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徐先生给上大学的女儿存了16000元的学费和生活费,没想到女儿取钱的时候余额为8毛6,经查女儿卡里的钱在两三天内转走了300多笔,收款方居然是女儿曾经的学校。
事情是这样的,徐先生的女儿刚考入大学,他就给女儿的卡里存了1.6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可是女儿到校没几天就联系他说里面没钱,让他继续存钱进去。
徐先生一开始不相信,以为是女儿跟他开玩笑,目的是为了多要点零花钱,说如果不够可以再给她存一点进去,但不要骗爸爸,因为这1.6万元是他亲自存进去的。
女儿说她准备交学费发现没钱,一查余额只有八毛六分钱。徐先生半信半疑地来到存款行查询余额,发现卡里真的没钱了,他让柜员帮忙查一下女儿余额的钱为什么没有了。
柜员一番操作后告诉他情况有些复杂,让徐先生回家耐心等待,有结果后会通知他。徐先生回家后一周也没见存款行联系自己说明丢失的那1.6万元的消息,坐立不安的徐先生准备再次来到存款行问个明白。
存款行不耐烦地告诉徐先生,他女儿卡里的钱被高中部扣走的,扣款手续合规合法,钱已经拿不回来了。徐先生听得是一头雾水,女儿高中都毕业好几个月了,已经进入大学了,怎么还会扣钱?
徐先生要求存款行提供扣款明细,他要看看到底是怎么扣的,他接过流水一看,发现钱都是被同一个账户转走的,每次都转50元,很有规律。
这个账户正是徐先生女儿之前高中部的食堂,由于每张卡每次只能圈存50元,徐先生女儿卡里有1.6万元,想要扣完这1.6万元就必须转300多次,因为每次圈存没有提示,所以直到钱没有了,徐先生的女儿才发现不对劲。
原来徐先生的女儿在上高中时,规定所有的学生都要办饭卡,食堂定期从饭卡扣除50块钱,当年徐先生为图方便就绑定了这张卡,这样可以免去每次都要去充钱的麻烦。
现在徐先生的女儿已经毕业了为何还要扣钱呢?为此,徐先生很是不理解,因为他之前特意到存款行表示要注销这张卡,但当时存款行告诉他不用注销,可以当普通卡用,所以徐先生才放心地继续使用。
如今却遇到这种事情,存款行还说,如果徐先生想要拿回这笔钱需要徐先生自己去找该校要,徐先生认为短短几天之内转走300多笔,这种异常难道存款行就没有发现吗?
徐先生认为存款行没有做到对异常资金转出的审慎职责,存款行有保护每个客户资金不被侵害的责任。
无奈,徐先生只得找来调解员帮忙,要求存款行返还自己的1.6万元,调解员跟着徐先生来到存款行进行调查,谁知存款行一看有调解员参与就回避,说这是他们与徐先生和高中部之间的事情,他们内部的事情他们自己会解决,与调解员无关,不想面对调解员。
当调解员问道什么时候能够解决这个事情的时候,存款行支支吾吾说不上来,这时候徐先生说再不给解决他将往上投诉,存款行一听这话怕把事情闹大,话锋一转说他们会尽快处理这个事情。
果真没过多久,存款行就将这个事情给办妥了,食堂同意将钱退还给徐先生,就这样,三天后徐先生顺利拿到了退款,事情才算是圆满解决!
1、徐先生将钱存入存款行,存款行就有义务保护徐先生的存款不受到任何侵害。
徐先生女儿的钱在短短的几天内被转走300多笔,这种异常的转出存款行居然没有发现,又或者说存款行有发现异常任其转出。无论是哪一种,存款都有不可推卸在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在徐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账户只剩下8毛6分,徐先生的钱款受到了侵犯。为此存款行有不可以推卸责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本次事件中的高中部食堂在学生已经毕业后还继续多次扣款,这明显是违法,该校的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30000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本案食堂盗窃徐先生女儿卡里1.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如果徐先生追究他们的责任,对方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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