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和卫技人员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图源:福建省卫健委官网
在“资金分配”方面,《管理办法》指出,要按照“分类保障,分级负担;统筹安排,保障基本”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按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人数和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人均5000元、4000元、3000元和2000元4档)补助。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按乡镇卫生院上一年底在编在岗卫技人员人均4800、离退休人员人均3600元和各地财力分档补助。厦门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厦门承担。
此外,《管理办法》在第十二条中对于补助资金的主要用途也做出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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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一方面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用于发放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性收入。县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卫生院人员经费的规模不得减少,可调整用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发展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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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用于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奖励。用于发放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不同档次计发。此项补贴不冲抵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原有的工资性收入和离退休人员原有的离退休费。
不仅如此,《管理办法》还提出,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要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要求,按序时进度及时发放补助资金。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补助资金,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倾斜。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另据《管理办法》指出,补助资金应当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卫健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实施期满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省卫健委要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也将在省卫健委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好医生、福建省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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