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耍是小学生的天性,小学生不可能完全遵守学校各种管理规定,学校也很难采取强硬的做法杜绝孩子玩耍的行为。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常常引起社会关注。
案情回顾
李明与王一飞系同班同学,事故发生时就读于徐州市某小学一年级。2019年10月31日下午13时25分左右,两人因在教室内追逐,导致李明严重摔伤。经鉴定:李明因损伤致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治疗累及骨骺软骨,目前内固定取出术后,骺软骨沿针道出现骨化征,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总计150日;营养期限总计90日。
事后,李明叙述的经过为:当时李明坐在座位上,王一飞向其跑过来干扰,李明便离开座位躲避,王一飞就在后面追赶,李明在被追赶中摔倒,致左上肢受伤。
王一飞叙述的经过为:当时王一飞和同学张佳怡在教室跑着玩,之后张佳怡坐下后,王一飞就自己跑着玩的,经过坐在位置上的李明时,李明起来跟着王一飞后面跑,转了一圈之后,李明自己不慎滑倒摔伤,王一飞是自己跑着玩,没有干扰到李明,也没有身体接触。
事故发生时,教室内还有张佳怡等三名学生,经班主任老师调查,张佳怡说:当时听到李明说了王一飞一句,然后他们两人才开始追跑,但具体说了什么没有听清楚。另外两名同学说:王一飞干扰李明致其写不了作业,然后李明站起来也跑,后滑倒手碰到桌子腿。
由于该时间段为学校中午放学时间,期间学生回家午休,非学校上课时间,学校也认为自身没有责任。最终李明父母将王一飞、王一飞母亲及学校一并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庭审中王一飞方辩称:李明是自行摔伤。李明与王一飞事发时为刚入学一个多月的6岁一年级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需要特殊保护,而学校并未对整个教育活动进行监管,未安排执勤老师在场巡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存在过错。三个孩子的录音都提到教室地面比较滑,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方辩称:该段时间不是学校的工作时间,学生自行到校,没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而是追逐打闹造成伤害,不是学校设施设备具有的不安全因素造成。学校对安全教育非常重视,班主任也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并对李明、王一飞的个人特点进行了特别关注,就王一飞动手打人、上课不遵守纪律等行为与其家长进行过文字信息沟通。玩耍是小学生的天性,但是作为小学生不可能完全按照学校的规定去做,学校也不可能采取强硬的做法完全杜绝孩子这种玩耍的行为,所以不能以这种事故的发生来追究学校的责任,否则将导致学校无法进行正常的教育教学,完全违背了教育机构的教育初衷。
最终法院认为:李明在写作业是事实,考虑到双方均为一年级学生,王一飞干扰李明致其无法写作业后,李明起身与王一飞相互追逐属于此年龄段学生的正常反应。在该损害中,王一飞是造成双方在教室内追逐这一危险行为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且事发于下午上课前的教室,王一飞干扰正在写作业的原告在先,酌定被告王一飞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虽发生于下午上课前,并非教学时间,发生的原因也与学校教学活动无关,但是李明、王一飞均系刚入学的一年级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进入学校准备上课前的这一阶段,学校对其负有相应的管理、保护义务,而本案损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并未对原告等人采取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具有一定过错,酌定学校对本案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李明在受到王一飞干扰后,没有采取选择向老师报告等符合其能力要求的合理方式排除干扰,而是站起来与王一飞追逐,并在这一过程中摔倒,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自身对其损害承担30%的责任。
经验总结
本案中,李明是被其他同学干扰受伤,如果李明是自行摔伤,学校要担负的责任比例将更高,甚至是全部。所以老师要注意了,一定要重视学生的安全,尽管学生受伤的赔偿主体是学校,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如果学校要追究老师的责任,是可以将赔偿金额从有责任的老师这里要回去的。您认为学校应该负责吗?面对学生安全风险,老师和学校该如何应对呢?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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