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名女子落水后被一个老人救了起来,事后老人发现自己的手机因为此事被泡坏,希望被救女子帮他买一个一百多元的老年机。女子称:你这是讹诈,我又没让你救!
魏大爷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每天靠在工地拉活度日。这天他路过河边时,发现岸边围着人还七嘴八舌地议论着什么。人谁都有好奇心,魏大爷也不例外。
他紧走几步,挤到前面一看,原来是有个女子不小心落水了,可她不会游泳,正随着水流时沉时浮,并挣扎着喊救命。
此时,岸上也许正好没人会游泳,也可能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们只眼睁睁看着女子在水中上下扑腾,却没一个人敢跳水救人。
魏大爷见人命关天,也顾不上多想,扑嗵一声跳入水中,直朝女子游过去,他很快游到女子身边,想拖着女子往回游。但女子可能被水呛坏了,意识也模糊了,她只本能地乱扑腾,根本不配合魏大爷。
魏大爷这下可难办了,本身自己也六十多了,精力不比年轻小伙子,女子还不与他同心协力,弄不好自己救人不成,反而会白白搭上自己的一条命。
求生的本能加上救人的勇气,使大爷有如神助,一时力气倍增。他用尽全力,一边拖着胡乱划拉的女子,一边拼命地往岸边游去。
上岸后的魏大爷累得上气不接下气,为感谢他的救命之恩,女子拿出二百块钱。但魏大爷却摇摇头拒绝了女子的好意,他救人只是出于本性的善良,并非图钱。
魏大爷穿着湿漉漉的衣服回到家准备换身干衣服时,手无意间碰到一个口袋,这一碰却让他的心急剧地狂跳起来。他赶快将手机掏出来,发现自己的老年机里存了很多水,连机都开不了了。
咋办?他天天接活全靠这个手机联系,这可是他的饭碗啊!他忙不跌地拿着去找人维修,可维修的人都说修下来比买个新的都贵,不如干脆换个新的。
那买个新的多少钱?魏大爷试探着问了一声价格。不贵,198元。我建议您买个智能的,一千多,除了接打,还能听书看戏,您说呢,店主笑着推荐。
魏大爷忙摆手,不用,不用,我用老年机就挺好。魏大爷因为囊中羞涩,连200元都凑不处理,上哪里去找1000元买智能机?
回家路上,魏大爷边走边想,他救了女子一命,手机却因救她被泡坏了,找她报销一下不过分吧?
他找到帮忙员求助。在帮忙员的帮助下,被救女子很快被找到,帮忙员向女子转达了魏大爷的意思,没想到女子冷漠而不满地来了句,我又没让他救!
当时我当着众人的面给他200元,他装好人不要,事后没人看见了又想要钱,既然他选择做好人索性就做到底,还要什么钱?
听到女子如此回复,魏大爷一阵心寒,难道自己冒死救人也做错了?
此事一经报道,大家立时炸开了锅。
有人说,见义勇为还要钱,这不是变味了吗?又当又立,名利双收,真打得一手好算盘。
也有人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人不救你手机会被水泡坏吗?难道你的命不值二百元?忘了自己当时掉水里喊救命的时候了。
还有人说,女子是不是怕被讹上啊,这次二百,下次多少,这不成了无底洞了?
这还真是一样米养百种人。我们这就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这些观点。
一、魏大爷出于善良,勇救落水女子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见义勇为,值得所有人大大点个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据此,魏大爷因救女子受到损坏而要求女子报销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女子作为受益人,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理上讲,她给魏大爷报销198元的手机费都是应当应分。
另外好人也是人,不应该被道德绑架。被救女子不该求全责备,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要求魏大爷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损失,更不该寒了救人者的心。
二、女子说,我又没让他救,他是自愿的,所以救了就救了,不该要钱。这话不仅冷血,而且有悖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女子对魏大爷的冷漠不仅是她个人性格有缺陷,品德有缺失,她这样的言行还破坏了风气,有违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已涉嫌违法,应受到谴责。
三、有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魏大爷大爷会讹上被救女子,该怎么定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虽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若魏大爷一直以救命说事,不断向女子索取不该有的回报,轻者,他将被处以拘留和罚款,重者他可能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魏大爷救人本就出于善良之心,并非贪图财物,否则当时女子感谢他时,他也不会拒绝。
好在,世上还是好人多,有人为魏大爷的言行感动报销了他的手机费,在此,我们也为他大大点个赞!
你对此事怎么看,你认为被救女子该不该给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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