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李某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2021年6月9日,李某询问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待遇是否为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对方予以认可。2021年6月15日,李某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2021年6月17日,某教育公司向李某发送《入职邀请函》,载明工资待遇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2021年6月18日,李某询问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入职邀请函》上载明的工资与双方此前协商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称可能是《入职邀请函》记载错误。2021年6月21日,某教育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李某,称工资待遇只能按照《入职邀请函》上的标准,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 李某未入职某教育公司。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教育公 司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某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某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某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某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某因信赖某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某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来源:北京三中院“就业优先战略”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某教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启示」
结果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好的,但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仍走了不少弯路。原因在于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民法典》的调整。换而言之,劳动者可以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样就会免去不少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毕竟,对于不少毕业生以及务工者而言,在大城市打工会面临租房成本以及生活成本的双重压力,减少维权时间便能减轻自己的生存压力,这要引起一定的重视。
另一方面,本案中劳动者能够获得损害赔偿的另一项主要原因在于公司对先前承诺的认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通常需要劳动者通过微信、往来邮件或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从而能够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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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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