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东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30 08:36:42以案释法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近日,城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经济适用房买卖诈骗犯罪案件。案情回顾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2017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对外谎称其系本市城东区城建局工作人员,有内部关系,借助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和房屋中介公开宣传其能够低价出售、申请办理位于本市城东区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合同》《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房屋双方约定协议》等,利用其本人及亲属微信、银行卡先后骗取张某某等32名被害人购房款合计人民币951.4万元。期间,为进一步骗取信任,马某某还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加盖有其私刻的“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公章”的收据,并在伪造的“2020年经济适用房住房配适人员名单”上添加被害人信息,上述钱款均被马某某全部挥霍。判决结果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法律规定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法官提醒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定要合法合规,千万不要轻信谎言,以免上当受骗。一、经济适用房相关信息均会在政府网站发布,并在主要媒体进行转发、转载、传播,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泛扩散。二、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分配、公示、签约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办理,办理过程均核对办理人信息,非本人不予办理。三、经济适用房申购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到相关监察部门举报。四、经济适用房相关房源信息可到开发企业接待中心查询。五、经济适用房分配采取“两审一公示”工作程序,工作过程透明、公正。对虚假宣传、欺骗群众、恶意诈骗的不法行为,请广大市民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以案释法
近日,城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经济适用房买卖诈骗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对外谎称其系本市城东区城建局工作人员,有内部关系,借助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和房屋中介公开宣传其能够低价出售、申请办理位于本市城东区某小区的经济适用房,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买卖定金合同》《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房屋双方约定协议》等,利用其本人及亲属微信、银行卡先后骗取张某某等32名被害人购房款合计人民币951.4万元。期间,为进一步骗取信任,马某某还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加盖有其私刻的“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公章”的收据,并在伪造的“2020年经济适用房住房配适人员名单”上添加被害人信息,上述钱款均被马某某全部挥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法律规定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法官提醒
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定要合法合规,千万不要轻信谎言,以免上当受骗。
一、经济适用房相关信息均会在政府网站发布,并在主要媒体进行转发、转载、传播,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泛扩散。
二、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分配、公示、签约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办理,办理过程均核对办理人信息,非本人不予办理。
三、经济适用房申购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到相关监察部门举报。
四、经济适用房相关房源信息可到开发企业接待中心查询。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采取“两审一公示”工作程序,工作过程透明、公正。
对虚假宣传、欺骗群众、恶意诈骗的不法行为,请广大市民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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