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陆川法院采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制合议庭的模式,公开审理了一起由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件。
案情回顾: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伍某某、覃某某、谢某某(三人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陆川县清湖镇租下部分水田开采田砂,并商定砂场由伍某某负责投资,四人共同进行管理,收益按照伍某某37%、覃某某24%、谢某某13%、吴某某26%进行分配。该砂场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雇用黄某某等人从2018年1月至11月对该地域的田砂进行开采并销售给他人。根据采砂记录本统计,被非法开采的田砂为5708.3立方米。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田砂的价值为人民币431867元。经工程造价评估,吴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水田被毁坏,进行采砂坑土石回填费为544476.4元。
陆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吴某某等人租用水田进行非法采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判决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支持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吴某某与伍某某、覃某某、谢某某三人连带承担复垦费544476.4元及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文向公众赔礼道歉的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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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陆川鲨鱼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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