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护理费的付款方和付费标准将根据护理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支付生活护理费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承担生活护理费用。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则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应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不同等级进行支付,其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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