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公司有权开除他吗?
孙某是某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2019年10月11日其代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
三天后,孙某向其上司陈某转账5,000元,并发送信息称:“陈总,那边他准备了一个的这个公关,然后我想是那个,那就二一添作五……。”
“公关是什么意思?”陈某收到信息,马上引起了警觉,把钱原路退回给陈某。
2020年4月,孙某收到公司给他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之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为什么受贿的陈某敢去仲裁公司?
照理说,受贿被公司发现,赶紧走人还来不及,怎么会去仲裁公司呢?
因为孙某翻供了。
孙某称,“我是为了拉近与新上司的关系,为在接下来的裁员过程中免受裁员。因为正巧有与代理商程某签署的合同,就以程某为借口向陈总打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受贿赂。”
紧跟着,孙某还提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不合法,因此不用能所谓的公司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陈某的说法,仲裁委认为:
“申请人存在违纪事实,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制定存在瑕疵,故被申请人的解除依据存在瑕疵,属违法解除。”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简单地说,陈某受贿是事实,但是公司的制度制定得不合法,所以公司用不合法的制度去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公司要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官这样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据此,公司规章制度,如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需同时满足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法及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且应由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解除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通知中已明确解除的依据为《时代广告员工手册》,但广告公司并未能就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提供证据。也没能提供孙某签收或已向孙某公示的证据。
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孙某的行为符合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任一条件。
本院还认为,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孙某向直属上司明示收取对方的公关费并将一半转账给直属上司且已经完成了转账,孙某对该行为所作的解释均不具有合理性且无证据支持,该行为明显有悖公序良俗。
结合本案广告公司已经制定其公司规章制度,只是因为程序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的实际,综合孙某的行为后果极具影响力可能带来的错误示范作用,一审法院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第一位的遵循,考虑到下位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衔接的滞后性。
广告公司解除与孙某之间劳动合同即使存在引用制度规定的瑕疵不足,但其正当性应当予以认定,该解除行为具有合法性,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孙某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不服上诉至中院,法官又给他上了一课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除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仍需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忠诚和勤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孙某作为销售人员,应当遵守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代理合同、打款记录、聊天记录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认定孙某存在收取合同相对方的公关费,并将一半转账给直属上司的违纪事实。
孙某的行为违反了销售人员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广告公司依据《员工手册》“收受贿赂,或利用该职务之便索取贿赂的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上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老汪觉得如果孙某真的收取了公关费,得到这样的结果,那是咎由自取。虽然公司的制度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但是法官通过使用自由裁量权,维护了法律的正义,这值得点赞。
如果是一般的人,大概会想着我照章办事就好了,法律规定了“公司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前提是制度的制定流程要合法”,既然这家广告公司制度不合法,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违法了。按这个思路判,就算判的不那么合情理别人也挑不出毛病。我想这个案例在劳动仲裁时,孙某能胜诉,大概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这里提一个问题,公司为什么是开除孙某,而不是直接报案?
因为孙某的受贿金额,还构不成刑事罪。
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请求司法机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员工刑事责任,员工违法所得法院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孙某受贿金额少,公司就只能开除他吗?
不是的!员工商业贿赂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司有权以不当得利或侵犯公司财产利益为由起诉员工,要求员工返还从供货商收受的全部财产。
如果孙某因为受贿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可以起诉孙某吗?
可以的!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但是我查了一下,公司在2020年4月开除孙某之后,双方的诉讼一直围绕着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展开。广告并没有就孙某受贿一事,起诉孙某要求其返还受贿的一万元。
写在最后
看完案例,说完法律,我们来聊聊职场的人心险恶。读完整个裁判书,我真的替那位新来的陈总捏了把汗。
孙某在劳动仲裁时说,陈总是新来的上司,他想借机拉拉关系。可是按常理,我们要和上司拉关系,会直接转钱吗?而且还是新上司。一般表表忠心,喝顿小酒,送点小礼物,就差不多了吧。
孙某为什么这么做呢?如果这位陈总收了这钱会这么样?孙某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是公关费”,加上转账记录,收了这钱陈总还能洗得干净吗?这之后,陈总不就有把柄落在孙某手里了吗?
孙某一开始就这么设计自己的新上司,最后被整走那就是必然的事了。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案号:(2023)辽02民终3414号,查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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