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见某网店有满8万减3万活动,于是买了41台空调共计8万多元,这样算下来女子只需支付5万多元,但是店家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女子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在618期间,来自浙江杭州的王女士在某网站上看见一家网店推出了8万减3万的活动,正好王女士当时需要一批空调,便买了41台空调,这些空调总价值共计8万多元,正好符合活动优惠条件。
当王女士买完之后为了保险起见便问了问这家网店的客服,而网店的客服也明确说明了只要买的商品高于8万就会减3万,听网店客服这样说王女士便放下心了。
之后,王女士就静等发货。可是等了好几天,店家还是不发货。
于是王女士就去询问,店家说现在是大促期间买的人比较多所以发货比较慢,王女士心想也确实有可能是这个原因,并再一次放下心来。
但是过了几天后,王女士见店家还是没有发货,便再次发信息询问,店家说出现了卡单,还需要再等几天。
后面的一段时间,王女士前前后后地向店家询问发货的情况,店家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比如店铺出现了运营问题等,反正就是不发货。
多次询问之后王女士的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店家还提出让王女士直接退货。
但王女士认为店家这样做是不对的,自己一次性花了那么多的钱,说退货就退货,浪费的时间,应该谁来补偿?
于是王女士就直接起诉了该网店,要求他们给自己退款,并赔偿自己3万元的损失。
在双方进行辩诉的时候,店家竟然说是相关工作人员在大促期间标错了价格,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并深感抱歉。
但如果自己将空调卖给了王女士,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巨大的,所以店家希望王女士可以申请退货。
但王女士对于店家的说法并不认同,称自己在买完空调之后,对该店的客服进行了询问,客服明确表明活动确实是这样只要满8万就会减3万。
【法律点评】
1、王女士索要赔偿3万元合理吗?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女士在网店购买空调,并且已经支付了足额的款项,那么可以认定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现在卖家单方面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所以王女士有权向卖家提出赔偿要求,让他们弥补自己的损失。
2、卖家声称活动标价属于“重大误解”,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得不说,卖家打得一手好算盘,如果法院认定卖家标注的活动属于“重大误解”,那么这桩买卖卖家就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那么赔偿之事更是无从谈起了。
但是法院调查之后发现,卖家标注的活动,在整个“618”期间都没有被撤换,并且王女士在催他们发货的时候,卖家也并没有说明他们的活动标注错误,而是一直以缺货、人多等理由拖延。
并且,就算以目前的价格出售给王女士,卖家也不会有任何亏损,只是收益相比于平时有所减少而已。
因此,法院认为,卖家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该网店的上诉。
3、近年来,618,双十一,双十二都成为了电商的活动日,一些店家甚至为了吸引更多的流量,便打起了价格战。
有些甚至以标错价格为理由不予发货,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网店的利益,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
作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塑造电子商务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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