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脱密”,就是不再接触商业秘密。所谓脱密期,就是特指那些知道商业机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先和雇主打声招呼,然后按照协议再为公司服务一个特定时间段。只有当这段时间过去了以后,员工才能够离开原来的职位。在这个期间内,公司可以把员工调到不需要保守秘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能再接触新的商业机密。因此,脱密期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
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双方可以在1-6个月的法定期限间内商定。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并不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在脱密期内,员工仍是员工,身份未变,劳动关系仍在,因此用人单位依然有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义务,如协商一致对工资、社保、公积金进行调低,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则可以按约定履行;如无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则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法律依据:
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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