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26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采矿罪
结果:撤销案件
亮点:全面分析法律风险确定辩护思路、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焦点:主观明知、施工过程中附随采石能否认定非法采矿
二、案情简介
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在T市某乡镇建设年产商品混凝土、水稳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6000平方,建筑面积2000平方。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挖出页岩若干并出售。
该项目边建设边生产,Q某为该建材公司供应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材料。在送料过程中发现该建材公司挖出大量页岩,便询问页岩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出售。公司负责人称是招商引资项目,石头系合法挖出可以出售。
后Q某便从该公司购买页岩后转卖获利。
后Q某以及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被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立案并被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办案过程
Q某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因当事人是到了检察院阶段才委托,考虑到当地审查起诉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的司法惯例,因时间紧迫,接受委托后加班阅卷整理阅卷笔录和辩护意见,并同时展开其它工作:
1、多次与Q某沟通案情,全面了解案情并着重了解卷宗材料之外的有利情节
接待时,只能向Q某了解大致的案件过程,在详细阅卷发现辩点后,根据辩点着重向Q某了解案涉工程立项至审批的经过,以及其与公司老板商谈购买页岩的经过,寻找有利情节及证据,以期夯实、巩固辩点。
2、对Q某做全面的法律辅导,一是缓解其焦虑情绪,二是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可以有针对性、客观的阐述案件事实,以便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客观事实。
3、多次、深入的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以全面再现案件事实,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办案思路
Q某系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阅卷并梳理事实和证据后。
辩护人认为虽然当事人系被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的,但是全案没有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非采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实施采矿的行为,只是在他人开采后进行了购买,所以不会构成非法采矿罪。
但是如果其明知是非法开采,那么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对应以上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思路:
首先,论述Q某不具有非法采矿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其次,着重论述了施工过程中附随采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这样即使有证据证实Q某主观上有采石的故意,也不构成非法采矿的共犯;
再次,附随开采行为的非罪进而所采的石头便不是犯罪所得,从而也不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同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机关参加公司开业剪裁时车辆运输页岩的视频资料和图片等证据,以证实Q某对开采系合法的这一主观认知。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承办人接受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再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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