该执行管理人经法院遴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聘请,管理人监管内容、审查权限、工作报酬及饭店、咖啡厅利润分配与支付办法等事项,均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监管五个月以来,扣除维持经营、工人工资和支付管理人报酬所需,被执行企业已产生利润15.4万元,是被查封财产评估价格的两倍多。最终,被执行企业通过执行监管争取到“自愈期”,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破产理念和方法化解执行难题的一次创新探索。该案执行中,苏州园区法院通过引入执行管理人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既为个体工商户赢得“自愈期”,满足企业持续经营的需求,又保证债权人顺利提取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债权,真正变“双困”为“双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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