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在自家宅基地上捡起两栋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的楼房,开发商为了顺利施工,赔偿了男子一家1300万元。没想到的是,开发商竟然在两年后报案称男子敲诈勒索,随后男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男子对判决不服,一直不断上诉!
据悉,朱某家有一块宅基地,面积为0.8亩,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之前,朱某花了就已经盖起两栋小楼,一栋5层,另一栋6层,房屋面积为1500平方米。
其中两层朱某留着自家居住,其他的都租了出去,生活好不自在,但是城乡改造打破了生活安宁的朱家。
在拆迁补偿中,因为朱家4口人中,只有其母亲一人为农村户口,按照当时的拆迁补偿标准,只能获得20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74万元的补偿款。
朱某自是不愿意,光两栋楼的建造都花费他几百万元,现在仅获得这点补偿,不愿意拆迁。
因为朱某拒绝拆迁,开发商迟迟不能动工,多次找到朱某商量拆迁事宜,双方最终达成13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方案。
朱某拿到补偿款后,就准备好好地度过下半生,没想到在两年后的一天,开发商却以敲诈勒索报警,警方在调查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朱某采取强制措施。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涉案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朱某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涉案赃款8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面对重审判决,朱某还是不服,认为自己无罪,目前又提起上诉。
该案几经周折,被曝光后引起很大争议,拆迁补偿似乎是天经地义吧,你占用我的祖宅,拆掉我耗资几百万建造的房子,让我背离故土,要求多补偿应该不过分吧。
如果补偿还不足造成的损失,拒绝拆迁情有可原,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罪呢?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纵观本案,要看朱某在拆迁补偿安置中是否作出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判决查明的事实,朱某在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200平方米的房子及74万元补偿款后仍拒绝搬迁,强拿硬要开发商钱财。
强拿硬要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加以威胁,迫使其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笔者并不认为朱某强拿硬要,这里有很多的疑点,拆迁赔偿的1300万是开发商主动找朱某商谈的,并非朱某去胁迫开发商交付的;如果朱某强拿硬要赔偿,开发商为什么当时不报警 ,为何在两年后报警?
另外,开发商支付给朱某1300多万元无疑,为什么一审时追缴数额为1300多万元,到重审时变成84万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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