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台公安交警在芦溪镇富民街开展酒驾整治,一小车驾驶员身上有明显酒气。经检测,驾驶人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面对这样的结果,杨某某表示酒是前一晚喝的,过了12点第二天被查不应当被算为酒驾。
面对这样的灵魂反问,民警当场向杨某某普法:查处酒驾不是以饮酒后和再次驾车间隔时间长短为依据,而是以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一旦达到或超过酒驾、醉驾的标准,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杨某某曾在去年就因酒驾被查,目前驾驶证处于被吊销状态,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据了解,杨某某将面临2300元的罚款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绵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记者:吴柯君
责编:王跃璇
校对:陈天罡
三台县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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