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曾庆鸿、秦政
(一)【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1998 年 5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梁延兵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如何认定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回应:“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立功,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了协助作用。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均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三)【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犯罪分子亲属代为立功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
裁判要旨:我们认为,对这种被告人亲友的“代为立功”是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立功的,因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立功是有主体条件限定的,即只有犯罪分子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因此,对完全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犯罪分子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当然,亲友“代为立功”作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奖励,考虑到被告人亲友系出于帮助被告人减轻罪责的动机才“代为立功”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情节,但将亲友“代为立功”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是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精神的。
(四)【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协助司法机关稳住被监控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赵新文归案前,公安机关虽然对其采取了电话监控措施,但这种监控措施力度有限,不足以防止赵新文脱离监控而逃匿。一旦赵新文察觉或怀疑陈佳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完全可能逃匿,从而脱离监控,增加抓捕难度。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公安机关才在陈佳嵘归案后,让其给赵新文打电话“报平安”和向其提出再购买毒品。事实上,陈佳嵘的行为对于稳住赵新文,防止其逃匿以及对公安机关顺利实施抓捕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陈佳嵘配合公安机关给赵新文打电话“报平安”及提出再向其购买毒品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协助抓捕行为,而且该协助行为对于抓捕赵新文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条件,应当认定为立功。
(五)【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人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人的实际地点不一致的,能否认定为立功
裁判要旨:如果被告人告知亲属的线索并不准确,亲属是根据其他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或被告人将不准确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根据被告人亲属提供的其他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在这些情形下,虽然被告人也有提供线索的行为,但因该行为对抓获犯罪嫌疑人没有产生实际作用,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六)【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行极其严重,虽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对于犯罪人立功的,一般要体现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立功是否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立功是否抵罪为标准。对犯罪分子立功或重大立功是否从宽处罚,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即立功是否足以抵罪。
我们认为,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
(七)【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但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我们认为 ,魏光强提供的线索,内容真实有效,而该行为虽然只协助查获毒品,并未抓获毒品的实际控制人,但魏光强的这一行为应该认定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行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效防止了该批数量巨大的毒品流人社会、危害社会;二是从源头上阻止了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实施以该批毒品为对象的犯罪的可能性。因此,魏光强提供9643 克毒品线索的行为完全符合立功的成立要件 ,应当构成立功。
(八)【胡俊波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具体认定立功情节以及如何把握基于立功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界限
裁判要旨:1.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2.被告人如实供述并协助抓获上、下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3.对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根据“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况而定。
(九)【康文清贩卖毒品案】——案发前,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查获系行为人自己实施犯罪的,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1.关于立功的时间点问题
“广义说”则认为,立功开始的时间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党群组织、所在工作单位等因主动或者被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而主动或者被动接触、约束犯罪嫌疑人,使之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的时点,即包括犯罪嫌疑人进入或者可能即将进入刑事诉讼的时点。我们认为,广义的“到案说”更符 合现实的客观情况,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在被任何单位发觉违法并约束其人身时及时作出立功表现,更符合设立立功制度的初衷。
2.关于立功的行为方式和效果问题
康文清在立功时间点上不存在问题,但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进而查获为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不具有立功的实际作用,因此不构成立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