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就是魔鬼!江西赣州,一已婚女子背着老公与姐夫鬼混。被老公抓到现行后,愤而起诉离婚。她的理由相当之“动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对自己关爱缺失,所以才导致自己红杏出墙,因此老公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
原来,女子李某与老公赖某相识后互生情愫。经过一段卿卿我我的恋爱时光,两人于2001年就顺理成章地结为夫妻,并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的生活还是很幸福的,两人很快就有了一个儿子。
安宁日子过久了,就会产生危机。2011年前后,儿子逐渐长大了。于是李某提出自己要到外面去做工赚钱,安排老公赖某待在家里照顾老小。从此以后,两人由于物理空间上的距离渐渐就变成了名义夫妻。
初到城市,见识了灯红酒绿的花花世界,顿时让李某心猿意马起来。因为聚少离多的现实,她对老公和曾经温馨无比的家都开始有了一种厌倦感。老公没能力赚钱,又木讷不堪,实在是配不上自己。于是,李某竟然与其他男人公开同居了。
出轨不可怕,可怕的是,李某的出轨对象竟然是赖某的姐夫。两人堂而皇之的成双入对,完全没有把世俗的道德和自己的家庭放在眼里。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几个月后,赖某终于发现了妻子和姐夫的猫腻。
赖某虽然心里很不爽,但是并没有表现出来。估摸是妻子和姐夫的事一旦闹大,伤害的可是两个家庭,不仅自己的名誉受损,姐姐的家庭也就毁掉了。赖某心平气和地劝导李某,希望她能痛改前非,重归自己的家庭。
然而欲火攻心的李某非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从2019年开始,李某依然公开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一纸诉状将赖某诉至法院。她称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多年,要求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的确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可是为何会走到今天呢?赖某看李某是王八吃秤砣-铁了心,于是索性将其出轨的丑事给抖了出来。没有想到,李某竟称其之所以离婚,纯粹是赖某没有对自己尽到关爱,所以要求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这下赖某可是惹火烧身,对方虽然承认了出轨的事实,但是却把脏水泼回到了自己身上。赖某忍无可忍,于是便主张李某应当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6万元。这原告与被告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真的还是比较罕见的,到底是谁的精神受损了呢?
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人认为,女子不守妇道还污蔑老公,真是恬不知耻。她不仅要赔偿老公损失,还应当追究她的重婚罪。对于婚内出轨如果不加以严惩,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也有人认为,江西的彩礼听说比较高,像这样的女人离婚时,要新账老账一起算,把当年收取的彩礼一并退回才行。这李某得有多漂亮啊!要不自己出轨了,还要老公赔偿精神损失,这充分说明她和老公在一起生活那是绝对的屈尊了。
还有人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传统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赖某为何自己待在家里把妻子放出去干活赚钱呢?男人不赚钱养家,女人只能自己想办法了。如果赖某稍微多关心妻子一些,她也不至于出轨啊。#赣州身边事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李某的出轨行为会有什么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李某背着老公与他人勾搭成奸,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自然会产生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过是体现在离婚的时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某之所以提出与赖某离婚,原因就是她和赖某的姐夫在一起生活,所以才开始嫌弃赖某,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称赖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自己关爱不足,从而导致自己出轨,纯属无稽之谈。况且,她主张的事实不能成为离婚赔偿的法定理由,因此赖某无需对其作出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李某和赖某姐夫同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双方的主观认知,都是符合追责条件的。因为李某系赖某的妻子,同居对象是赖某的姐夫,所以双方对于对方已婚的事实都是明智的。
不过,要认定重婚罪还需要具备一个条件,那就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李某和赖某姐夫对外宣称自己是夫妻,或者说是在同居期间还生下了孩子,那么这些事实都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如果他们之间还是保持地下情,则不构成犯罪。
这李某的说法和做法简直是叛经离道,令人耳红目赤。自己背叛了家庭和老公,把锅甩给了窝囊的老公不说,竟然还要他再赔偿自己10万元人民币,这世界上还有这么卑鄙的女人吗?我们也为法院的做法点赞,绝不能让歪风邪气占了上风头。
有人说,之所以出轨现象层出不穷,就是没有追究偷情者的法律责任。在古代,偷情出轨被抓住是要浸猪笼的,所以女人基本都守妇道。李某和赖某姐夫两人的做法看上去荒诞不经,但是除了两人的三观扭曲外,和法律规定的缺失也不无关系。
刚哥认为,这种认识是有点片面的,毕竟出轨是一种伦理和私生活行为,直接以刑罚或者私刑来处罚,有违现代法治理念。不过,对其进行行政和民事责任追究,是否可以考虑呢?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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