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高埗)应急罚〔2023〕21号】,涉及东莞市高埗贺富手袋厂。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高埗贺富手袋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900MA548BRQ80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诗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高埗)应急罚〔2023〕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通道堆放物料,未保持畅通的出口,烤箱外箱体放置较多易燃物料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6项第1档的裁量标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25
处罚机关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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