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媒体报道,一女子在广东深圳春秋航空航班上,向机组工作人员吐口水,随意辱骂他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通过公布的视频显示,该女子在机舱内先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并叫嚣要下飞机,此时机舱内已坐满乘客。
该女子就坐后,继续与工作人员争吵,阻止过来查看情况的工作人员,并重复说“我要吐口水”,说着真向工作人员吐口水。
随后该女子与座位后面人员争吵,并站起身挑衅试图制止她的人,所说语言非常污秽,旁边乘客感到不安全。
看得出该女子每句话都是在回应与她对话的人。由于该女子行为过激,最终被机组人员强行控制,并报警处理。
事后,有消息称,该女子有精神病无法处罚,被送往医院。
纵观整个事情的始末,总觉得事情不应该这样收场。飞机上是公共场所,此次女子飞机吐口水事件,已发展成一个社会热点,如果仅因为她是精神病,送到医院就了事,试想精神病不就成为扰乱秩序的合理理由了吗?本身精神病人就容易扰乱秩序,如果持放任态度,那么有精神病的人装病闹事怎么办?这件事还得从法律上来说说。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怎么理解本条法律?如果该女子确实是精神病人需要鉴定其属于哪一种情况,是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者已经是康复。不同的情况,所对应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假设该女子确实发病,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她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对耽误航班造成的损失赔偿,至少也应当对航空公司和舱内乘客赔礼道歉。
如果该女子是神志清醒,故意扰乱秩序,那么即使她有精神病史,也应当看作正常人,按照正常人的标准追究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对其拘留,并处以罚款。这件事情,虽然没有引发严重安全后果,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处理的结果可能会引导社会认知和大众行为,为了公共安全,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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