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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喜:意志自由与决定论——康德相容论的本体论奠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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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康德认为人的行动既是被决定的,又是自由的。先验观念论是理解该相容性的关键。与研究文献中“两个世界说”和“两种视角说”的解读不同,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是人的同一个品格的两个本体论上不同的维度,前者是后者的感性显现,后者是前者的先验根据。理知品格是人在本体界通过理知行为而自己创造的,经验性品格的形成在本体论上依赖于理知品格。从现象层面看,人的行动是由时间中先行因素和自然因果法则共同作用于经验性品格而产生的,因而是被决定的;但从本体层面看,该行动是理知品格作为非经验条件而产生的直接结果,从而是自由的。意志自由与决定论互不冲突,人是自由地选择了自己被决定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关键词】第三个二律背反;先验观念论;自然因果法则;品格;道德责任

罗喜,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讲师

人的行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决定的?抑或两者兼有?这是当代自由意志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批判》)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探讨了这一问题。关于康德对该问题的解答,少部分学者认为康德持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非相容性立场,但多数学者主张康德是一名相容论者,在其理论中,人的行动既可视为被决定的,又可视为自由的,二者互不冲突。众所周知,康德相容论的根基是先验观念论,亦即现象与物自体的二分。依据这一区分,人同时具有作为现象和作为物自体的二重身份。一方面,人的行动在现象界受自然因果法则支配,因而是被决定的;另一方面,该行动又在本体界受理性的直接规定,从而是自由的。然而,这种康德式的相容论受到了反对先验观念论立场的人的质疑。他们认为,“无时间的原因”“本体的自由”“超自然的行为者”等诸如此类的概念是不可理解的,诉诸一种不可知的东西来解释人类行动的自由是不必要的,康德的论证在根本上是失败的。相反,接受先验观念论立场的人则主张,康德调解意志自由与决定论之间冲突的方式是合理的,其相容论观点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就此而言,争论的焦点只在于:在先验观念论的框架内,人的行动究竟是如何同时被视为自由的和被决定的?换言之,何种意义上的先验观念论能够使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相容?

关于上述问题,当代康德研究文献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现象的人与作为本体的人分别位于两个号数上不同的世界,亦即现象界与本体界,因而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在根本上不会发生冲突。该观点一般被称为“两个世界说”。第二种观点则主张,一个行为的自然必然性与自由,只不过是认识主体从两种不同视角来看待该行为的方式。也就是说,并不真的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作为现象的人和作为本体的人,相反,二者的区分仅仅只是基于方法论的或知识论的考量而作出的。据此,意志自由与决定论只是描述上的差异,二者并无事实上的冲突。这种观点可以被称为“两种视角说”。与前两种观点不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康德的文本是开放的,康德在诉诸先验观念论解决自然与自由的冲突时,并未明确承诺“两个世界”或“两种视角”。所以,对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相容性阐释,也应当在不带有任何对先验观念论的“偏见”的前提下来进行。我们可以将该观点称为“中立说”。

笔者不赞同上述三种主流观点。“两个世界说”将作为现象的人与作为本体的人完全割裂开,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相容性变得毫无意义。“两种视角说”夸大了认识主体的作用,彼此兼容的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成为虚构的产物。“中立说”虽然避免了因采取对于先验观念论的特定态度而招致的指责,但同时也远离了康德解答自由意志问题的中心。在笔者看来,作为现象的人与作为本体的人只是号数上同一的人的两个形而上学上不同的维度,前者是后者显现的结果,后者则是前者得以存在的先验根据。一个在经验世界受自然因果法则决定的人的行动,最终要被视为出自本体理性的自由的结果,因为行为者是自由地选择了自己被决定的。据此,笔者提出对于康德相容论的“本体论奠基”解读。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关于康德自由理论的四个论题,以凸显意志自由与决定论之间的张力。第二部分阐释人的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之间的奠基关系。第三部分重构康德的行动模型。第四部分探讨康德的撒谎者悖论,旨在阐明康德的相容论如何解决恶行的归责问题。

一、关于康德自由理论的四个论题

康德在《批判》“第二类比”中把自然因果法则确立为一条先验原理,并将其合法性运用严格限制在经验领域。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康德重申了该原理的普遍适用性和无可置疑性。他强调,人的行动作为时间中发生的事件,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一切发生的事情都必须有一个原因”(A533/B561)这一自然因果法则。据此,我们可以将康德关于人的行动的自然因果决定论主张表述如下:

(1)决定论论题:在时空世界中发生的人的行动是由时间上先行的事件和自然因果法则共同规定的。由于过去发生的事件已经不可改变,自然因果法则亦不可改变,所以人的现在和未来的一切行动都是被决定的。

康德不仅在自然事件上持机械论立场,而且对于关涉心理事件的人的行动而言,他亦主张严格的机械论。也就是说,人的一切行动都处于环环相扣的自然因果链条之中,先行的事件规定了继起的事件,由前者可以推知后者。对此,康德写道:“……如果我们有可能把人的任意之一切现象一直探索到底,那就决不会有任何单独的人的行动是我们不能肯定地预言并从其先行的诸条件中作为必然的来认识的”(A550/B578)。显而易见,行动的预言是基于人们对自然法则以及影响行动的诸经验状况的认识,这涉及行动的认识论层面。而一个行动是否以及如何被决定,这涉及行动的本体论层面。换言之,一个将发生的行动自身是被决定的,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然就能够预言其发生,因为我们实际上并不能彻底掌握影响行动发生的一切环境因素,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总是有限的和不完全的。所以,行动的可预言性虽然与决定性相关,但二者不能完全等同。

康德的决定论论题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规定人作出行动的并不直接是物理事件,而是信念、意图、欲望等心理因素,这些因素的作用似乎并不完全服从自然机械论。因为人非动物,感性刺激并不会直接引起行动。阿利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指出,人的行动的发生并不是如同无生命物或动物那样纯粹是机械论的,而是目的论的。也就是说,关于行动的决定论是心理决定论,而不是物理决定论。康德并未充分地考虑到这两个层面。此外,“第二类比”所确立的自然因果法则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合法地运用于心理事件,这也是未确定的。在康德哲学体系内,虽然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同属于经验领域,但对前者的研究被归入经验心理学或“人类学”(A550/B578),而这是一门非真正意义上的科学(cf.AA,4:471)。换言之,作为先验原理的自然因果法则似乎并不能客观有效地运用于人的心理事件,因为心理事件只是个别主体内感官的对象,而不是外感官的对象。所以,人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完全在自然机械论的意义上来理解康德的决定论论题。

不过,让我们将这些细微的考虑放在一边,姑且认同康德关于人的行动的决定论观点。康德坚定的立场是,只要人被视为现象,那么其行动就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严格遵循自然法则。只要我们对人的过去具有足够的经验观察,只要我们对人的经历进行充分的分析,那么就没有一个人的行动是不可解释的,也就没有一个人的行动是不能按照自然法则来预言的。人现在和未来施行的任何行动,都已经孕育在过去之中,都已经是被决定的。人不具有开放的未来。

然而,在康德看来,在自然因果链条中被彻底决定的行动仍可被视为自由的,因为依据先验观念论,该行动除了在现象界具有经验性原因之外,在本体界还具有理知的原因。该原因是一个不再预设先行原因的原因,即无条件的原因或第一因,康德称之为先验自由,即行动者“自行开始一个状态的能力”(A533/B561)。换言之,由于行动者作为物自体不受任何经验性先行原因的规定,而是自己规定自己以产生行动,所以行动者的意志或任意就是自由的。对此,康德写道:“……每个尽管与其他现象共处于时间关系中的行动都是纯粹理性的理知品格的直接结果,因而纯粹理性是自由行动的,并没有在自然原因的链条中从力学性上受到外部的或内部的、但按照时间是先行的那些根据的规定……”(A553/B581)。由此,我们可以将康德关于人的意志及其行动自由的观点概括为:

(2)自由论题:人凭借理性能够摆脱一切经验性原因和自然法则的规定,并自发地从自身来规定意志作出行动,所以人的行动在先验意义上是自由的。

在上述两个论题中,人的同一个行动被分别视为被决定的和自由的,或者说,两种不同的因果性共同规定了同一个作为结果的行动。不过,这种模式具有很强的理论预设,即在时间中的现象因果性与无时间的本体因果性是行动得以产生的两种性质相异的因果性。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二者都是必要的?在当代康德研究中,有学者认为,所谓本体的第一因是不可理解的,从因果理论的角度看是没有必要的。另有学者主张,本体的因果性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现象的因果性对于行动的产生是不充分的。在最新的研究文献中,韩林合从当代心灵哲学的视角讨论了康德的行动模式是否会陷入过度决定困境的问题,并认为康德的理论不会陷入这一困境。为了更清晰地呈现两种性质不同的因果性之间的张力,可以将康德的行动理论可能引起的质疑总结为:

(3)过度决定论题: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是两种性质相异的因果性,同一个人的同一个行动只需要由其中一种因果性规定。假如自然因果性能够充分地规定行动,那么自由因果性就是多余的,反之亦然。

首先可以确定,自然因果序列不是多余的,因为对于任何在时间中发生的行动而言,其经验性原因必然位于先行的时间中。行动作为现象必定处于按照自然法则的因果关联之中。这一点是相对没有争议的。因而问题只在于,本体的因果性是不是多余的。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该因果性不是多余的,因为自然因果序列本身是不充分的,故要求本体的因果性作为必要的补充。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不符合康德的立场。在康德看来,一个行动的经验性因果序列就自身而言已经是充分的,对该行动的解释只需要诉诸自然法则和时间中先行的事件就已经足够。例如,康德认为我们可以通过经验认识经验性品格,并根据自然法则来解释人的一切行动,而且“对这些行动进行完全的和必然的规定所必需的一切就必然会在一个可能经验中找到”(A540/B568)。此外,当康德谈到自然与自由能够不相冲突地共同作用于同一个行动时,他强调“每一方在自己完全的意义中”(A541/B569)而被考察。再者,康德明确指出,人的行动作为“结果却同样必须能够按照自然规律由它们在现象中的原因而得到完全的解释,因为我们把它们的单纯经验性的品格作为至上的解释根据来遵守”(A546/B574)。最后,康德认为人的行动“在其经验性的品格(以感官的方式)是完全被精确规定的和必然的”(A551/B579)。这些文本足以表明,康德的真正立场是,现象界的自然因果法则、行动者的经验性品格和时间中先行的经验性原因已经充分地规定了人的行动,对该行动的解释并不需要诉诸任何经验性因果序列之外的东西。但康德为何主张人的行动也具有理知的原因呢?笔者将在下一部分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事实上,过度决定困境并不构成对康德自由理论的真正威胁。在康德哲学体系内,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哪一种因果性是多余的,而在于两种异质的因果性究竟是如何相容的。众所周知,康德所主张的是:只要采取先验观念论的立场,将人区分为现象的人和本体的人,两种因果性就可以互不冲突地共同作用于同一个行动。具体来说,人的行动作为在时间中发生的事件,必以一个或多个在时间上先行的事件为原因,该行动与其原因之间的联结依照自然因果法则,因而是被决定的;同时,该行动是由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实施的,是无时间的理性行为能力的结果,是行为者自发和自主地作出的行动,因而摆脱了自然因果法则的强迫,就此而言,该行动又能被视为自由的。我们可以将康德的观点总结为:

(4)相容性论题:在先验观念论的前提下,决定论论题和自由论题是相容的。也就是说,人的行动作为现象是被自然因果法则决定的,但作为理性行为能力的结果却必须同时被看作自由的。人的行动同时受自然因和自由因的共同作用,自然与自由和谐共存。

关于上述四个论题,非相容论者认为,康德不能同时坚持论题(1)与论题(2),否则其理论会陷入过度决定困境;反之,相容论者则主张,康德可以同时坚持二者,其理论不会产生任何矛盾,相容性论题表达了康德的真正立场。笔者赞同康德自由理论的相容论解读,即认为人的行动可以同时视为被决定的和自由的。接下来将具体分析人的两种品格与行动的关系,借此阐明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究竟是如何相容的。

二、康德的品格理论

众所周知,康德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提出了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的区分。该区分对于理解康德的相容论具有重要作用。在康德看来,人的行动之所以既可视为被决定的,又可视为自由的,是因为该行动是两种品格共同作用的结果。就经验性品格而言,行动以时间中先行的事件为条件,因而处于必然的自然因果链条之中;就理知品格而言,这同一行动又是经验上无条件的,并由纯粹理性独立自发地产生。这两种品格虽然性质相异,但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共同规定了人的行动。但关键问题在于,这两种品格究竟是如何协作并关联于同一个行动的呢?

(一)人的双重品格及其关系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让我们首先对康德的品格理论加以考察。根据康德的论述,品格指的是原因的因果性的法则,即某物作为原因引起某个结果的特殊性质。它是原因之为原因的根本,是任何原因所固有的一种禀赋。也就是说,一个原因总是以某种恒定的方式或“按固定的原则”发挥作用,借此它区别于其他原因。在此意义上,《批判》中的品格概念和康德在《实用人类学》中提及的一般符号学的品格概念是一致的,其含义是“辨别标志”(AA,7:285)。不同的原因有不同的品格,并且不同的原因正是基于其品格的不同而得以相互区别开来。康德之所以将品格称为“法则”,理由在于原因引起结果的方式具有某种合法则性,因果作用总是有章可循,而不是瞬息万变。为此,阿利森将品格理解为原因所具有的“运作模式”,这恰当地表达了“品格”一词在康德自由理论中的含义。

依据康德的理论,人同时具有经验性品格和理知品格,更确切地说,是人的意志或任意兼有这两种品格。经验性品格是人在某些内在或外在原因的作用下按照固定方式来行动的特性或禀赋,是人的任意被规定时的一种恒定运作模式。基于这种品格,当某些时间中先行的原因作用于任意时,人总是作出某些行动。就此,人处于自然因果法则的必然链条之中,人在时间中实施的行动是被决定的,人没有自由。由于经验性品格是人在成长过程中受各种环境因素影响而形成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和分析人的行动来认识该品格,对该品格的研究属于经验心理学或人类学(cf.A550/B578)。

理知品格指的是人摆脱一切经验性条件而产生行动的固有禀赋,是人的任意在时间之外被规定的一种恒定运作模式。该品格之所以被称为理知的,是因为它虽然依附于一个感官对象(时空中的人),但本身却不是现象。这个理知之物是无时间性的,因而不受任何自然法则支配。在康德看来,人赋有理知品格,根本原因在于人具有理性能力(cf.A546/B575)。这种能力是一种绝对自发性,人可以凭借它完全从自身出发作出行动。由于该行动作为理性能力的产物在经验上是无条件的,所以它是一个自由的行动。与经验性品格不同的是,理知品格不能在经验中被认识,因而不是任何经验研究的对象,而只隶属于先验哲学的研究领域。

显而易见,康德是基于先验观念论而作出两种品格的区分的。也就是说,由于人同时具有作为现象和作为本体的双重身份,所以人兼有两种品格。为此,康德也从多个角度描述了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的对立:前者是“在现象中之物的品格”,后者是“自在之物本身的品格”(A539/B567);前者属于可知的现象界,后者属于不可知的本体界;与前者相应的是“感官的方式”,与后者相应的是“思维的方式”(A551/B579);前者服从自然必然性,后者关系到自由的偶然性;前者位于时间中,后者是无时间性的;前者服从自然因果法则,后者不受该法则的规定,等等。

在康德的品格理论中,最难理解的是两种品格之间的关系。康德的相关论述可总结如下:经验性品格是理知品格的“现象”(A541/B569)、“感性符号”(A546/B574)或“感性的图型”(A553/B581),理知品格则是经验性品格的“先验原因”(A546/B574);经验性品格是在理知品格中“被规定的”(A551/B579),理知品格则不被任何感性条件所规定,而是主动地进行着规定;经验性品格可以通过经验而得到认识,理知品格则“不可能直接被认知”,而只能“按照经验性的品格来设想”(A540/B568)。从这些陈述可以看出,康德将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的关系理解为指示与被指示、结果与原因、被规定与进行规定、摹本与原型的关系。显然,这一系列的关系最终又可还原为康德先验观念论框架内最一般意义上的现象与物自体的关系。

关于康德两种品格关系的构想,人们诚然会进行多重的追问:为何要区分出人的两种品格?我们真的可以理解和接受一种无时间的理知品格吗?我们又如何知道这种无时间的品格必然关联于时间中的经验性品格呢?康德所设定的理知品格难道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累赘物吗?人在时间中施行的行动为何需要基于两种品格?它们究竟如何共同作用并引起一个行动的呢?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需要对康德的品格理论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由于本文以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相容性为主题,所以笔者仅集中探讨两种品格究竟如何就同一个行动而言是相容的,并借此尝试重构康德的行动模型。

(二)“两个世界说”与“两种视角说”

正如本文开头已经指出的,对康德相容论的理解与对先验观念论的态度密切相关。具体来说,人们对意志自由与决定论之相容性的理解,根本上取决于对两种品格与行动之关联的理解。按照“两个世界说”,现象与物自体构成两个号数上不同的世界,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分属于这两个世界,前者涉及理论认识,后者关乎道德实践。由于本体界是现象界的先验基础,所以前一种品格的存在根据位于后一种品格之中。在现象界被决定的经验性行动,实质上是本体界自发的理性行为能力的结果。例如,在伍德看来,康德的两种因果性或双重品格对应于哲学传统中的两类“因果效力”,即休谟式的“事件或状态属性”与亚里士多德式的“实体或行为者属性”。就前者而言,人是经验性因果链条中的一个被决定的存在者;就后者而言,人作为理知世界的成员则是自由的行为者。在解读康德的相容论时,伍德尤其强调后者的重要地位。他认为,本体的自我具有一种“无时间的行为能力”,其运行方式是理知品格。通过这种能力,“无时间的选择”能够影响到“经验性品格的形成”。我们之所以要为在自然世界被决定的经验性行为负责,是因为我们要为自己无时间的行为能力负责,为我们自己的理知品格负责。伍德由此得出结论,本体的意志自由与现象的决定论不仅不相冲突,而且由于前者使人成为真正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主体,所以行为归责和道德责任问题也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

与此相反,“两种视角说”则认为,康德的先验观念论只承诺了存在一个世界,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分只是有限的认识者看待同一个对象的两种不同视角的区分。与之相应,人有且只有一个品格,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只不过是同一个品格的两种方法论上不同的认识方式而已。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分,是因为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视角来看待同一个品格:当按照感性条件来考察人的品格时,我们将其称为经验性品格;而当独立于感性条件并依照品格自在地所是的那样来进行考察时,这同一品格又可被称为理知品格。可知的经验性品格指示了不可知的理知品格,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先验原因。依据这种解释,人的行动之所以能够同时是被决定的和自由的,是因为从现象和本体这两种不同的视角来看待行动的因果性。该解读的典型代表是阿利森,他提出了著名的“采纳论题”:一个感性动机,只有当行为者将其采纳为自己的主观准则时,才能规定任意行动。这种采纳活动源自于实践的自发性,理性行为者借此能够进行“自我规定”。经验性品格是被规定者,理知品格则是进行规定者。不过,二者仅仅只是出于有限认识的缘故而区分开来,是描述的差异,而不是事实本身的差异。所以,一个行动的经验性原因只不过是理性因果力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可知的经验性品格反映了不可知的理知品格,这两方面是彼此相容的。

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解释均面临着各自的困难。在“两个世界说”中,伍德虽然将康德的理论视为相容论,或更确切地说,视为“相容论与非相容论的相容性”,但他难以解释作为两个世界存在者的本体自我与现象自我如何发生实质性的关联。正如本奈特指出的,伍德难以说明无时间的自由选择如何能进入时间中的经验性因果序列中。此外,伍德将决定论与意志自由的相容性直接等同于自然世界与道德世界的相容性,这不符合康德的立场。因为,康德虽然主张本体界为现象界奠基,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世界构成了自然世界的基础。

同样,以阿利森为代表的“两种视角说”亦有自身的缺陷。首先,如果两种品格之间的差异仅仅在于是否采取时空视角的话,那么为何康德要将理知品格视为经验性品格的先验原因呢?同一个品格怎么可能在一种视角下是原因,在另一种视角下又是结果呢?两种不同的视角又怎么能同时发挥作用呢?其次,阿利森将两种品格的关系类比于康德在《批判》“先验分析论”中所论及的经验对象与先验对象的关系,并认为理知品格和先验对象一样,其实只是一个概念,其目的是为自由因果性提供概念空间。先验对象问题在康德研究中是极富有争议的,阿利森的类比是否恰当,有待进一步商榷。可疑的是,假如理知品格在根本上只是一个概念,康德为何还要指出理性对行动具有因果性?理性规定行动的关系不就成为了一种虚拟的、空洞的因果关系了吗?最后,刘创馥追随阿利森两种视角的解读,认为决定论与意志自由或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的区分本质上是语义学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区分。但令人疑惑的是,同一样东西怎么可能既是事实又是规范呢?事实与规范的区分如何与康德先验观念论的基本立场相契合呢?

三、康德的行动模型

鉴于康德的品格理论以及研究者所面临的解释困境,笔者尝试提出一种对康德相容论的新解读。从整体上看,该解读与研究文献中已有的、对康德先验观念论的“一个世界两种维度”的解读相一致。具体来说,现象与物自体是同一个对象所具有的本体论上不同的两种属性或维度。现象是由在时空中显现的属性构成的,而物自体则由独立于感性条件的自在属性构成。自在的属性在本体论上为显现的属性奠基。笔者由此主张,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是人的同一个品格的两个本体论上不同的维度,二者之间存在本体论的奠基关系。也就是说,同一个人的同一个品格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能够在时空中显现出来的,另一部分则是自在的,后者是前者得以形成的先验基础。由于经验性品格只不过是理知品格的感性显现,或者说,时空中被决定的行动实际上最终植根于本体的自由意志,所以二者根本上互不冲突。自然奠基于自由,二者和谐一致。

(一)行动的双重根据与本体论奠基

人的行动既具有经验性的原因,又具有理知的原因,或者说,该行动是由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这两种运作模式共同作用于人的任意而产生的。就此而言,人的行动具有双重的根据。当然,康德赋予这两种根据不同的角色。在经验性品格和时间中的条件序列方面,我们关注的是对行动的解释,即阐明它在时间中何以发生;而在理知品格和无时间的行为者方面,我们关注的则是行动的产生,即说明它得以发生的最终理由。在后一种意义上,当康德断言行动在时间序列之外还具有理知的原因时,他指的是行动的理由或根据,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原因那么,两种因果性或两种品格究竟如何关联于同一个行动呢?

康德并未承诺人具有两个任意和两个品格,因为一旦作出这种承诺,他将难以说明两个分裂的东西的结合。康德所谈的两种品格,应当理解为同一个任意的同一个品格的两个不同维度。经验性品格是行为者作为现象在时间中作出行动时的运作模式,理知品格则是行为者作为本体摆脱一切感性条件的规定而完全自发地发挥作用的运作模式。二者相互区别,共同存在于同一个主体中,而且能够共同作用于同一个行动。在这种理解中,两种品格的区分是本体论上的区分,而不是认识论上或方法论上的区分,更不是语义学上的区分。也就是说,当一个行为者作出一个具体的行动时,确实有两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在发挥作用,而不是认识者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视角来对待同一个品格。

那么,同一个主体的两种异质的运作模式如何同时规定任意作出行动呢?毋庸置疑,经验性品格是行为主体在时间中形成的,自然法则和生命中的各种环境状况都对其有影响。人与人之间品格的差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天的培养。在给定的自然法则和相同的环境状况下,不同行为者之所以作出不同的行动,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经验性品格。但在康德看来,这种在时间中培养和形成的经验性品格仍然还有一个不在时间中的先验基础。他对此提供的理由是:有现象必有物自体,而且后者构成前者的存在根据。例如,康德写道:

……如果诸现象只被看作它们实际上所是的东西,即不是被看作自在之物,而是只看作依据经验性法则而关联着的诸表象,那么这些现象本身就必须还拥有本身并非现象的根据。但一个这样的理知的原因就其原因性来说是不被现象所规定的,虽然它的结果能显现出来并因而能被别的现象所规定。所以这个理知的原因连同其原因性存在于序列之外;反之它的结果却是在经验性诸条件的序列之中被发现的。(A537/B565)

康德在此的论述要点是,现象本身具有理知的原因或根据。同样,经验性品格作为现象,也以理知品格为根据。这个理知品格是无条件的、无时间性的和完全独立自发的,并因而归属于本体的自我。但问题在于,我们凭什么假定这样一种神秘莫测的理知之物作为经验性品格的先验根据呢?在康德看来,时间中的现象必须被归因于一个“在一切经验之前自在地被给予了的”(A494/B523)先验客体,该先验客体是“一般现象的单纯理知的原因”(A494/B522)。或者说,“既然这些现象不是自在之物,它们就必须以某种先验对象为基础”(A538/B566)。“如果我们想要从经验性的对象上升到先验对象的话”,我们就必然会碰到某些“单纯理知的”(A545/B573)条件。经验性品格作为现象必定奠基于一个作为本体的理知品格,后者是前者的先验原因。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涉及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或根据与后果的关系。原因或根据不在时间中,而结果或后果则处于时间序列之内。所以,“原因”一词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使用的,即在此所运用的不是图型化的,而是非图型化的因果范畴,因为被视为原因的东西不服从时间条件。更确切地说,“先验原因”在此指的是先验根据,经验性品格是先天地建立在作为先验根据的理知品格之上的。康德也将该先验根据称为“知性的单纯根据”(A545/B573)、“理知的根据”(A545/B573)或“理性的根据”(A550/B578)。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原因这个词在运用于超感性的东西上时只是意味着这样做的根据……”(AA,5:195)。显而易见,康德关于两种品格之间本体论的奠基关系的构想,是以先验观念论为前提的。假如不承认现象与物自体的先验区分,那也难以接受这一构想。

在阐明了理知品格对于经验性品格的本体论奠基关系之后,另一个需要解释的点是理知品格与人在时间中施行的经验性行动的关系。康德所坚持的立场是,两种品格或两种因果性共同作用于同一个行动,而且他无数次强调,理知的原因或品格不在时间中,但作为其结果的行动却在时间中发生。对此,人们当然会问,一个无时间性的原因如何能够产生一个在时间中作为现象的结果呢?或者说,人的行动是如何能够由一个理知的原因所引起呢?对此,有学者主张,本体界的理知原因与现象界的行动是异质的,前者并不会直接导致后者,而必须以经验性原因或经验性品格为中介,即理知原因首先引起经验性原因,经验性原因再产生行动。这种解释与康德相容论的主旨不符。假如理知原因只有通过经验性原因才作用于行动的话,那么该行动就不能被视为自由的,因为直接规定该行动的只是经验性原因,而后者与行动之间是时间序列中的自然决定关系。这样一来,康德就不再是一名相容论者,而是决定论者。从康德的论述看,有两个文本直接反对这种解读。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康德明确指出,每个行动“都是纯粹理性的理知品格的直接结果,因而纯粹理性是自由行动的”(A553/B581)。此外,康德在讨论撒谎者的例子时亦说道:“撒谎行为是直接处于理性的威力影响之下的”(A556/B584)。这两个证据足以表明,上面提及的解释不符合康德的原意。康德的真正立场毋宁说是,理知原因或理知品格能够直接作用于人的行动。那么,这种作用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

按照笔者所主张的两种品格之间本体论奠基的解读,上述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理知品格作为本体界无时间的运作模式,它确实直接规定任意而作用于人在现象界的行动,但由于理知品格为经验性品格奠基,所以理知品格对行动的规定在时间中就只能表现为经验性品格对行动的规定。换言之,经验性品格对行动的直接规定,实质上等同于理知品格对行动的直接规定。因为后者是前者存在的基础,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理知品格,他也就具有什么样的经验性品格。换言之,理知品格是经验性品格的存在理由,而经验性品格则是理知品格的认识理由。从时间关系的角度看,人的行动是被决定的,但从行动在本体界的根据看,该行动是自由的。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彼此并不冲突。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康德主张赋有理知品格的本体的行为者直接产生作为现象的行动时,这种因果性是一种特殊的因果性,即作为原因而发挥作用的东西不再是事件,而是一个无时间的行为者,是一种理知的能力。正如康德所指出的,这个原因的特殊性在于,在其中“没有任何事情发生,见不到任何需要力学性的时间规定的变化”(A541/B569),或者说,“这里任何在前或随后都是根本无效的”(A553/B581)。由此可见,就行动的理知根据而言,康德所主张的是一种特殊的因果模式,即行为者因果模式,而不是事件因果模式。这一点对于理解康德相容论是极其重要的。

(二)理知品格的形成

现在,让我们再次回到本体论奠基的议题,不过这里要重点关注理知品格本身。人们诚然会问,如果说理知品格为经验性品格奠基,那么人的理知品格又是如何形成的呢?首先,人作为理性行为者具有理知品格,这不是一个在经验中可被证实的论题,而只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假定,因为理知品格不是在时间中能被感知的对象。所以,对于康德而言,人的理知品格的获得不是心理学、生理学或人类学的研究对象,而是一个形而上学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站在先验哲学的立场上承认现象与物自体的先验区分时,这个问题才能够得到回答。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为了说明从属于本体自我的理知品格的合理性,伍德诉诸于人的“无时间的行为能力”和“理知的选择”,阿利森则强调“实践的自发性”和“理性行为能力”。二者其实都承诺了人的本体维度的必要性。在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中,康德并未详细论述理知品格的产生,而将其简单地归之于理性。在他看来,理性具有一种因果能力,它能够提供一种规范性的力量,并在人的具体行动中发挥调节性功能。理性作为一种无条件的因果性发挥作用的方式,就是理知品格。康德指出,本体理性的规范性尤其体现在“一切实践的事情中”(A547/B575),即体现在理性所颁布的命令中——尤其是定言命令。这些命令以提供应然规范的形式表达了行动的可能性。人因理性而是自由的。

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理知品格是理性存在者自己“给自己塑造的”(AA,5:98)。可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究竟如何给自己塑造理知品格呢?对此,康德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给出了提示,他认为理知品格是理性存在者通过理知行为而塑造的。该行为区别于一切在时间中发生的经验性行动,因为它独立于一切感性条件,而且是绝对自发地进行的,康德亦称之为“自由的活动”(AA,6:21)。人的理知品格并不是在出生时通过遗传而获得的,也不是天赋的,而是人通过自己无时间的行为而塑造的,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自身就是这种特性[品格]的创造者”(AA,6:21)。然而,需要再次注意的是,这里康德所进行的不是人类学或心理学的考察,毋宁说,理知行为产生理知品格是一个形而上学的主张,其正确性依赖于先验观念论为真。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描绘出人在双重品格共同作用下的康德式行动模型。首先,理知行为是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本体界的自由活动,借此人给自己塑造了理知品格。其次,理知品格作为先验根据又产生了经验性品格,但二者之间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因为,尽管从逻辑上我们可以将前者视为原因,后者视为结果,但二者实际上是相生相伴的,理知品格的形成过程就是经验性品格的培养过程。最后,经验性品格按照自然因果法则并结合环境因素在时间中产生作为现象的行动。但在此,经验性品格对行动的规定是以理知品格为基础的。换言之,经验性品格与行动之间的决定关系,只不过是理知品格与行动之间的自由关系的外在表现,即本体界的自由的选择在现象界显现为经验性的决定关系。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理知品格,他也就具有什么样的经验性品格,进而也就作出什么样的行动。不同的人为自己创造了不同的理知品格,因而不同的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经验性品格。进而,在自然法则与时间中先行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人也就会作出不同的行动。所以,经验性品格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真正根据在于理知品格。这就是康德将经验性品格称为理知品格的“感性符号”(A546/B574)的原因,同时也是他主张可以“按照经验性的品格来设想”(A540/B568)理知品格的原因。

由此推论,在康德的相容论中,行动的发生其实具有双重的根据。就经验性品格而言,行动确实是被决定的;但就理知品格而言,该行动又是自由的。从现象层面看,经验性品格的确是在时间中、在人的成长经历中逐渐形成的;但从本体的层面看,这种被决定的经验性品格实质上是每个理性存在者自己所塑造、自己所选择的。后者不仅不是多余的,甚至比前者更根本,所以这里不存在过度决定的问题。例如,两个出身、成长环境相同的人很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经验性品格,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具有完全不同的理知品格,这种理知品格是他们通过自己的理知行为而自由地选择的。假如其中一个人塑造了另外一种理知品格,那么他就会具有另外一种经验性品格,从而他也就会作出另外一种经验性行动,诚如康德所言:“一种另外的理知品格将会给出另外一种经验性的品格”(A556/B584)。

通过考察两种品格之间本体论的奠基关系及其与行动的关联,我们最后可以得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在时空中施行的行动负责,因为该行动虽然被经验性品格所决定,但这种经验性品格是他的自由的理知品格所选择和规定的。或者说,人的行动虽然是被决定的,但其实是他自己选择的。我们甚至可以以一种似乎悖谬的方式说,人是自由地选择了自己被决定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康德称为自由主义的相容论者。

四、恶行的归责问题

在日常语境中,不道德的行为或恶行的归责是不成问题的。例如,天上落下的陨石把某户人家的窗玻璃砸坏了,人们既不会去责备这块陨石,也不会去责备上天。但如果某人故意用石头去砸坏别人家的窗玻璃,人们无疑会责备他,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因为人们预设了陨石坠落是自然事件,陨石不能决定自己应不应该下落以及落到哪里,但人却完全可以放弃砸窗玻璃的行为,而且,他本应当放弃这个行为。在日常的道德实践中,没有人会对“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观念提出质疑。但如果我们从哲学的角度来反思人的行为,恶行的归责问题就会呈现出来。假如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像自然事件一样被决定的,那么人为何还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假如行动是绝对自由的,那为什么行为者总还会为自己的恶行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假如人们持相容论立场,主张人的行动既是被决定的,又是自由的,那么该行动究竟如何进行归责?

在当代关于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讨论中,呈现出了多种观点。有学者认为,道德责任必须基于意志自由,而且在行为发生的那一刻,我们必须具有以另一种方式行事的能力;有学者则主张,意志是否自由与是否具有以另一种方式行事的能力无关,道德责任只需要前者而不需要后者;另有学者认为,道德责任并不基于意志自由。即便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人仍然要为自己被决定的行为负责。笔者在此不想介入这一问题的当代争论,而仅试图在康德相容论的框架内考察恶行的归责问题。

倘若人们将康德解读为非相容论者,那么恶行的归责问题将变得更加棘手。因为一方面,行为者对其恶行负责,这要求行为者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但另一方面,康德又承诺该行为是严格被决定的,行为者据此又不必为其行为负责。假如二者是不相容的,那么行为者究竟需不需要为其行为负责呢?康德关于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理论不就陷入二难困境了吗?此外,假如我们采取对康德相容论的“两个世界说”,康德的立场将会是,本体界自由的自我要为经验界被决定的自我所犯下的恶行负责。但问题在于,我们愿意接受这样一种结论吗?人及其行为真的可以遭受这样一种分裂吗?再者,“两种视角说”亦不能很好地解决恶行的归责问题。因为,如果行为的被决定与自由仅仅只是两种不同的视角的话,那么行为者对其行为的责任就会仅仅只是“一件披在身上的虚拟的外衣”,实际上他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这样一来,自由及道德责任就变得形同虚设了。

笔者认为,本文所主张的本体论奠基的解读可以恰当地解决恶行的归责问题。依据这种解读,康德既可以合理地主张人的行动是严格被决定的,又可以主张该行动是绝对自由的,而且行为者对该行动必然要负道德责任。该解答的要点可预先展示如下:由于行为者的理知行为自由创造了理知品格,而理知品格又自由地选择了经验性品格,所以行为者是自由地选择了自己被决定的。一切行为都是理知品格的直接结果,因此行为者理所当然地要为其行为负责;但由于理知品格对行为的规定在时间中显现为经验性品格对行为的规定,所以,行为者为被决定的行为负责,其实是为他自由地选择和作出的行为负责。这里不存在任何冲突。康德的相容论在行动的归责问题上能够给我们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下面,笔者将借助于康德著名的撒谎者悖论具体阐明这一点(cf.A554/B582)。

撒谎者悖论的大意如下:有一个人撒了一个恶意的谎言,引起了社会的动乱。事后调查他撒谎的原因。我们发现,他接受的是糟糕的教育,曾有不良的社会交往,具有邪恶的自然天性,性格脾气暴躁,撒谎前又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等等。基于这些经验事实,我们似乎可以很好地解释撒谎行为为何发生。我们甚至会觉得,撒谎者的生活经历、各种环境因素以及某些偶然的感性冲动共同决定了其必然要作出撒谎行为。也就是说,撒谎者在行动时是完全被决定的。尽管如此,我们却也一致认为,撒谎者要为其行为负责,因为他本可以不这么做,他在撒谎时是完全自由的。

在这个例子中,令人疑惑的是,同一个撒谎行为怎么可能既是被决定的,又是自由的呢?如果行为是被决定的,撒谎者为何还要为其负责呢?如果行为是完全自由的,那些经验性的决定因素又该如何解释呢?我们要把撒谎行为归因于什么呢?倘若我们接受康德关于人类行动的因果性理论,即认为决定论论题为真,那么无可置疑的是,撒谎者作为现象界的成员,其行动必然是被决定的。在给定的经验性条件下——如生活经历、环境因素、感性冲动等,并依照自然因果法则,撒谎者的经验性品格使其必定作出撒谎行为。从时间的层面看,撒谎行为确实是“事出有因”,诸多先行的事件导致了该行为的发生。

然而,我们同样也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撒谎者在作出撒谎行为时是自由的,因为他那时完全可以放弃该行为,他具有以其他方式行事的能力。正如伍德正确指出的,无论感性冲动的力量有多大,“我仍然可以控制我是否撒谎”。或者也正如皮尔伯所言,我们对撒谎者的指责证明了他“在先验上是自由的”。康德毫不含糊地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他写道:

现在人们即使相信这个行动就是由此而被规定的,却并不减少对这个行为者的指责,确切地说,并不由于他的不幸的自然天性,由于影响着他的那个环境,甚至也不由于他向来所过的那种生活方式,而减少对他的指责,因为人们预设了,我们可以完全撇开他这种生活方式是如何造成的不管,把这些条件的流逝了的序列看作未发生的,但却把这一行为看作对先行的状态而言完全是无条件的,就好像这个行为者借此完全自行开始了一个后果序列似的。(A555/B583)

在此,康德虽然没有直言撒谎者是自由的,但他明确地说,一切实际已经发生的感性动因都可以被“看作未发生的”,撒谎行为可被视为“完全是无条件的”。这意味着,感性动因虽然事实上影响着撒谎者,但他可以不将其采纳为行为的根据,他本来能够独立于这些感性规定而行动。而且,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撒谎者就“好像”开启了一个诸后果的序列。这表明,撒谎者不仅能够独立于一切感性规定,即不将其纳入自己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能够自己规定自己去行动,并因而自发地开启一个行动序列。据此,撒谎者的行动要被完全视为自由的。然而,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时间中发生的先行状态作为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不可改变的,而且它们事实上影响着行为者,只不过具有理性行为能力的撒谎者能够且应当不将它们采纳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由此看来,阿利森提出的“采纳论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说服力的。此外,行为者也只是“好像”开启了行动的因果序列。康德之所以运用“好像”一词,是因为我们作为评判者并不是真正地认识到行为者开启了一个行动序列,甚至行为者自己也认识不到这一点,因为作为行动绝对开端的独立自发的自由能力是先验的,是不在时间中的,我们无法在理论上认识到它。但只要撒谎者还承认自己是一个理性存在者,我们就假定了他具有理性行为能力,假定了他能够在先验自由的理念下行动。由此推论,撒谎者的行为虽然是被决定的,但因为他先天地赋有先验自由,所以必定要为其撒谎行为负责。

在分析撒谎者的意志自由与决定论的相容性时,阿利森指出,当试图解释撒谎行为时,我们诉诸于经验性品格;而当我们想要对该行为进行归因时,我们才追溯到了理知品格。显而易见,这是阿利森认识论的“两种视角说”的必然结果。博亚诺夫斯基认为,我们之所以要责备撒谎者,是因为撒谎者的理性构成了一种自由因果性,撒谎者未能抑制“那些单纯的主观动机”,未能遵循由理性所“定言地命令的道德法则”。确实,康德强调“指责是建立在一条理性法则之上的”,理性的原因性“自在地本身就是完备的”,理性“完全是自由的”,撒谎行动“完全要归咎于理性的失职”(A555/B583)。但我们仍然会问,在撒谎者为其行为负全责的情况下,理性的理知品格如何关联到经验性品格呢?撒谎者的理性的意志自由与其经验的决定性究竟是如何相容的呢?

依据前面所阐述的两种品格之间本体论的奠基关系,撒谎者在时间中受感性因素影响而作出的撒谎决定,只不过是他在理知世界的无时间的选择的结果。作为理知世界的成员,撒谎者通过理知行为而为自己创造了理知品格,该品格是撒谎者理性行为能力的运作模式,亦即理性因果性发挥作用时的恒定法则。撒谎者的这种理知品格又进一步规定了其经验性品格,前者是后者的先验根据,后者是前者在现象界所显现出来的结果。也就是说,在撒谎者的生命历程中,经验性品格在时间中的形成始终有理知品格伴随着,后者持续地作为基础而发挥着作用。当感性因素连同自然因果法则作用于经验性品格时,撒谎者必然要作出撒谎行为。但是,这一现象界的决定又只不过是撒谎者在本体界自由选择的结果。或者说,理知品格是通过经验性品格而表现出其效果的。撒谎者的被决定的行为实质上是自由的,他是自由地选择了自己被决定的。我们可以设想,在与撒谎者相同的处境下,另一个人很可能不会撒谎,那是因为他有另外一种经验性品格,而进一步的根据又在于他拥有另一种理知品格。这个人在经验界被决定了的不撒谎也仍然是自由的。所以,无论撒谎者是否撒谎,他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要归因于理知品格。在撒谎者悖论中,被决定的撒谎行为是撒谎者的自由选择,决定论与意志自由因而就是相容的。或者说,撒谎者表面上是被决定的,但事实上是自由的。自由是最终的基础。

由此可见,在康德相容论中,恶行归责的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行善者理应得到奖赏,作恶者必应受到惩罚,其根据在于人的意志自由。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虽然会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而偏离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但只要人还具有理性行为能力,他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且能够遵循道德法则。从理论层面看,我们认识不到意志遵循或违背道德法则的自由,但我们却必须把先验自由作为一个理念而赋予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正如康德所指出的:“行动的真正的道德性(功与过),哪怕我们自己的行为的道德性,对我们都仍然是隐藏着的”(A551/B579)。虽然我们无法获得关于人类意志自由的理论知识,但在道德实践中,自由的现实性最终可以得到证实,因为我们可以意识到道德法则,这是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AA,5:31)。不过,对这一主题的详细研究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结语

综上所述,从康德先验观念论的立场看,意志自由与决定论是相容的。对于人在时空世界中施行的一切行动而言,康德既坚持严格的自然因果决定论,又同时主张意志的绝对自由。行动之所以是被决定的,是因为它是时间中先行的事件与自然因果法则共同作用于经验性品格而产生的必然结果;这同一行动之所以又是自由的,是因为它直接源自于理知品格,即它任何时候都处于理性的控制之下。由于经验性品格与理知品格只不过是同一个任意的同一个品格的两种本体论上不同的维度,并且后者为前者奠基,所以,关于人的行动的自然因果决定论只不过是理性的绝对自由的显现。在康德相容论的体系内,人的理知品格不是多余的,它对于行动的产生具有基础性地位,因为它是经验性品格得以存在的先验根基。由于人的被决定的行动实质上是自由的,其最终根据是理性行为能力,所以人应当为自己的一切行动负责。据此,我们可以将康德称为自由主义的相容论者,自然最终奠基于自由。

本文选自《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22年第5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不做其他用途,若有侵权,敬请联系,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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