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1718010228
摘要:由西方国家主导确立的国际海洋的法律秩序不可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或我国地区的国际海洋权益。二战结束以后,特别的是我国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从此我国开始为了全面构建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关系、为了能够参与国际海洋法律关系、为了能够建立合理、公正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其具体表现在: 我国为了积极参与制定新的国际努力推动新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积极制定新的法律制度;履行各项义务。我为国际社会最终确立新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以及为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贡献。
关键词:佛得角、无害通过权、国际海洋法
一、国家简介
二、军舰
所谓军舰是指某一国家的武装部队,有特别的军舰国籍标志,该部队是由该国家的某一政府委任的现役名册的军官,对此船员的船舶都需要服从纪律。
对此军舰的无害通过,不论是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上,沿海国通常会说唯有事先得到他们的同意军舰所属国才可以通过领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军舰船舶只要进入某一领海,都需要该领海政府的批注。而且该国的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或在安全方面也可行使的权利,只因为了避免损害领海的相应的合法权益。
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某国家的船舶不损害某一沿海国的领海一定程度上法律秩序或公共安全.就可以进入另一国家的权利。外国商船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是传统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现今海洋法在国际法上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某一原则也在不断的添加新的法律内容及原则,新法不断的优先于旧法。在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全面规定了无害通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章。尤其是在适用的范围上新法的内容往往增加了许多有了很大变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由此可见,该法条表明了沿海国领海的所存在的所有有关主权问题、即存在领海范围内的人和物都享有管辖权。在行使领海主权的只要不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就所有的领海主权行使不受限制。
关于军舰通过领海问题,经过了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没有对此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总之对于军舰通过领海三次都也没有打成协议。具体来说海上强国只因允许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过的原因就是在无害通过权上享有一定权利。但对于此次问题受到了小部分国家和处在那些海上的相对的弱国法人反对。“而且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对于第三次的问题上告知外国军舰无害通过权与事先许可所存在的条件的权利问题,也未能给那些处在沿海国的国家清晰及明确的答复。甚至有认为只要势均力敌的两个国家集团想结盟,那么他们之间的结果应是相抗衡的。许多不结盟的国家都是由没有热切的保护或强大军队的沿海国组成的,该国针对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过需事先通知或事先许可。而对于那些多数国组成的海上强国,都是毫无条件的赞成或维护军舰的无害通过权问题。”
四、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此公约对内水或领海及临接海域,对当前存在的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或领海主权争端,处理污染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自生效后,某些缔约国还是坚持反对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其中有些主张对军舰通过上给予保留的中立态度,但在选择中立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方面的权利,还有的要求事先进行通知过事先许可军舰在领海通过的问题。有的缔约国对军舰在无害通过上始终坚持着享有同样的权利,其中某些缔约国认为《公约》是有权利允许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也有的认为《公约》是没有权利允许军舰通过。
本文认为,根据《公约》和一般国际法,关于军舰是否通过领海问题提出疑问。《公约》准许沿海国的要求事先许可或事先通知的,只需准许该要求,沿海国允许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通知事先许可更佳的维护了沿海国的利益或更有利于实现外国军舰在领海的通过。对于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过之前,军舰需做的是因要了解或探究军舰在该沿海国的存在的立场。倘若沿海国通过《公约》的法律或规章要求事先通知或事先许可,军舰所属国应予遵守沿海国的提出的要求,不应对此要求产生不满或反对。只因为军舰与领海具有特殊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军舰所属国在行驶或符合合理且合法的前提下,沿海国要是妨碍或执行有关的军舰行使通过,军舰所属国都有权对此类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此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只要主权不受国际大规则的限制外,所有的沿海国对领海的享有完全主权。为何设置限制,而限制存在的体现又为了什么?限制体现在外国驶使的船舶在领海区域内都应享有“无害通过权”。而所谓的无害通过是指外来国家的船舶只要不损害或打破该群岛水域、领海、沿海国的和平与安全。就可以通过到另一个国家的
。根据国际法不断的新发展,只要是领海内的国家都有无害通过权,除去非外来军舰的船。他国是否在军舰上享有“无害通过权”,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随后我国发出声明反对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1987年8月10日我国批准《公约》的声明指出:不论军舰是否能在领海无害通过的相应的问题,我说提供了若要承认军舰的通过那么需要《公约》采取必要的安全的措施,为了保障我国的安全利益,为了维护我国的在《公约》上存在的一定的法律权益。还有如若要承认或要通过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过的问题,有关的群岛和沿海国可以制定对该问题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该权利提出的权利与《公约》的相关法条具有一致性,事实上在第三次的海洋法会议上清晰的表明过。直到92年我国的该第606、9、的相关法条承认了外驶的船舶可以外群岛、领海、各个水域、无害通过权,对此废除的法令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产生了抵触的现象,我国也为撤回上述的声明。从我国的阐述的声明来看,去了解其他国家的国内法的法律,或许我国可以认为我国也有权利承认军舰的无害通过
上述我国的声明都与《公约》的相关法条适应。该声明中没有提到本国有关的具体法律法规,也并未清晰的说明需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实质性的问题
。但是那些海上强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允许沿海国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问题上提到了相关法律法规或明确的说明了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或规章的主要内容,沿海国阐述该内容是为了《公约》法律或规章,限制军舰在领海的通过,从而会影响到军舰在领海的通过。还有一些国家虽保留针对军舰通过领海,但在某一程度下承认军舰的无害通过权,这就说明了海上强国是承认军舰在领海的通过,而在承认的前提下也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权利。
五、结论
总之,对于无害通过权的问题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议,也没有得到确切的处理。而我国主张反对军舰无害通过权,是因为会损害沿海国之间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公约》应双方对无害通过权的问题进行谈判。 采取为沿海国和船旗国避免受到损害的行使权利,所有可能由于船舶的通过会使领海引起的一些问题没有受到良好的安全措施的行为,应要通过外交途径方法或其它方式去解决。只要做法合理且合法,正确的维护我国应有的海洋利益,应得肯定。
参考文献:
[1]李云红:《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J].中外法学,1997.2
[2]胡正良、韩立新:《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页。
[3]邱奇、陈海清:《未来国际海事公约的发展趋势与影响》,《中国海事》2010年第10期。
[4]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5月,第370页。
[5]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52页。
[6]邵津:“关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一般国际法规则”,载于《·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公司,第122页
[7]周忠海:《国际海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