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到超市买东西,正准备进门时,从超市内走出一个男孩,在擦肩而过之际,男孩突然伸手摸向女子的胸部,然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女子显然被男孩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坏了,愣在原地两秒后才反应过来,对着男孩逃跑的方向大喊:“你有毒吧!”
女子表示:男孩大概12、13岁的样子,家长必须出来赔礼道歉。
目前,女子已经报警,警方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这个男孩胆子也太大了,一看就是惯犯,一定要让他受到惩罚,教训一顿。
这小子长大了也是个人才,家长要是放任不管,估计吃牢饭是迟早的事情。
小小年纪,色痞一个,但他不知道的是,这种行为已经违法。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男孩袭胸的行为已经构成猥亵,是一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对其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还应考虑到其年龄,本案中据受害人所述,男孩应该只有12、13岁,那么是否还要对其作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如果男孩未满14周岁,依法是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不过可以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那么,女子要求男孩父母赔礼道歉可以获得支持吗?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礼道歉。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侵权人是男孩,但因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作为男孩监护人的父母向女子进行赔礼道歉。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善。这句话告诉我们,既然人父母就要对自己生育的子女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同时还要进行妥善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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