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巴东县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示
一、项目概述
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依据《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8〕27号),全县新建10个乡集镇公益性公墓和殡仪服务站。目前,工程建设已接近尾期,为保证所建公益性殡仪服务机构如期运营,根据工作安排,县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起草拟定了《巴东县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全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
二、征求公众意见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于5月20日17:30前反馈于巴东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公示时间: 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
县民政局联系电话:0718—4336063
邮箱:258415515@qq.com
巴东县民政局
2023年4月21日
巴东县农村殡仪服务站和
公益性公墓营运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公益殡仪服务机构管理,强化业务监管力度,规范殡仪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巴东县殡葬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自治组织为本地常住人口死亡后提供安葬遗体或骨灰的集体公益设施(包括集中安葬点)。农村殡仪服务站包括殡仪馆、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社会公益性质,不得从事营利性殡仪业务或者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条 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聘请2-3名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管理、营运和维护。村(社区)集中安葬点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可由所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益属性要求进行运营管理。要积极引导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参与本村(社区)丧葬礼俗改革等工作。县民政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村(社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应及时划定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乡镇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要覆盖集镇规划区、所在村(社区)以及相邻的村(社区);村(社区)集中安葬点覆盖本村(社区)和联建村(社区),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人员提供墓(格)位,但配偶的户籍、本人或者配偶的原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
第五条 乡镇公益性公墓墓穴按规定收取墓园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最终以发改部门定价为准):
(一)符合要求的居民,单穴3000元、双穴5000元;
(二)墓碑材料费、刻碑费、安装费、管理维护费2000元;
(三)对覆盖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孤儿、遗体(器官)捐献者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实行免费安葬。
(四)公墓管理维护费拥有20年使用周期,到期后需办理墓穴延期使用手续。
第六条 村(社区)集中安葬点可参考乡镇公墓收费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可自行定价。
第七条 乡镇殡仪服务站的收费管理要求如下:
(一)殡仪服务站的设施设备为属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二)对悼念厅的使用管理。悼念停放时间为1夜的,免收场地租赁费,据实收取水电费、卫生费;悼念停放时间为2夜的,除收取水电费、卫生费外,需收取悼念厅租用费1000元/夜;治丧时间拟超3夜的不予办理。
(三)殡仪服务站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 殡仪服务机构要积极宣传倡导厚养礼葬、丧事简办的殡葬理念,做到“十不准”:
一是不准大吃大喝、推行快餐分餐。在治丧活动中,严格禁止讲场面、摆宴席,大操大办,鼓励亲朋好友实行快餐和分餐;
二是不准请道士做法、推行亲朋好友跳传统丧舞。禁止文艺演出队进入殡仪服务机构搭台唱戏;禁止使用扩音设备唱打丧鼓闹夜,严禁从事封建迷信和违法违规活动,在殡仪服务机构为逝者开展念经、超度等封建迷信活动;
三是不准带彩娱乐、推行文明坐夜。坚决杜绝带彩娱乐活动,提倡文明悼念,并为老弱病残人员提供休息场所;
四是不准收人情、推行人到钱不要。禁止借丧事活动收人情,切实减轻“人情”负担;
五是不准治丧超过三夜、倡导停放悼念一夜入土安葬。
六是不准送花圈、推行鲜花祭祀。焚香烧纸一律在厅外燃烧炉中燃烧,不收受各类违背节俭、环保的祭奠用品。厅内统一悬挂可循环使用花圈,用电子显示屏代替挽联。严禁在厅内厅外燃放烟花爆竹、抛撒冥币和纸钱;
七是不准立竖碑、推行卧碑刻字。墓碑统一选用指定石材,统一规格,统一为卧式碑(40cm*60cm);
八是不准留坟头、推行深埋平坟。墓穴安葬一律实行深埋,不留坟头,墓区实行绿化全覆盖,禁止破坏墓穴、扩大墓穴。鼓励实行火葬,对辖区内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的,火葬墓穴一律免费,并实施奖励政策;
九是不准悬挂清明吊、推行生态祭扫。倡导无烟上坟,推行鲜花祭祀,严禁使用清明吊等不易降解祭祀用品,在墓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
十是不准挑选墓地、推行按死亡时间排序。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户籍证明或相关死亡证明资料提供安葬服务,应与丧属签订安葬协议、为丧属出具购墓票据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遗体(骨灰)安葬后发给丧属《墓位使用证》。所有墓穴实行编号管理,进入公墓区安葬,一律由工作人员按照死者死亡时间顺序依次安排墓穴,禁止自选墓位;禁止预售墓穴;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九条 农村殡仪服务站和集中安葬点管理单位要加强安葬档案管理和收集,具体内容包括:逝者姓名、墓位、收取金额、墓穴购买人姓名及住址、联络方式和个人身份证号码、购买日期、逝者安葬日期等,对添加或变更的信息记录及时存档。同时,农村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管理人员要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做好保洁、清扫、环境绿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第十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殡仪服务机构和公墓的监管,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和公墓完善相关建设营运审批手续,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会同市场监管、城管、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未经审批非法运营场所,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关停和处罚,切实保障殡仪服务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殡仪服务机构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来源:长江巴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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