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减资的,减资股东可能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广州判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3日,D某入职A公司,任职市场部技术导师。
在职期间,D某因怀孕向公司请假,之后休产假。但产假结束后,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了纠纷。D某认为,公司存在停缴社保(后补缴)、拒绝支付产假工资、拖欠2019年6、7月工资及3、4、6月提成等情况。
2020年1月14日,D某向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公司于2020年2月16日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公司没有足额支付D某劳动报酬,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之后,D某对A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经审理,仲裁认为A公司确实存在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认定该公司要支付相关工资、提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68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了一审。一审改判公司要支付相关工资、提成工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用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76万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其后,D某申请了执行,法院执行到了7.8万多(注:扣除执行费后),但尚有4万多未执行到位,后因未发现公司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之后,D某经查询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发现公司在拖欠员工工资、提成、产假工资后,存在将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少到“2万元”的情况,且公司的两名股东在减资时还向工商部门出具了“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做出了减资承诺(载明对减少注册资本前发生的债务,在减资后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于是,D某将公司的两名股东列为被告,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提起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求两名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两名股东要在减资额范围内对D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劳动纠纷
1.仲裁
申请人:D某
被申请人:A公司
仲裁请求:
要求A公司:
1.支付2019年6月、7月份工资14673.71元;
2.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3日的提成工资1750.29元;
3.支付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的产假工资89524.30元;
4.支付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的生育产检医药费用14863.40元;
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1648.64元。
仲裁裁决: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A公司一次性支付D某2019年6月份工资9379.31元、2019年7月份工资1484.15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A公司一次性支付D某2019年3月份的提成工资为160元、2019年6月份的提成工资为298.5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A公司一次性支付D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577.64元;
四、驳回D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2.一审
D某及A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双方互为原被告)。
一审判决:
一、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D某2019年6月份工资9379.31元、2019年7月份工资1484.15元。
二、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D某2019年3月的提成工资160元、4月的提成工资435元、5月的提成工资380元、6月的提成工资298.50元。
三、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D某产假工资83676.54元。
四、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D某生育医疗费用7154.5元。
五、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D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583.4元。
六、驳回D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七、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二审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执行
因A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D某向法院申请了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扣A公司存款79931.94元,扣除执行费1100元后余款78831.94元退付D某。因未发现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1年6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
原告:D某
被告:H某
被告:Z某
第三人:A公司
原告D某一审诉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49844.46元;
2.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摘要)
2013年6月,A公司成立,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是H某。
2018年6月14日,A公司股东变更为H某、Z某、B公司,企业类型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
2019年7月19日,A公司变更股东为H某、Z某,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9年10月16日,A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发布减资公告。
2020年2月18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2万元,其中H某减少出资483.06万元、Z某减少出资14.94万元。变更后股东出资情况为:H某出资1.94万元,Z某出资0.06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2万元,在2059年12月31日前缴足。
同日,A公司按照上述决议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订立新公司章程。
同日,A公司出具《债务担保情况说明》,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元,现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为2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6日在《广州日报》上作出减资公告,对此次减少注册资本前发生的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后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落款处有股东H某、Z某签名。2020年2月21日,工商部门核准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准予章程备案。
2020年1月14日,A公司收到D某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D某称A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告知A公司于2020年2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日,D某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诉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工资、产假工资、生育产检医药费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
仲裁裁决认定,A公司要向D某支付2019年6月及7月工资、2019年3月及6月提成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68万多。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一审起诉。一审认定的经济补偿金略少于仲裁认定的金额(从25577.64元减少到24583.4元,减少幅度994.24元),但在仲裁裁决基础上增加支持了2019年4月及5月提成工资(数百元)、产假工资(8万多)、生育医疗费用(7千多)等,合计12.76万多。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二审上诉,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后,D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共执行到79931.94元,扣除执行费1100元后余款78831.94元退付D某——但还剩4万多元没有执行到位。
之后,D某经查询A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认为公司的减资不合法,对公司的两名股东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
一、对A公司在(2020)粤0113民初6844、7666号民事判决下所应承担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被告H某在减资额4830600元范围对原告D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A公司在(2020)粤0113民初6844、7666号民事判决下所应承担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被告Z某在减资额149100元范围对原告D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D某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A公司在2020年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至2万元,并向工商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减少注册资本后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虽然A公司2020年2月18日召开股东会时D某尚未申请案涉劳动仲裁,但D某已于2020年1月14日以A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应当认识到D某是其潜在的债权人,上述减资过程中,A公司及H某、Z某未按法律规定通知D某,且在股东会决议前即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损害了D某的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未依法定程序减资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相当,故H某、Z某应各自在减资范围内(其中H某减资4830600元、Z某减资149400元)就生效判决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H某、Z某主张债务抵销,因D某对于H某、Z某主张的A公司代缴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存在异议,H某、Z某亦未提交已补缴费用的凭证,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费用不作处理,A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至于H某、Z某主张的D某已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涉及另外的劳动仲裁案件,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H某、Z某主张D某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缺乏事实依据。
三、简要分析
1.关于“被迫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诉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
2.关于“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劳动者并没有提供劳动,但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注:在公司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公司在按正常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后,可以向社保部门申报生育津贴。)
根据广东地区的判例,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产假工资的,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属于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员工是可以被迫解除及诉求相关经济补偿金的。(注:以本案为例,用人单位还拖欠了正常工资、提成工资等,因此在仲裁、一审、二审阶段均被认定构成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工资应该按原工资标准全额发放,且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关于“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及公司股东将原有注册资本通过法定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予以降低金额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减资的合法流程包括:
(1)制定减资方案并召开股东会通过;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债权人和报纸公告;
(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而且,公司减资时,不能仅通过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通知,存在已知债权人的,还要对已知债权人直接通知(可以以辅助公告通知等方式通知),否则减资股东将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本案判例中,虽然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劳动者尚未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者已经在股东会召开前,就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应当认识到该劳动者是“潜在的债权人”,故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还应当按法律规定通知劳动者,否则,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公司的减资股东应当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生效判决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从劳动者角度,参考本案判例,可以通过“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求公司的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判例: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3民初22609号
注:本文观点及判例仅供参考,仲裁、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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