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与其他诈骗罪不同,“套路贷”往往涉及犯罪团伙,很难由一个人实施。在这种前提下,“套路贷”中哪些人属于违法犯罪、应该如何量刑就有很大的区别。北京某段时期内(至今仍然存在)有一批“套路贷公司”,涉及的案件比较多,本文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就此作出简单的解读。
一、“套路贷”是什么?为什么属于犯罪?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被认定为一种犯罪,是因为其并不以民间借贷的利息为主要获利方式,而是以欺骗的方式套取借款人超额还款。
其中比较容易与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混淆的就是“虚增借贷金额”。套路贷的一种方式是,出借人虚构流水,比如拿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先通过公司或者个人帐户正式“借给”借款人100万元,100万元到账后立刻操控借款人银行卡转给旗下员工等银行卡20万元,这样一来实际借款金额的80万元就变成了100万元,借款人还款的本金以及利息从民事角度都要按照100万元计算——这很容易与收取“砍头息”的行为混淆,“砍头息”不必然触犯刑法,“套路贷”明确被刑法禁止。
二、“套路贷”中哪些人属于违法犯罪、应该如何量刑?
知晓自己从事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并且实施以下行为,就属于犯罪:(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所以,借银行卡给“套路贷”老板走账,属于“套路贷”犯罪。
但是,多人犯罪,在《刑法》中可能会分为主犯、从犯,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主犯与从犯的定罪量刑远远不同。主犯要按照整个集团所犯罪名全部进行量罪,以“套路贷”中的财务而言,如果被认定为主犯,即便财务的银行卡只走了两个借款人的账,财务也要以整个“套路贷”团队诈骗金额来定罪量刑,诈骗数额可能就从10万元变成了100万元,刑期也就从三年变成了十年;从犯则因为属于辅助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诈骗罪规定数额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可以争取往靠近三年的刑期判刑。
因此,“套路贷”犯罪中辩护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非常重要。
以上就是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就套路贷问题做出的解读,如果有需要,可以私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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