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五——宾阳近年快速成长的平台,商务合微信76255681
图文无关
曾X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刑更774号
罪犯曾X,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广西南宁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3)南市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22日交付广西南宁监狱执行。2018年2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9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不变。
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于2020年5月8日以(2019)南狱减字第114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锦华、姚望,执行机关代表胡某、谢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X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证人朱某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南宁监狱认为,罪犯曾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曾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曾X认为其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减刑。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曾X报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曾X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曾X在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每月超额消费,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7年6月起至2019年8月止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六个表扬,评为201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8年度监狱优秀学员。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有关曾X、宋某履行判决情况说明》,内容为:被执行人曾X已履行退赃1511200元,退赃义务已履行完毕,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尚有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的法律义务未履行。
再查明,罪犯曾X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8月止,月平均消费748.06元,卡内余额10946.26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有关曾X、宋某履行判决情况说明》、罪犯资金流水表和出庭证人朱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曾X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X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3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已履行20万元)不变。
"宾阳五"综合编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