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陈先生和女友到一家金店挑选结婚戒指,之后参加了金店举办的“挑战金条,非你莫属”活动。陈先生成功将玻璃箱内一块25斤重的金条取出,谁料金店老板却说:金条不能拿走!双方争执不下,陈先生一怒之下将老板告上法庭。
30岁的陈先生与女友娜娜准备结婚,亲朋好友们都在为二人筹备婚事,忙得不亦乐乎,家中一片喜气洋洋。
这天,两人来到一家金店挑选结婚戒指,老板韦某见新人光临,顿时眼睛一亮,赶紧上前自我介绍,并推荐各款式名贵钻戒。
一番精挑细选,陈先生购买了一对金戒指和一对手镯,付款后正欲离去,突然听到门口传来一阵阵喧闹声,抬头一看,原来是金店正在举办的“挑战金条,非你莫属”抓金条活动。
韦某说这场活动是为金店宣传造势,扩大知名度,并聚拢人气,陈先生可以去参加,看是否能旗开得胜,获得奖品。
陈先生原本就心里痒痒,韦某这么一说,他更要去碰碰运气,于是撸起袖子走进活动现场。
只见舞台的桌面上,摆放着一个透明的玻璃箱。玻璃箱内放置着一块25斤重的金条,玻璃箱上面有一个直径约5厘米的圆孔,参与者只要把手伸进玻璃箱,并成功取出金条,就算胜出!
这场活动,其实也是一场高难度的挑战赛。听围观的群众说,很多人都是冲着金条参与挑战,可全都败下阵来!
望着那沉甸甸的金条,陈先生十分心动,他从小在农村长大,经常到河边捉泥鳅,因此很擅长用手夹东西。
心动不如行动,陈先生估算了一下后,直接走到玻璃箱前,将右手伸了进去,经过15分钟的时间,他成功将金条取出。
那激动人心的一刻,引来围观群众的阵阵欢呼,女友更是高兴第跳了起来。
然而,就当陈先生想要拿着金条回家时,韦某却带着几名店员拦住了他的去路,微笑着说:陈先生,你可以走,但金条不能带走!
陈先生很疑惑,既然是公开举办活动,自己挑战成功,那这块25斤重的金条就是奖品,为什么不能带走?
韦某表示这只是一个娱乐活动,不能当真,而且他也没说过挑战成功者,可以获得这块金条。
一听这话,陈先生怒了,反驳说商家搞活动,怎能没有奖品?没有奖品,那为何要把这块25斤重的金条放在玻璃箱里面?没有奖品,那这样的活动还有什么意义?
没曾想,韦某却语出惊人:我什么时候说过,金条是挑战成功的奖品?
紧接着,店员也纷纷表示,举办这场“挑战金条,非你莫属”活动,只是为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一场娱乐活动,并非是挑战成功就能拿走金条。
况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超过5000元以上的抽奖和中奖活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均为非法!
陈先生认为,韦某身为金店的大老板,却在公共场合言而无信,实属过分之极,随后与对方一干人等发生争执。
争吵愈演愈烈,所幸路人报警,事态才得以控制。但是,陈先生并没有就此罢休,他随后将韦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交出奖品金条。
那么,陈先生的诉求,法院会给予支持吗?
一、抓金条挑战赛只是一场体验活动,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悬赏和赠与。
陈先生认为,金店既然举办了挑战赛的活动,那就是一种邀约的形式,既然他挑战成功,25斤重的金条就属于奖品,双方的赠与合同也随之成立。
其次,“挑战金条,非你莫属”这八个字也说得很明白,那就是谁能挑战成功,金条就归谁所有。
对此,韦某表示挑战赛只是一场体验活动,并不意味着挑战成功就能获得奖品,“挑战金条,非你莫属”这八个字的内容,也可以理解为激励挑战者参与到活动中来。
陈先生一度指责金店缺乏诚信,公然存在欺诈行为。而韦某则强烈驳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悬赏和赠与。
双方唇枪舌战,一度争执不下。
二、做出将金条赠与挑战成功者的承诺,需提供证据证实。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金店方面在举办挑战赛之前,就承诺过金条属于奖品,那么陈先生的诉求将有法可依,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法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陈先生认为金条属于奖品,那么就要拿出有力证据进行佐证,比如:活动开始前,韦某讲述挑战赛规则的视频,又或者现场群众提供的口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事实主张,法院最后驳回其一切诉求,判决金店一方胜诉。
常言道:便宜莫贪,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想得到任何东西之前,不妨先问问自己,能否经得起相应的代价?
陈先生幻想通过挑战赛获得一块25斤重的金条,是不切实际的,到头来不仅是水中捞月,还搭上一笔数目不菲的案件受理费。
事非宜,勿轻诺;苟轻诺,进退错!
在这起事件中,金店没有把活动规则讲明白,应负有一定责任,其虽然在法院胜诉,但却因小失大,彻底失去了做生意的口碑,实在是得不偿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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