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朱女士去存钱共435600元,一家3口清点了8遍,交给柜员后数来数去少了2000元,朱女士怀疑钱被做了手脚要求查看监控,银行称:你没这个权利!
朱女士家里要买房子,凑了435600元交首付,由于其他方面还没有办办理完,钱只好先放在家里。
考虑到钱放在家里不太安全,朱女士的父母决定将钱先存起来,随用随取。
事发当天,由于这些钱都是凑起来的比较杂乱,一家三口决定将钱整理一下。
3个人用了好几个小时数了8遍,然后将钱按1万元1捆扎好,装在一个大袋子里,共计435600元。
朱女士带着父母一起去存款,轮到了他们办理业务时,朱女士就将袋子里的钱1捆1捆的拿出来放在柜台上。
可是还没等她将钱全部的拿出来,柜员就急不可耐地将钱散开了。
由于这些钱面额有新版和旧版,如果不区分开有的可能过不了机器的检验。
朱女士表示,起初并她没有在意,以为柜员就是这样工作的,后面就越看越不对劲儿了。
眼看着柜员身边桌面上的钱越来越多,中途还有掉到地上的情况,朱女士一家只好紧紧的盯着这些钱,生怕钱给弄少了。
朱女士表示,当时柜员并不是将一捆钱拆开后进行区分。而是将钱全部拆开胡乱的堆满了整个桌面,这这样的话出了问题都看不出来。
柜员终于将各种面额的钱整理好,先将新钱用机器检验了一遍,又将旧钱整理好手动清点。等到终于全部将钱清点后,报数是433600元让朱女士确认一下。
朱女士一听不对劲,在家里都数了8遍明明是435600元,怎么柜员一经手少了2000元?
她担心这些钱太杂乱柜员数错了,请求其再数一遍,经过整理的钱数起来比较快,柜员数完后报数还是少了2000,朱女士一家不能接受。
朱女士的父母感觉不对头,要求柜员再次查清数额,柜员虽然不太乐意,但事出有因。
为了还自己的清白,她只好找其他同事帮忙再次清点了一遍,但数额仍然是433600元。
朱女士对此不能理解,一家三口在家数了8遍的钱肯定不会有错,2000元肯定是在该行丢失的。
他们怀疑柜员操作时,将钱堆的到处都是故意制造混乱最后弄丢了2000元。
对此柜员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她表示客户拿来的钱新旧版本的都混杂在一起,如果不拆开整理根本过不了机器的检验。
她只能将钱全部打散,再重新整理,并非是故意制造混乱。
只是自己办理业务时,看到这么多的钱又这么费事,有点操之过急,没有在客户将钱全部拿出来后再进行清点。
但自己的工作流程全程都有录像绝对不会有错。并表示很可能朱女士她们数错了钱,毕竟客户并非专业。
朱女士却质疑柜员将钱堆满桌面混杂,是否符合操作规定时,柜员回复,每个人都有个人点钱的习惯,不一定非要按照规章制度完全一样。
朱女士认为该柜员还存在没有按照操作流程,向储户核实存款数额。柜员承认,在这一点上确实存在失误,同时向朱女士一家道歉。
但仍表示自己的清点方式,和钱数不对无直接关系。
朱女士一家觉得柜员在逃避责任,随后找到该行负责人,而负责人却对实质性的问题避而不谈。
朱女士一家觉得2000元虽然不多,但也不能就这样不清不白没有了,他们要求查看录像以证双方的清白。
但负责人却表示,录像是本行内部的存储资料,个人无权查看。
朱女士随即要报警,负责人这时候却表示,他们会再次对柜员的操作流程进行查询,尽快给朱女士一家一个交代。
不久,朱女士就接到了该行的电话,称找到了丢失的2000元钱,并对2000元如数归还。
那么针对这件事,都出现了哪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又如何看待呢?
一、如果朱女士追究此事,是否有权要求查看柜员操作时的录像?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监控个人无权调阅、查看,客户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可联系该行人员协调解决,由负责人调阅并核实情况进行确认。
法律中规定,所有公共区域的监控作为电子数据在证据中存在,所以普通人一般情况下无权调阅。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有权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也就是说,朱女士作为普通的储户,确实无权调阅和查看该行录像。向朱女士这种个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为了求证需要查看监控的,可报警处理,或者是走司法程序解决。
二、如果办理业务的柜员私自扣留储户的钱款,她的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很显然,如果柜员私藏储户钱财,2000元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朱女士的2000元钱,如果被柜员私自扣留,她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最终,存款行归还了朱女士的2000元钱,至于钱是怎么找到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他们并没有解释。
朱女士则表示,既然钱已经归还,她们对此事也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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