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肖风伟
近日,信阳市民刘先生向顶端新闻记者反映,自己被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湖东大道支行工作人员引导着办理了800万元基金产品,银行不仅未提前告知风险,还再三承诺绝对安全,造成资金亏损362万元。
刘先生称,他将信阳分行湖东大道支行告上法庭后,对方一审二审都败诉,河南省高院终审判决后他发现,银行曾出具假证据。
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买理财产品一个月赔了362万元
刘先生告诉顶端新闻记者,2015年,自己在建设银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有一笔活期存款。同年6月3日,该支行客户经理胡女士找到刘先生,"她说有个任务想让我帮忙顶一下,因为比较熟,之前也帮过这种忙,我就答应了。"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这项"任务"就是购买理财产品,系两只基金,共计800万元。刘先生说,胡女士再三保证没有风险,"有风险都是我们银行的"。
几天后,刘先生多次给胡女士和该支行行长曹先生打电话询问资金情况,没有回音。2015年7月7日,胡女士告诉刘先生,这款产品因操作失误造成亏损,让其尽快办理赎回。此时,刘先生才知道,自己的资金已亏损362万元。
此后,刘先生和银行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刘先生便将该支行、该支行行长曹先生、该支行客户经理胡女士告上浉河区法院。
未尽风险评估义务,银行一二审均败诉
2016年4月,浉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赔偿刘先生损失362万元。
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工作人员仍主动向原告推介此种产品,且在向刘先生推介诉争理财产品前,未就此次购买对刘先生进行风险评估,具有过错。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存在专业性及信息量等客观上的不对等,投资者作为缺乏专业知识的主体,并不当然知晓何种理财产品最合乎自己的需求,而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投资者往往可能选择并不合适的理财产品;为弥补此种不平等,应当对专业金融机构课以相应的义务,要求金融机构承担为投资者初步挑选理财产品的责任,以避免投资者因其专业性上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对金融机构课以此种义务,亦可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格的投资者不当地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在相应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据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权利义务范围,现该行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应认定其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具有过错。
法院还认为,刘先生购买的诉争理财产品系基于被告的不当推介行为,若无此种不当推介行为,则刘先生不会购买诉争理财产品,相应损失亦可能避免,故应认定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的过错行为与刘先生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存在相应侵权过错。
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信阳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终审银行承担三成责任,当事人指出存在字迹造假
刘先生称,2016年正当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时,自己突然被告知执行中止,案件由河南省高院再审。
2018年3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赔偿刘先生108.6万元。
终审判决中,河南省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不妥,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认为,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工作人员在刘先生申购基金前,不仅未向刘先生进行风险告知,反而承诺资金安全,故意隐瞒产品风险,误导销售,存在过错。刘先生作为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其购买本案涉及的两支基金系其自行决定选择的结果;在申购基金后,刘先生本应当主动关注基金市场行情,及时进行抉择,但其过分依赖于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未尽早赎回基金及时止损,对其损失刘先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酌定由刘先生和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双方按照7:3的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赔偿刘先生362万元损失的30%即1086000元。
2018年,判决书下来后,刘先生对这个结果表示不服:"我就申请省高检进行监督程序,程序走了3年,2020年结果出来,省高检不支持抗诉。"
刘先生称,这时他发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的第10页,显示银行提供了6份《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且均有他的签名,"客户抄录"栏也有他的抄录文字。"开庭时我没见过这份证据,是后来加上的。"刘先生说, "我就去三级法院调卷,不看不知道,原来他们提供了假证据!"
2022年,刘先生委托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些文件进行鉴定,同年10月31日,鉴定报告结果显示,"客户抄录"栏的字迹均不是他本人字迹,"这些证据是伪造的。"刘先生说,司法鉴定中心有严格的流程,他必须有相关的手续,证明自己确实是从法院调阅的卷宗。"没有法院盖的章、签的字,他们是不给鉴定的。原件现在保存在司法鉴定中心。"刘先生说。
"我咨询过有关人士,这些证据很充足,我准备申诉,报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复核。"刘先生说。
银行称官司已尘埃落定,不清楚"假证据"一事
3月23日,顶端新闻记者来到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采访此事,周行长称她到任不久,不清楚之前的情况,在请示建行信阳分行后,让记者次日联系建行信阳分行办公室主任桂行奎采访。
桂行奎说:"这件事省高院已经最终判决了,当时他(刘先生)还通过自媒体平台发了很多诋毁我们的文章。"
被问及省高院终审中,湖东大道支行出具的《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是否存在伪造字迹,桂行奎表示并不清楚,称没有见过这个东西,"证据当时提交给法院后,都是由法院审核。因为一审二审我们不服,就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的判决书当时双方都是签过字的,我们办理的业务也都是经过客户签字的"。
这份证据是由建行信阳湖东大道支行出具,还是由建行信阳分行出具的?桂行奎表示:并不清楚,因为当时自己没有负责这件事。
桂行奎认为,这件事在司法程序上已尘埃落定了,如果刘先生还有什么意愿或什么新证据,"他完全可以去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去反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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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顶端信阳
光山论坛责任编辑:李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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