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我是河北省某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有一个问题咨询。现在我市的一家管道公司找到我局,说他们于2019年开始建设了一个跨几个县域的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2020年建设完成、投产运营。该建设项目存在着未批先建的情况,管道公司打算让我局开具一个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明,可以吗?
回答: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通过调查猎取到相应信息,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基础。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出具公文,应该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
本问题所提及的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如其所言的2020年建设完成并投产运营,所涉及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追责时效,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至于如何进行调查?第一,应该把调查情况以书面文字、文档等可长期保存的形式予以体现,而不能仅仅是听管道公司派来办事的人员说一说,感觉是政府号召的民心工程,就直接为其开具一个不予处罚的证明,行政调查一定要留有备查的证据材料。其次,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不应该完全以管道公司所说的情况为准。因为,管道公司的目的是请生态环境部门开具证明,方便为该项目后续的合法运营铺路。对于一些问题的呈现上,难免存在着自动规避一些风险的心理动机,进而隐瞒甚至会歪曲事实。再次,建议把调查导入正常行政执法的轨道。因为此问题涉及到不予处罚,所以调查程序应当依照环境行政处罚当中的调查程序进行,而不是单单以开具一个行政公文情况说明的调查程序进行。复次,对于是否立案,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日常通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标准推断。最后,在进行了环境行政处罚的调查等程序之后,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得出了不予处罚的结论之后,再以已经完结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为根基,可以为其出具不予处罚的情况说明。
就此问题,还有必要引起注意的是:(1)该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否涉及“未验先投”的违法情形。(2)环境行政处罚对象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因为,在现实当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常常不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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