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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中,当事者被强拆一间房屋都会恼羞成怒,更别提六层楼被拆的心情了。
2020年4月10日,当地镇政府将张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因其房屋高达六层,损失巨大。张某果断在第一时间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团队的全力救济下,张某诉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得以胜利收尾,当地法院判决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其违法拆除房屋的赔偿事项作出相应的行政赔偿决定。
案件事实:
张某系荥阳市A村村民,2004年12月30日张某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在该宅基地上建筑了六层房屋,后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该楼中的部分房屋对外出售。当地因修建地铁六号线,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畴,由于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房屋被强拆。紧接着张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后,张某一直奔波在申请赔偿的路上,但结果却差强人意。
在漫长的等待中,张某托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办案思路:
陈律师认为:镇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已经得到法院的确认违法,遂其应当对强拆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369,727.50元,其中包括房屋价值损失9,871,280元,装修损失费500,000元,房屋搬迁补偿2000元等费用,并向法院起诉对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张某建设的房屋已经超过用地许可证记载的建设期限和面积,所建筑的六层房屋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建设农村住宅的规定;张某将自家宅基地作为商用地开发,并将部分房屋出售给他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其房屋应当予以没收;张某同意按照当地相关征拆安置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补偿,但张某提出的搬迁费、奖励费等我单位不予认可。
诉讼结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提供所称房屋属于其合法财产范畴的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方面的证据,但双方就本案所举证的证据均有不足,本案不具备认定原告在案涉楼房中所享有合法利益的具体范畴、原告家庭中过渡人口情况等主要事实条件。原告主张房屋价值损失以及装修损失,需要以有效证据排除房屋系违法建设的事实为前提条件,被告即系本案的赔偿机关,也是认定违法建设的法定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其行政职权,需由被告继续进行调查落实。被告应以其对案涉房屋性质的认定结果为前提,就其违法拆除案涉房屋的赔偿事宜,及时作出相应行政赔偿决定。
故判决: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其违法拆除房屋事宜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
判决书展现: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的判决非常特别,法院没有将某方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但又没有完全驳回,其中的细节值得我们分别讨论。
1. 被法院确认强拆不是百分百就能保证赔偿。本案中,由于张某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遂只能由行政机关调查后作出决定。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出现征拆情况时,要保证自己的应有手续全部齐全,该步骤是起点同时也是终点。
2. 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法院因为双方证据不足,作出先让行政机关调查事实再做处理的决定。法院只管“判”,即有分歧纠纷时给出一个推断,行政机关只“管”,即给老百姓发许可,调查事实,作出行政决定。
最后,警告被征收人证据是获得胜诉的关键,不知道如何识别证据就及时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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