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张先生花了200多万开了一家600多平米的餐厅,因没有及时缴纳租金,店铺直接被砸了个稀巴烂,找到租赁方讨要说法。对方却称:我们有权力处理店铺!
张先生租了600多平米的店铺,装修好后准备开一家餐厅,一共花费了200多万,可还没等开业,租赁方就因为房租问题,趁张先生不在,搬空了里面所有的桌椅和设备,后来又把店面砸了个稀巴烂。
自己投资200多万刚装修好的餐厅,转眼就变成了一堆废墟,张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便找到对方讨要说法。
可对方却称,他们和张先生多次协商后,张先生只交了一点租金,欠下的租金实在是太多了,而根据合同规定, 拖欠租金的,他们是有权处置租赁屋内的所有物品的。
因此,张先生餐厅里的所有物品,他们都有权进行处置,敲掉装修也是为了不让张先生霸占房屋。
可张先生却表示,他根本就没有拖欠租金,因为当初进场前,和委托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一个补充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假如进场正常营业的店家,数量没有超过65%的话,是可以免交租金和管理费的。
张先生认为,现在有好多门面都没有租出去,正常营业的根本就没有达到65%,所以,根据协议约定,是可以免去租金和管理费的,因此,他根本就没欠房租。
但对方却并不认同张先生的说法,他们说,那份补充协议上只有张先生一个人的签名,没有他们的盖章,所以,他们不承认有这份补充协议。
而且,现在大部分店面都已出租,都正在装修中,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可以免租金这一说法。
为此,张先生联系到委托方,对方也承认确实有这份补充协议,当时没盖章是因为补充协议是和租赁合同夹在一起的,租赁合同上有盖章,所以补充协议上就没有盖。
但对于这种说法,他们还是不认可,因为他们觉得,委托方是当时请来的,现在都已经撤场了。
一、张先生和对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张先生当时和租赁方签好合同后,是可以就有关事项再签订补充协议的,关键是在补充协议上不但要有张先生的签名,而且还要有租赁方的盖章或者法人签名。
假如这份补充协议上确实只有张先生自己的签名,并无对方的盖章或者法人签名,那么,这份补充协议是无效的。
二、张先生拖欠房租,对方趁其不在时扣押了店内的所有物品,并把店内装修全部砸烂,该如何定性他们的这种行为?
1、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拖欠房租,双方协商不成的,对方是有权对店内物品进行扣押的,但偷偷把店内装修破坏掉的行为是违法的。
2、对方偷偷把张先生店内的装修全部砸坏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
①、假如对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就属于一般违法,将受到治安管理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②、对方把张先生店内的装修全部砸坏,假如造成张先生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的话,对方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方把张先生店内的装修砸得稀巴烂,估计损失应该不小,所以,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根据张先生损失金额的大小,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双方因房租问题产生了分歧,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提起诉讼,完全没有必要把别人刚装修好的店砸个稀巴烂,这种冲动的行为很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的底线。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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