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开庭是否应去除戒具?
辩护人应坚持要求合议庭解除戒具与脱下囚服。穿囚服或戴戒具违背了两个基本法理: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任何人被诉人员未经终审裁定,都应推定为无罪。保障人格尊严更是最大的人权。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明确意见。
目前,穿囚服的情况越来越少,如果一旦发现被告人还穿囚服,应当庭立即要求合议庭脱下被告人囚服。对于解除戒具,还是有发生,法院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解除被告人的戒具,辩护人应该有理有据提出应当解除的理由。如能成功说服审判长解除戒具和脱下囚服,对辩护人而言绝对是一项加分项,也为后续的庭审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开端。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5)
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
第十六条 负责法庭押解的司法警察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押解被告人进、出法庭;在法庭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要严密监控被告人,始终将被告人置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未经批准,严禁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告人的亲属和其他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深圳市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实施规程(试行)》(2019)
第九十二条【出庭着装】出庭履行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及辩护律师,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没有职业着装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应当着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在押被告人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第九十三条【被告人解除戒具】在庭审调查活动中,审判长可以指令值庭法警解除被告人戒具,但认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零五条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
第十六条 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戒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戒具。但在拍摄电视时,要告诉电视台工作人员,不要拍摄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带戒具的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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