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的存款不见了,想取钱的时候被告知欠银行13万!
是银行想挪用你阿姨的财产,还是有人偷偷转移了她的财产?
一起来看看吧!
1、存款消失,还清债务13万元
2019年,河南平顶山人纪阿姨来到他存放了15年的银行。他想把积蓄拿出来给儿子当嫁妆钱,结果却收到这样一句话:“你账户里没有积蓄,但还是得还。”我欠了十三万。
显然,这对纪阿姨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省吃俭用15年,就是为了给儿子存钱。每一分钱他都记在心里,可现在他说,他账户里真的没钱交了。人欠钱,这样的打击是巨大的。
纪阿姨又问了好几遍,“同志,你怎么不看看自己弄错了?这不可能,我至少存了120万。”
由于纪阿姨在存钱的时候经常把收据撕掉,所以他也说不上到底存了多少钱,但据他的印象,他至少存了那么多钱,怎么说不可以呢?什么?
但无论银行员工检查多少次,结果都没有改变。纪阿姨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这么多年没碰过钱。
而且根据银行提供的信息,这笔钱甚至被延误了。纪阿姨如果不尽快还钱,很快就会被列为失信,但对于一个普通家庭出身的人来说,就有点难了。.
一想到要用这笔钱,纪阿姨就又头疼了。如果这笔钱当初是用来买房买车,给儿子办婚礼给老婆娶新娘的,现在儿子可能连结婚都嫁不出去。
对于儿子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纪阿姨第一时间报了警,还向警方详细说明了具体情况。
警方收到消息后也非常惊讶。他们首先询问是不是纪阿姨自己或者家人拿了钱,因为一般来说可能性比较大,而且纪阿姨年纪大了,出现这样的事情很正常。
但纪阿姨立即拒绝了。按照他的说法,这些年也只有他自己,连他老婆都可以动这张卡,他绝对不可能动这张卡上的钱。
于是警方只好查看记录,发现连纪阿姨自己手里也有不少转账,于是警方再次对纪阿姨进行讯问,但纪阿姨坚决否认了这一事实,拒绝了。
而警方通过分析他的作证记录和行为,确认纪阿姨没有撒谎,那么他签的转会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难不成有人窃取了纪阿姨的个人信息?警方一一查看转账记录后发现,这笔钱都流向了不同的账户,纪阿姨被骗一目了然。
但由于纪阿姨坚持不能无故转移钱款,警方只能将注意力集中在银行员工身上。
经过一番彻查,警方竟然找到了蛛丝马迹!
2.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
警方经过调查,终于发现转会记录被更改了,留下了姓董的人,而不是纪阿姨的电话号码。
看到这个人,纪阿姨突然说道:“这不是小董吗?我来银行的时候,他帮了我。”
原来董阿姨在她刚来的时候就热情地接待了她,并主动提出要负责阿姨接下来的存款。
而纪阿姨看他很热情,就放心的给了钱,让他来经营。
他们两个人经常说话,所以很亲近,但是纪阿姨从来没有想过自己是不法分子作案的棋子!
由于董耀明经常看到他存钱不花,他就有点歪了,想拿纪阿姨的钱给自己谋利。
因此,他经常在纪阿姨面前用各种心理技巧大谈理财产品,希望纪阿姨配合他的努力。起初,纪阿姨根本不相信这样的话,但他受不了她温柔的话。透露了他的银行卡信息。
而董某甚至建议纪阿姨以后撕掉“无证死亡”的收据,然后找各种借口骗取纪阿姨的签名。完成这个系列后,他就肆无忌惮地拿纪阿姨的钱去生产金融产品。
可惜,他根本没有那个能力。他不仅没有拿到“干胜的钱”,连纪阿姨的钱都赔了,但他并没有就此罢休。相反,他认为自己没有钱,所以他把钱都花光了,就像纪阿姨的120万。
但结果肯定不尽如人意。不仅花光了所有的钱,还欠下了30万元的债,所以纪阿姨查看银行卡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还欠着钱。
纪阿姨的悲剧完全是某董造成的。如果不是赚了大钱,纪阿姨也不会血本无归。
纪阿姨又急又气,急忙将银行和董墨告上法庭,但按照法庭程序。银行没有过错,因为是他的阿姨向董某透露了信息,银行无须承担相关责任。
但是对于董来说,纪阿姨可以通过起诉来取回他的钱。
但现在董某只剩下5万元,法院判决他先将5万元还给纪阿姨,然后再逐步归还。
银行也已经把70万元还给了纪阿姨,现在儿子的婚事可以继续了。
最终,纪阿姨的儿子还是圆满结婚了,虽然这件事没有影响到董某,但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但通过这种现象,我们更应该注重定期检查存款,提防所谓的“理财产品”。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
由于老年人更容易上当受骗,因此要加强老年人的警惕性,不要过于相信银行。把钱留在手里更安全!
三、相关法律解释的具体分析
从文章内容来看,董某对纪阿姨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主要侵犯人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诈骗罪主要可以界定为以欺骗手段为主要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诈骗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虚假陈述他人和转移财物。常用的手段可能是文字欺骗或文字欺骗等,但受害人必须挪用财物。
然后他必须安排另一个人购买该房产,这完全可以被视为欺诈罪。
还有几种诈骗罪应当从重处理:1.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被害人自杀、精神崩溃等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的。
3、骗取捐款等
对于诈骗亲属的手段,亲属谅解不能构成诈骗罪。
至于挪用纪阿姨钱款的银行员工,则属于挪用公款罪。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被理解为国家机构的雇员。公共基金。超过3个月的重大、顽固的行为。
可见,本罪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资金必须远离部门。即使远离单位,没有挪用公款,这种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而如果事发前所有的债务和收取的利息都按时还清,情节不是那么重大,可以认为不需要定罪。
与本案类似的犯罪行为是挪用客户资金,无法进入账户。犯罪主体为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机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未输入账号的挪用客户资金罪属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它被用于一些非法用途并造成巨大损失。由于这是对客户财产的侵犯,后果很严重,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保护客户财产安全,应严肃对待此类行为。
而如果纪阿姨真的欠银行13万元而逾期,他可能会被控信用卡诈骗罪。
这就是有害透支的情况。在法律上我们可以知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实施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活动。
有害透支是指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后,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债务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如果是非法持卡人,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罪。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在催收时,一定要保证当事人知情。如果是向家里讨债,也算是欠债人不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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