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男子网上认识一女子后,女网友主动提出要开房见面,但要求男子先到一家成人用品店内购买一款价值208元的成人用品。可男子买完这一款后,对方却又要让男子再买一个检测用的商品。男子拒绝后,立马就被对方拉黑。
秦先生在上网时认识一名女子,两人聊得非常高兴,并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相识大概半个月后,女子主动提出要与秦先生开房见面,秦先生听后喜出望外,想都没想就爽快答应了。
可当秦先生询问两人见面地点时,女子却让秦先生先到一家成人用品店内购买一款价值208元的成人用品,并声称自己喜欢用。秦先生没有多想,立马就去买了。可秦先生刚买完,女子又让秦先生在店内再买一款能够快速检测疾病的商品。见秦先生有些犹豫时,女子还声称自己也买了,准备拿回家先检测一下。见秦先生还没有答应,女子又声称自己刚刚才从这家店出来,并煞有其事的询问秦先生刚才穿黑衣服是不是你?秦先生察觉不对后,果断拒绝了。女子被拒绝后就再也没有回复秦先生,并将秦先生拉黑处理。秦先生觉得自己是遇到了“药托”。因此将自己的经历发到网上,并提醒各位网友遇到这种情况要第一时间拒绝,千万不要上当受骗!1、不得不承认,现在的骗子为了钱财,其手段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但归根结底,骗子都是利用受害人的各种心理,而才可以得逞的。换而言之,只要我们能够做到不贪心、没有非分之想,他们就不会有机可乘。
2、那么这名自称女子的行为,构成诈骗么?
构成诈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故意;二是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手段;三是致使受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了钱财。
弄清楚构成诈骗的要件,接下来我们可以结合秦先生的经历来分析一下,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
首先,秦先生的女网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主要是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通过各种手段,骗取秦先生钱财的故意。
其次,如果秦先生的女网友根本不是女性、根本没有打算见面或者说其当天根本没有去过店里,只是为了让秦先生快点购买而谎称自己刚才也在店内的,那就代表其使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等手段。
最后,也是最难证明的一点。即女子到底有没有占有秦先生的钱财。
从表面上看,女网友是没有从秦先生手上获取过钱财。但法律上讲,间接获取也一样算是占有。
也就是说,如果这家成人用品店实际上是女网友开的,或者与其之前已经与老板商量好,之后再分成的。那也能认定女网友占有了秦先生的钱财。这就是司法实践中,警方能够认定“酒托、药托”构成诈骗的法律依据。
换而言之,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认定上述那几点,那么这位所谓的女网友就构成诈骗。即属于“药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注意!诈骗罪不仅是数额犯,同时还是情节犯。情节犯是指行为人两年内实施过三次诈骗行为的,就应当认定为构成诈骗罪的情形。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能够认定受害人不仅仅是秦先生一人,而是三人以上且都是近期内被骗的,那么就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事处罚。最后,还是那句老话“网友交友需谨慎!”尤其是刚认识不久就异常主动的,一定要谨慎对待,以免财产安全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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