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策影响无法过户,赔偿增值损失260万元案例
就合同解除后的办理网签注销手续、腾退房屋、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房屋产权证原件、房门钥匙、水电气卡等事项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不持异议。就中介费问题,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本院亦不持异议。
就房屋溢价损失问题,案涉房屋虽受政策影响暂时无法过户,但该房屋系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必然具有相应的价值。从北京市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及同小区其他可过户房屋的交易情况看,案涉房屋在合同解除时的价值必然高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的价值,现合同解除,买受人亦必然受有损失,出卖人作为房屋出卖人本负有将房屋登记至买房人名下的义务,现其在未能履行该义务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理应就买受人买房人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卖房人上诉主张其不应赔偿买房人房屋溢价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失公平,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性质,且现不能上市,无法进行评估,故一审法院综合当时房屋交易价格、市场价格波动、房屋使用等因素,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房屋未能及时过户后,对可能产生的损失的预期及对损失扩大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卖房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溢价损失260万元,
并无不当。买房人上诉要求按卖房房人赔偿其房屋溢价损失7454434.66元的80%,亦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常理,房屋买受人必然应关注房屋的过户情况,但案涉房屋从签订合同到卖房房人提起本案诉讼,已十多年之久,买房人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如此长的时间里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称其直到诉讼中才知晓该房屋无法过户,明显有悖常理,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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