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海关开展“奋发25”打击走私医美产品专项行动,打掉4个通过跨境寄递渠道、“水客”等方式走私医美产品进境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捣毁存储、销售窝点3处,现场查获涉案水光针、玻尿酸等医美产品4000余盒,初步查证案值约1.71亿元人民币。
经查,上述走私团伙利用深圳某公司承揽国内货主向境外订购的水光针、玻尿酸等医美产品,集中采购后运输至香港仓库存放。随后将这些医美产品通过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方式的形式,伪报成个人邮包走私进境,还通过雇佣来往粤港两地的“水客”团伙,以“蚂蚁搬家”方式从香港“人肉”带货走私进境。这些走私货物进境后被统一收集,然后发给国内货主,在国内销售牟利。
办案民警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走私分子为压缩成本,在邮寄肉毒素等需全程冷链保存运输的医美产品时,仅在快递盒中放置冰袋,甚至直接常温运输、存储,卫生状况堪忧,可能导致医美产品的污染、变质。同时,这些走私进境的医美产品来源无法追溯,安全性无法保证,若流入美容院等医美机构,甚至是不具备资质的“黑诊所”,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海关发布)
对此,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个人自用物品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强调其非贸易性,与用于国内再次销售的货物不同;《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前者称为“物品”适用行邮税率(进口税),将后者称为“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2、本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逃税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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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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