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关于批准发布五项团体标准的公告,其中包括《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据悉,《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提出了信息通信领域高价值专利的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指标和评估依据。该标准旨在建立高价值专利的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指标与评估依据,并利用该标准对授权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并分级。
值得一提的是,《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可以为判断企业的科技硬实力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对于企业来说,技术实力在一定程度上与之高价值专利产出的数量相关,利用高价值专利判定这一手段可以帮助评估某一创新主体的技术实力。《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团体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在法律、技术、市场等维度,从文本撰写质量、权利稳定性、可维权性、技术重要性、 运营成果价值、市场应用价值、专利有效期、专利同族状况等指标进行评价。针对信息通信领域高价值专利评价提出了明确细化的方法论,指导个人、单位或第三方进行高价值专利的鉴定及评价。
附:T/ISC 0030-2023 《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
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
2023 - 06 - 12 发布 2023 - 07 - 12 实施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贸促会专利商 标事务所,博泰车联网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 发展研究中心,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琳琳,李美欣,王崇萍,陶春宁,张雷,贾晓辉,陈玲珑,王鹏,司伟,周 伯慧,潘佳丽,李熙,黄永杰,陈宣良,郦雨忆,徐丹,张俊霞,梁钢,邢鹏,韩响,孙延源,王会卿, 陈泳
高价值专利评价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信息通信领域高价值专利的评价方法,包括通用型评价指标体系和运营型评价指标体 系。
本文件适用于评价个人/单位已经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个人/单位可依据本 文件自行进行评价,也可以由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三方 third party 独立于个人/单位的具有高价值专利评价资格和评价能力的组织机构或专家团队。
3.2
信息通信领域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field 提供通信网络和信息服务的技术领域。
注:具体包括:电子与信息科学、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自动化和传感技术)、通 信工程、软件理论与方法、信息系统及应用、通信运营、信息管理、网络与资源建设、行业信息化、信 息传播、信息化教育、电子政务及商务(含物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信息经济(产业)发展、信息社 会建设等领域。
4 目的和原则
4.1 目的
本文件旨在建立高价值专利的评价准则,包括评价指标与评价依据,并利用该准则对授权专利进行 价值评价并分级。
4.2 原则
建立高价值专利评价准则的原则包括适用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客观性。
其中,适用性是指准则在特定条件下能够适合于规定的用途。可操作性是指准则有具体的实施可能, 在现实中要能够付诸实践。全面性是指准则泛盖的维度和指标要全面,能够综合反映评价对象的实际情 况。规范性是指准则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制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系统性是指准则是一个层次分明的 整体,不同维度的指标处于不同层级,形成一定的逻辑关系。客观性是指准则的应用要尊重客观事实和 规律,不体现主观意愿和偏见。
5 高价值专利通用型评价指标体系
5.1 概述
高价值专利通用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的对象是个人/单位已经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 的专利。适用于企业内部专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科技能力与科技成果水平证明等通用场景。
评价考虑法律、技术、市场等维度,具体包括文本撰写质量、权利稳定性、可维权性、技术重要性、 运营成果价值、市场应用价值、专利有效期、专利同族状况等指标。
高价值专利通用型评价指标体系参见附录A。
5.2 文本撰写质量
对于授权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进行评价。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由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企业内部专利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能力的专利评价人员完成。
评价依据:
a)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文件完整性;
b) 权利要求类型、权利要求撰写结构和保护范围是否恰当; c) 权利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形式问题;
d) 说明书是否
存在技术问题和/或技术效果描述不清楚、技术方案撰写不清楚、实施例扩展不充分 等问题。
5.3 权利稳定性
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新颖性和/或创 造性和/或实用性进行评价,对权利要求、说明书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进行评价。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由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企 业内部专利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能力的专利评价人员完成。
评价依据:
a)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 b)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c)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d) 权利要求是否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实质性问题; e) 说明书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5.4 可维权性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判断若出现侵权产品,是否容易采集到相关证据维护专利权益。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与本专利技术类似技术的公开程度;
b) 获取侵权相关证据的难度。
5.5 技术重要性
针对专利自身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判断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该领域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产业与技术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本专利技术在该技术领域的促进作用;
b) 本专利技术对该领域技术的促进程度。
5.6 运营成果价值
根据是否开展过有关本专利的自行实施、许可、转让、出资、融资、保险等运营工作,并根据相关 工作产生的收益,判断运营成效及价值。
为保证该指标的客观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领域专利运营或相近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有关本专利的自行实施、许可、转让、出资、融资、保险等运营情况; b) 上述运营情况带来的经济收益。
5.7 市场应用价值
根据专利是否已转化或具有转化前景,已转化专利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市场范围等 情况,判断专利的市场应用价值。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产业、技术及产品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专利是否已转化或具有转化前景;
b) 已转化专利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市场范围。
5.8 专利有效期
专利剩余的保护期限。 评价依据: 本专利有效期届满前的剩余期限。
5.9 专利同族状况
判断是否在国外申请了专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判断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和布局的 时间和数量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评价依据:
a) 本专利同族专利的数量;
b) 本专利同族专利的分布地区。
6 高价值专利运营型评价指标体系
6.1 概述
高价值专利运营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的对象是个人/单位已经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 并可能应用于自行实施、许可、转让、出资、融资、质押、保险等运营操作的专利。
评价考虑法律、技术、市场等维度,具体包括文本撰写质量、权利稳定性、可维权性、法律风险、 技术重要性、运营权属瑕疵、运营有效性、市场应用价值、专利有效期、专利同族状况等指标。
高价值专利运营型评价指标体系参见附录B。
6.2 文本撰写质量
对于授权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进行评价。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由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企
业内部专利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能力的专利评价人员完成。
评价依据:
a) 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文件完整性;
b) 权利要求类型、权利要求撰写结构和保护范围是否恰当;
c) 权利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形式问题;
d) 说明书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和/或技术效果描述不清楚、技术方案撰写不清楚、实施例扩展不充分 等问题。
6.3 权利稳定性
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新颖性和/或创 造性和/或实用性进行评价,对权利要求、说明书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进行评价。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由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企 业内部专利管理人员或同等能力的专利评价人员完成。
评价依据:
a)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 b)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c) 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d) 是否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实质性问题; e) 说明书是否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
6.4 可维权性
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判断若出现侵权产品,是否容易采集到相关证据维护专利权益。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与本专利技术类似技术的公开程度; b) 获取侵权相关证据的难度。
6.5 法律风险
确定专利是否遇到法律诉讼、行政诉讼、无效宣告等问题。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通过检索获得的本专利及其权利人相关的诉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6.6 技术重要性
针对专利自身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判断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该领域技术发展的促进作用。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产业与技术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本专利技术在该技术领域的促进作用; b) 本专利技术对该领域技术的促进程度。
6.7 运营权属瑕疵
根据是否开展过有关本专利的承诺、许可、转让、质押或者存在其他专利权属纠纷,确定本专利是 否存在影响运营的权属瑕疵等情况。
评价依据:
a) 权利人一般性承诺:专利权利人是否在行政部门、产业联盟、标准化组织或者其他机构与活动 中,进行过影响专利行权的承诺与声明;
b) 许可:专利是否已经对外进行了许可,以及对外许可的类型与数量;
c) 转让:专利是否已经被转让,或者处于转让过程中;
d) 质押:专利是否已经或者正在被质押;
e) 专利权属纠纷:本专利是否存在过、或者正在经历、或者可能面临权属纠纷。
6.8 运营价值
确定专利是否为标准、产品或者业务的必要专利。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应由5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经验与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产业、
技术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共同评价。
评价依据:
a)标准、产品、业务的重要性;
b)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待比较的标准、产品或者业务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依据全面 覆盖、等同原则等方法,确定标准、产品或者业务是否落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c)关联专利或专利组合的情况,即该专利是否具有其他技术主题密切相关的专利进行支持或配合, 进而形成了专利组合,以及该专利在专利组合中所处的地位。
6.9 市场应用价值
根据专利是否已转化或具有转化前景,已转化专利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市场范围等 情况,判断专利的市场应用价值。
为保证该指标的公正性,该指标评价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产业与技术相关工作经验。
评价依据:
a) 专利是否已转化或具有转化前景;
b) 已转化专利相关产品的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市场范围。
6.10 专利有效期
专利剩余的保护期限。 评价依据: 本专利有效期届满前的剩余期限。
6.11 专利同族状况
判断是否在国外申请了专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判断专利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和布局的 时间和数量的必要性和适当性。
评价依据:
a) 本专利同族专利的数量;
b) 本专利同族专利的分布地区。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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