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法子英判决的罪名
从劳荣枝、法子英判决全文中,可以轻易的看到:两份判决涉及的罪名都是三个,且完全相同:
有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
但细读判决,会进一步发觉,两案的指控逻辑与裁判,并不完全相同。
劳荣枝案的起诉与判决
劳荣枝一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指控的是:
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二人,并致一人死亡,勒索财物人民币75000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和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共致五人死亡。
即公诉方起诉的是:
一人的有意杀人罪(小木匠陆某);
二人的绑架罪(常州案刘某;合肥案殷某,致死);
五人的抢劫罪(南昌案熊某一家三口;温州案梁某、刘某)。
但在劳荣枝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有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有意杀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每个被害人死亡的定性进而如下:
劳荣枝有意杀人致五人死亡;
(罪名:有意杀人罪。此五人为:合肥案小木匠陆某;南昌案熊某妻、女;温州案梁某、刘某;比较起诉,增加4人。)
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
(罪名:抢劫罪。此一人为南昌案熊某,入户即入熊某家。比较起诉,抢劫共五人不变。对熊某只定抢劫一罪。)
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
(罪名:绑架罪。此一人为合肥案殷某,勒索赎金为常州案的刘某钱财。比较起诉,绑架刘某、殷某二人不变。)
相对于法子英,劳荣枝还多了一起常州绑架案。使得劳荣枝似乎比真正杀人的法子英还更罪孽深重。
法子英案的起诉与判决
1、合肥检方公诉指控法子英:
在南昌,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肢解一人后,又窜入被绑架人家入室抢劫,为灭口杀死二人;
(南昌案指控法子英:对熊某为绑架罪;对熊某妻、女为抢劫罪、有意杀人罪。劳荣枝案件中,公诉方指控仅抢劫罪一罪。)
在温州,使用暴力入室抢劫、为灭口杀死二人;
(温州案指控法子英:对梁某、刘某为抢劫罪、有意杀人罪。劳荣枝案件中,仅指控抢劫罪一罪。)
在合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一人,在绑架过程中,为迫使被绑架人交出财物,又杀死并肢解一人。
(合肥案,指控法子英:对殷某绑架罪,对陆某有意杀人罪。南昌检方对劳荣枝的指控一致。)
2、合肥中院对法子英的判决:
本院认为:…在南昌,法、劳二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纳诱骗手段将熊XX绑架并杀害肢解,之后串到熊家入室抢劫,为灭口杀死熊家妻子(妻女)二人;
在温州,法、劳二人使用暴力入室抢劫后,为灭口勒死梁X、刘X二人;
在合肥,法、劳二人诱骗绑架殷XX后,以杀死肢解无辜木匠陆X为手段恐吓殷XX交出财物,之后将殷XX杀死。
判决与公诉方指控的一致,不存在改变罪名,增加罪名之情形。
法子英最终被定构成绑架罪、有意杀人罪、抢劫罪。
对比劳、法判决,具体到南昌案熊某,法子英定的绑架罪,劳荣枝定的抢劫罪。
其他检方指控有别,但在南昌中院增加罪名后,最终两案裁判逻辑一致。
结语
两案的公诉方指控虽有些差异,但都没有问题。
法子英的判决,虽然简短,但裁判没有争议。
但于劳荣枝案,毕竟劳荣枝与法子英的行为、情节有异。
南昌中院过于自由裁量,从而使得裁判:既有程序违法质疑,又缺失了事实、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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