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误事,这是小事;喝酒闹事,那是大事;喝酒袭警,全都不是事!2023年3月30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犯罪,让人感慨世间真有“好汉”在。
案件回顾
证人张某回忆:2022年5月29日17时许,我和李明全一起喝酒。喝完酒后李明全让我陪他去取钱。之后他就带我到了公益小学旁边的居民楼6楼,他就进去要钱,不知道因为啥里面就开始吵吵,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到达现场(教育街13栋)后要带李明全和报警的男子回派出所进行询问,但是不知道因为什么李明全就开始情绪激动,骂骂咧咧的。警察让李明全配合他们工作,但是他不配合。我听李明全骂人,看到李明全和警察撕把起来了,李明全用脚往警察那边蹬了一下,至于蹬没蹬到警察我没注意,现场挺乱的,之后警察就给李明全控制并上手铐了。警察到达现场后穿警服,佩戴警用标志并且表明了身份。
证人曹某回忆:5月29日17时左右,我因为李明全打我,所以我报警了。警察出示警官证,然后就把我们双方远离,可是李明全一直要往我这冲,警察在旁边拦着,李明全当时用手推了警察几下,然后李明全就要用拳头打这名警察,但是被这名警察用手挡下来了。这时又有几名警察进屋了,然后警察就把李明全带下楼了,当时我从楼门出来看见李明全在辱骂警察,撕扯警察。警察警告李明全多次,李明全被带离的时候依旧不配合。先是用手推一名体型较胖不戴眼镜的警察和一名体型较胖戴眼镜警察的胸口,拒不上车。李明全还用肩膀撞击警察,李明全一直在挣扎还大喊大叫,三、四名警察合力控制住李明全,把手铐给李明全戴上,送上警车。具体情况我没看清,前面李明全一直反抗,推撞、辱骂警察,后来我看见一名体型较胖的民警服腹部有一个鞋印,应该是李明全踹的。
裁判结果
民警蒋某证言:2022年5月29日下午17时5分许,滕某接到所里通知,在教育街13栋7单元6层2号有一起打仗警情,接到电话后我们立即出警,于17时10分许到达教育街13栋楼下,当时我们所的袁某、杨某已经先行到达现场处置,我们四个人走到6层门口的时候,就听见有一男子在大声喧哗,谩骂,因为我们出警人员担心会发生更严重的后果,于是我和滕某就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但该男子依然没有停止,于是我和滕某就对其进行了徒手控制,将其带离现场准备带回所里进行询问。
这期间,该男子骂我们民警袁某还有辅警杨某,我、滕某、张某2、马某将其押送至警车上,随后该男子就骂民警滕某,这期间,该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正常执法,用脚踹了我的左上腹一下,把我踹倒在地,并将滕某的记录仪打翻在地。随后我、滕某、张某2、马某就将其制服,随后对其上铐,将该男子押送至警车带至派出所。出警人员没有对该男子进行辱骂、殴打等行为。该男子饮酒了。滕某的手受伤了。我的左上腹被他踹了一脚,我们的伤是那名男子造成的。
被告人李明全供述:2022年5月29日,在教育街13栋和曹某发生点冲突,曹某报警后永乐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要带其回派出所,其因为没明白为什么只带他自己,就和警察发生了冲突,过程中其用脚顶了警察一下,之后就被带到了派出所。其当时喝了点酒,不太清醒,所谓的“顶”警察就是发生撕扯,然后用脚顶警察。警察身上的脚印和伤是怎么来的不知道。用脚顶警察的胸前和肚子,具体多少下记不住了。
最终院认为,被告人李明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明全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明全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验总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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