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科技人才互通,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畅通服务贸易、推动规则标准“软联通”、深化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的重要手段。当前主要国家加大“抢人才”工作力度,同时将人才跨境合作“政治化”,部分国家打着“国家安全”旗号对人才合作施加限制。我国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人才跨境合作,在出入境管理、执业资格互认、国际化生活环境和服务保障、人才交流等方面扩大开放,有望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人才中心之一,但与共建国家人才合作中也存在人才合作层次有限、对我国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的功能提升有待强化等问题。建议进一步提升人才合作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功能地位,以科技人才合作推进“创新丝绸之路”建设,优化相关制度环境,持续推进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随着全球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型,培育和引进人才成为主要国家的重要发展战略,全球人才合作特别是科技人才合作在国际合作中的地位上升,在全球治理中也占有关键位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加强人才国际交流,用好用活各类人才”。“引智”成为扩大“引进来”的关键领域,人才跨境合作也成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杨长湧,2020;李大伟,2020;关秀丽,2022)。科技人才互通,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畅通服务贸易、推动规则标准“软联通”、深化同共建国家人民“心联通”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形势下我国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新机遇、更好吸引全球高端要素集聚、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体系改革的“必修课”。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人才强国”战略的基础上,我国提出“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人才工作方略,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持续推进。我国出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等法律法规,近年来又推出“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等新政策,探索《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目前处于“征求意见稿”)等新阶段法律,外国人才引进越来越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地方尤其是自贸试验区等开放载体也纷纷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外国人才引进新举措,力图建成集聚全球英才的开放高地。然而,整体来看,共建“一带一路”人才跨境流动和深入合作对我国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仍有待强化。
一、全球科技人才合作新动向
1. 主要国家加大“抢人才”力度,凸显科技人才的“资源性”
主要国家针对关键科技领域的中高层次人才,以移民福利和资金支持为主要“卖点”,加大引才力度(陈劲、王璐瑶,2021)。美国一直是全球技术移民输入规模最大、最成功的国家,从国外引入科技人才一直是美国政府长期以来的重要政策,其完备和相对成熟的移民法律政策体系是吸引技术移民的有力保障。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调整移民政策,在维持每年发放大约100万张绿卡数量不变的前提之下,将“价值人才”(包括优秀学生、专业人士、职业高技能人才等)占比从12%提升至57%。拜登政府上台后,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全球STEM(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人才的招揽政策,包括针对国际学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各类支持,以及针对“非凡能力”人才的特别优待。2019年,澳大利亚推出“全球人才独立计划”,针对资源、农业食品与农业科技、能源、医疗卫生、国防、先进制造业和航天、循环经济、数字科技、基础设施和旅游、金融服务和金融科技、教育等十大领域内的全球杰出人才提供永居身份“快速通道”。2020年,德国《技术移民法》正式生效,创建了面向未来和基于需求的第三国技术人员移民框架,提高了合格专业人员赴德工作的可能性。2020年,英国实施“全球人才签证”项目,大力吸引世界上最顶尖的高层次技术人才,申请名额不设上限。2022年,日本改革“高级人才积分制”,计划将积分制改革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全国,进一步便利外国高端人才在日本居留乃至获得永居权。
2. 部分国家加大对科技合作的国家安全审查,凸显科技人才的“政治性”
中美竞争的主阵地已经从传统经贸领域扩展到科技领域,人才竞争的政治属性明显增强。美国打着“国家安全”的旗号,对人才合作施加双向限制。
一方面,美国限制我国相关机构资助和参与美国主导的科研项目,如美国在《无尽前沿法案》中强调所谓的“科研安全”,甚至专门针对我国量身定制了一些“排除”方案,包括禁止联邦科研人员参与以中国为首的外国政府人才招募计划,禁止国家科学基金会向与孔子学院合作的高校提供资金,审查外国对美高等教育的投资和赠与行为等。2022年1月,美国发布《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NSPM-33)实施指南》,要求各类研发项目在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时,按要求披露涉国家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参与人员是否受到境外人才项目资助等。
另一方面,美国粗暴限制美方人员参与我国相关研发项目,干涉中美企业的跨境研发合作。如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升级对中国芯片及设备出口限制,其中要求美方相关人员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在中国的半导体企业任职。
3. 研究人员跨国合作较为普遍,但近年来增长有限
根据OECD统计,主要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中,涉及跨境学术合作的文章占较大比例,其中,美国学者发表的论文中约1/3为与其他国家科研人员合作发表,英国为50%左右,日本为20%左右(图1)。但整体来看,近10年来,该比例基本维持稳定,跨国科技合作遭遇瓶颈。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跨境联合研究稳中有进,体现出跨境联合研究本身具有“线上”合作的属性。
二、我国参与全球和区域科技人才合作的现状及瓶颈
(一)针对不同层次海外人才实施不同的签证管理,但标准、配额管理等缺乏透明度且可能引发民众误解
2012年以前,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管理,2013年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统一管理。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201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各类签证给出详细定义和规定,涉及外国人才入境的主要是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以及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人员,因申请较为容易,部分入境服务提供者以L字签证从事商务活动)。除签证外,外国人在华工作必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当前,国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则适用外国专家局出台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暂行版)》,主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需要向各地或者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汇总后统一由人社部审核、发放许可证,执行严格的配额制。而配额的分配机制和决策过程又缺乏透明度,外籍人士和用人单位在申请过程中都要承担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降低了外籍人士在华寻找工作和用人单位招聘外籍人士的意愿。外国人永久居留相关规定也容易引发国内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舆论上曾出现较大争议,在我国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进城务工农民工公民化程度滞后、户口问题导致公民待遇不平等等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部分民众对外籍人士取得永居权后挤占国内就业岗位和社会公共福利资源,甚至在中国社会中享受“超国民待遇”等存在担忧。
同时,目前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执业资格证书互认协议较少,大多数行业的外国人在华工作需要持有中国执业资格证书,而外国人在境内参加执业资格鉴定考试需要特殊申请、且只能用中文应试,这显著加大了外国人在华就业的难度。
(二)针对海外人才推出多样化优待措施,但我国大部分地区缺乏外籍人士需要的国际化生活环境
近年来,我国将“引智”作为扩大“引进来”的重点领域之一,加强税收、离岸创新、各类服务保障等领域的政策支持,积极鼓励境外各类高水平人才来华创新创业。
第一,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等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在华收入在缴纳个税时,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这一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考虑到疫情影响,2021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这一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末。
第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如为了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业、工作和服务,2004年,中国科协和35个海外科技团体正式启动实施“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在若干地区建立试点。2015年起,试点地区逐步升级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截至2022年底,中国科协已在全国设立20多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这些基地往往依托当地的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产业园以及重点企业等资源,以“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理念,创新海外人才政策,吸引国际人才来华开展离岸创新创业,推动创新资源集聚。
第三,服务保障
如海南自贸港推行国际人才引进“单一窗口”和电子化服务,实行信息共享、联审联检,为国际人才提供出入境证件、工作许可证以及商事注册、医疗保险、入境体检、子女就学、法律援助、语言培训、文化交流等“一站式”服务。同时,海南帮助外籍人才解决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问题,把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国际人才配偶纳入就业安置范围,其子女同等享受海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相关待遇,并完善外籍人才购车和住房保障政策。
然而,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士享受“准居民待遇”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目前外籍人士在公共服务(包括在公立医院就医、子女义务教育、养老等)和商业服务(包括申请信用卡、申请住房贷款等金融服务)等方面面临若干限制,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有较多不便利,如外籍人士旅行只能入住有外宾接待资质的酒店、难以参与限购城市的中小客车指标申请等。
(三)与主要国家推动人才交流、跨境税收等领域合作,但部分合作协议与国内制度缺乏协调甚至存在内在冲突,导致效果不佳
在人才交流方面
根据科技部和教育部数据,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人才交流协议约350项,与188个国家和地区、46个重要国际组织建立了教育合作与交流关系,与54个国家签署了高等教育学历学位互认协议。如2018年中法签署《关于促进两国人才交流合作的协议》,旨在推动两国高端人才访问、工作和交流,并建立人才交流合作定期会晤机制。参与和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也是人才交流的重要渠道,且主要针对高层次人才。“十三五”以来,我国参与度较高的国际大科学计划主要包括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ITER)、平方公里阵列射电望远镜(SKA)、地球观测组织(GEO)、国际大洋发现计划,涵盖了全球气候变化、地学、生命科学、空间天文学、空间物理学等领域。我国牵头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包括正在申请中的)主要包括三极环境与气候变化、国际子午圈、人类表型组、深时数字地球、全球干旱生态系统、化学地球、全球岩溶动力系统资源环境效应、全球海洋负排放等。其中,全球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由我国联合全球22个国家的38所高校及科研院所参加,在2022年初获得评审通过,作为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和联合国十年倡议计划框架下的重要海洋倡议,与其他多项可持续发展计划相互携同,加速海洋相关领域科学发展,加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挑战的能力。
在跨境税收方面
截至2022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112个国家(地区),外籍人士可以享受按照相关双边税收协定办理减免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然而,由于部分合作协议与国内税制缺乏协调甚至存在内在冲突,导致效果不佳。如当前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国内税制缺乏相应协调,国内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又缺乏逻辑自洽,因此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非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认定规则不清晰等问题(崔晓静,2018)。
三、科技人才合作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有望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人才中心之一,但目前科技人才合作尚处起步阶段
从人才流动网络结构看,我国有望成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人才中心之一。2015年,科技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峰会召开,并发布《科技人才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倡议》,强调吸引人才开展合作创新,动员人才支撑经济发展,组织人才开发人才智库,推动人才促进文化融通。2016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强调,要突出科技人才在支撑“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关键核心作用,以人才交流深化科技创新合作,激发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深化合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和84个共建国家建立科技合作关系,支持联合研究项目1118项,在农业、新能源、卫生健康等领域启动建设53家联合实验室,助力“创新丝绸之路”建设。侯纯光等(2019)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人才流动的数量和路径在迅速增加,同时沿线人才流动网络呈“由中向西,自南到北”的空间格局特征,中亚地区的留学生主要向西流向俄罗斯、乌克兰等国,东南亚和南亚地区的留学生主要向北流向中国内地,由此形成独联体社团、中国东盟社团、西亚北非社团、中东欧社团、南亚社团5个社团,其中中国内地和俄罗斯处于沿线人才流动网络的核心位置。
然而,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人才合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层次较低、机制不完善、双向互动不强等问题。
01
当前的科技人才合作主要以政府推动的教育合作为主,高等研究机构特制是企业基于研究诉求特别是产业化研究诉求推动的科技人才合作十分缺乏。
02
我国在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科技人才合作时观念尚未彻底转变,仍然存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缺乏人才、合作主要带有援助性质等观念,深入挖掘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人才资源的意愿不够强烈。
03
人才流动中外国留学生的占比较大,且部分留学生培养目标是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缺少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人才,更缺乏能起到技术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
04
优秀留学生群体留华工作的机制有待完善。根据2017年发布的《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外籍毕业生在华就业需要在中国境内高校或者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薪酬不低于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但各省市并无自主权,仅能向人社部报送相关需求,由人社部统一确定各地配额。
(二)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人才跨境合作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科技合作治理中的地位,但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在美西方将我国列为竞争对手实施遏制打压政策的情况下,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人才跨境合作有助于彰显大国科技开放合作的底气和决心,最大程度团结友华势力,避免其他国家“选边站队”,倒逼欧美发达国家与我务实合作、共推技术进步。但整体而言,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人才跨境合作不如我国与发达国家合作层次深、关系近、互补性强。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科技合作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自身战略科技实力和引领能力,主要学习目标和竞争对象都是欧美发达国家,而大多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尚缺乏在全球性重大问题和人类科学前沿方面的技术和人才储备,也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能力,少数国家甚至对我技术援助和研究支持怀有疑虑态度。同时美西方国家借助自身成熟的研发体系和技术引领能力加大力度笼络东盟等关键地区和国家,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人才跨境合作对于提升我国在全球科技合作治理中影响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科技人才跨境流动的规则合作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是人才交流协议主要聚焦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留学等,在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面进展有限
整体来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实力偏弱,主要诉求是借助我相对完善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帮助培养技能型人才,完成教育后回国服务其本国发展。同时,部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合作态度复杂微妙,一方面担心其优秀留学生留华工作,导致“人才外流”,另一方面也担忧高层次科研人员跨境合作引入所谓国家安全风险。
二是“联合实验室”等机制初步发挥作用,但科研人员跨境合作机制仍有待完善
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和84个共建国家建立科技合作关系,支持联合研究项目1118项,在农业、新能源、卫生健康等领域启动建设53家联合实验室,成为联合研究、人员交流、产学研结合的优质载体。但是整体来看,跨境联合研究项目在人员薪酬发放、税收征收、科研资金跨境流动、科研设备等物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机制仍有待完善。如按照现行规定,大部分双边税收协定中针对研究人员的税收抵免仅限于学校和科研院所,而对民间科研机构缺乏包容性。又如,部分科研项目资助要求外籍人士必须正式受雇于国内科研机构,而不承认非正式的科研合作关系。
三是外国人才素质和引才工作的评价体系尚待完善
一方面,对外国人才本身素质的评价体系不完善。引进外国人才往往以学位、职称、论文、荣誉称号等作为评价指标,存在“五唯”倾向(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导致人才引进中出现“重表面业绩,轻实际贡献”的现象,存在对人才信息掌握不全面、与产业结合度不高、知识产权规范监督不严等问题,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人才价值贡献潜力考虑不充分,引才实际效果打了折扣。
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引才工作的评价体系不完善。部分领域和地区往往将吸引外国人才与诸多具体指标盲目挂钩,如有高校将招收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作为本校国际化水平的指标,部分地方政府将引进外籍专家作为本地国际化创新能力的指标,部分商业活动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作为项目组织方国际化视野的指标等。
四、我国开展“一带一路”科技人才互通的具体思路和政策建议
(一)具体思路
一是强调多层次人才深度合作
我国开展“一带一路”科技人才互通,既要关照青年学生、初级研究人员等,充分激活其成为高层次人才的潜力,又要争取现有高层次人才尤其是关键技术领域的拔尖人才,并发挥其“老带新”作用,实现多层次人才的综合深度合作。
二是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国别
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水平、科技实力、人才基础等有明显差异。应聚焦关键技术领域,针对部分技术实力强、科技人才多的国家,重点开展联合研发、人才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共享等合作。而对于技术实力较弱、发展潜力较大的共建国家,我国应发挥技术人才引领作用,适当派出技术人员、增加留学生名额,提升对这些国家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的影响力。
三是丰富合作手段,创新合作机制
在传统的培训学习、访问交流、联合发表文章等合作手段的基础上,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人才联合培养、学历学位和技能证书互认、国家科研基金支持双向开放、大型科研项目跨境合作等方面丰富合作手段、创新合作机制,在科研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松绑”,协调科研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核机制,让科研人员跨境合作更通畅、更充分、更安心。
(二)政策建议
一是创新国际化人才理念,由引进人才向引进及培养人才并重转变
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我国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方面,培养人才的能力已经大幅度提升,完全具备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能力,可以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优秀潜力人才转变为高素质人才,并为我所用。
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同样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逐步改变过度依赖从欧美发达经济体输入人才资源的理念,采取联合培养等新型方式,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共同培养优秀人才。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
进一步强化人才合作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地位,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以人才合作助力“创新丝绸之路”建设。编制共建“一带一路”人才互通专项规划,与更多共建国家联合制定人才合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港)、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新区、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各类开放平台在共建“一带一路”科技人才合作方面的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功能,建立相关容错机制,探索在做好宏观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部分权限整合下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外籍人才出入境便利、永久居留资格、执业资格互认和职称评价体系对接、个税征收、跨境金融服务、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服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领域进行政策创新试点。
三是扩大外籍科技人才在华就业创业的开放度
逐步扩大外籍人士“积分落户”制度的覆盖面,为外籍人士在华申请永久居留提供稳定的、清晰的心理预期,吸引高层次人才在华长期投资、就业、居住,相关政策应进一步向科技人才倾斜。推动主要城市“积分落户”体系的跨地区互认,实现“积分跟着人走”,当外籍人士跨市、跨省择业时,之前已有的积分在新的城市可获累计认可。建立健全外籍人士执业资格审查制度,加强我国同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的执业资格互认和职称评价体系对接,同时加强国内各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互认,实现“一张证跨境走全国”。但这种执业资格互认应定期评估、严格把关、动态调整,既要便利跨境人才流动,又要避免因为资格证“套利”而给予部分外籍人士“超国民待遇”。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的评价机制和地方政府吸引外国人才的考核机制,保证外国人才人尽其用。建立针对外国人才的动态评价机制,破除吸引外国人才的“五唯”倾向,避免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将聘用外国人才与某些具体指标(如提升国际化水平)盲目挂钩,吸引外国人才的相关政策应重点强调为人才提供高质量服务而非为外籍人士提供“特殊优待”,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吸引、利用外国人才的主动性,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出发,做好外国人才的引进工作。
四是以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项目为抓手,推动科技人才跨境交流和合作
国际大科学计划是人类科学探索的最前沿,长期以来被发达国家垄断,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参与完成子任务为主,缺乏深度参与和引领作用。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并联合有技术实力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共同推进,有助于以最前沿技术探索带动整体技术进步,有助于应对大国博弈中可能的技术封锁、增强战略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助于提升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全球性重大问题及相关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在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时,我国要及时发布项目计划时间表,下好先手棋,掌握主动权。在此过程中,应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尤其是技术实力较强、人才储备较多的国家,加大宣介力度,邀请其相关机构加入。在大型项目合作中鼓励针对具体问题组建跨国研究团队,推动经费分配和薪酬体系标准化、科研人员外汇汇兑便利化、研究成果评价机制一体化、科研人员个人所得税抵免规范化,避免国内外机构合作中出现“切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
五是推动各类政府性科研基金的双向开放,便利化科技人才跨境合作
推动我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政府性科研基金项目双向开放,完善自科基金等对境外科研人员开放的机制,尤其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联合申请相关基金项目,同时新设针对顶尖科学家和其他优秀科研人员的全球性基金项目,鼓励我国研究人员单独或者联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科研人员共同申请各类国际科研基金项目。协调科研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科研基金支持项目国家安全审查谅解备忘录,对相关项目需要披露的信息做出规范,推动相关标准双边互认,用开放合作回击美西方限制本国科研人员接受境外资金项目支持的封闭行为。
六是借鉴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对高技术人才跨境流动做出更高水平的承诺,进一步便利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人才跨境合作
CPTPP 各国提供的自然人流动相关承诺中,往往针对高技术人才和专业人才做出专门承诺,如日本允许五年居留,澳大利亚允许两年居留,加拿大和新西兰允许一年居留等,且通常可延长、允许子女和配偶陪同。我国在新设或者升级FTA(自由贸易协定)时,应对高技术人才跨境流动做出更多承诺,尤其是在部分国际化程度较高、人才紧缺的领域,如金融、会计、法律等,主动降低门槛,为相关人才提供更长的居留周期,且不要求与商业存在挂钩,以吸引外国专业人才来华服务。
作者:陈大鹏、李大伟,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开放导报,原载于《开放导报》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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