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民宿行业
治安管理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消费体验新需求,促进民宿经营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我县民宿行业的治安管理,预防在该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贵州省公安厅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告。
一、本公告所指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房屋所有人或管理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通过互联网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接受预定,为外出郊游或远行的旅客提供的个性化住宿场所。如: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民宅、休闲中心、农庄等。
二、民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前到属地辖区派出所备案,并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申请安装贵州省特行管控系统后,方可开业经营。同时,还应咨询住建、消防、卫健、文旅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开展经营活动场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许可。
三、民宿经营者是住宿经营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住宿房屋,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住宿房屋与实际提供的住宿房屋相一致。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必备的电子监控系统,并确保房间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的全覆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脑端或手机APP、小程序、二维码等方式安装使用贵州省特行管控系统,并按照公安机关“实名、实数、实时、实情”要求,通过系统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接纳未成年人住宿时,严格按照接待未成年人“五必须”要求登记入住人员信息,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民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住宿人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住宿人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住宿人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
(四)住宿人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在民宿房间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五)民宿经营者、住宿人不得利用民宿房间实施“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民宿经营者、住宿人、服务人员等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七、民宿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修文县公安局
2023年5月5日
稿件来源:治安管理大队
签 发:杨连清
复 审:王晓辉
初 审:黄先财
编 辑:宣传工作小组
贵阳公安修文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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