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6月11日晚,成都一名男子何先生在地铁上被两名女子指控鞋面装摄像头偷拍,后被列车安全员架住。
最终警方证实,“他的鞋子没有任何问题”。事发原因是站台广告牌上的光映射在鞋子上,折射出绿光,让两名女子误以为是摄像头。
何先生表示,在大庭广众之下被怀疑偷拍、被地铁安全员“架住”、以及被围观,导致自己身体和精神上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压力。
民警调解后,何先生不接受其中一名女子的道歉,认为其态度敷衍,“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另一名女子则没有道歉。
何先生准备起诉两人,要求公开赔礼道歉。
何先生强调,自己已经在着手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但是不希望涉事女孩遭遇网暴。
@安律说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诬告通常是指举报人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的动机,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意图陷害他人,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具有有意心态(追求或放纵)。
而错告是指举报人出于捍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正当目的反映问题,其自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但由于举报人了解情况或认识问题的局限性造成举报失实,行为人主观上对举报失实具有过失(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具体到本案,两名女子与男子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看到男子鞋面上反光,怀疑男子在进行偷拍,也没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而只能算是错告。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错告了就没有任何责任。
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有意,也包括过失。
换句话说,错告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男子在两名女子的怀疑下,当众被操纵、脱鞋,不仅损害了其名誉权,也给其造成了精神困扰,理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而男子有证据证明自己因此精神上遭受了严峻损害,还可以要求涉事女子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来说,如果说明知道错告不用承担违法、犯罪的责任,但是对可能造成的侵权后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恣意滥用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虽然不属于诬告的有意,但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至少是具有间接的有意。
而这种随意滥用权力,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峻的,完全可以按照寻衅滋事处理。
而是不是在滥用权力,关键就是看行为人错告他人后的表现。
(帮帮团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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