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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六盘水:发回重审5次终获无罪,马拉松式的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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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仁武、左罂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黔0203刑初75号

案  由: 职务侵占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黔0203刑初75号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仁武,男,1936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系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系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经理),住六枝特区。

辩护人董剑超,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罂,曾用名左鹰,女,1970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仡佬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六枝特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2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辩护人张春华,系六枝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辩护人曹夏,系六枝特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实习)。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特检刑诉字(2011)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仁武、左罂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方仁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被告人左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方仁武侵占公司财物28.89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四、被告人左罂侵占公司财物3.567891万元,依法发还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案移送的存折、银行卡及余下的查封款2.190109万元(此款暂扣押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告人左罂。宣判后,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均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黔六特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方仁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被告人左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方仁武侵占公司财物28.89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四、被告人左罂侵占公司财物3.567891万元,依法发还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案移送的存折、银行卡及余下的查封款2.190109万元(此款暂扣押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告人左罂。宣判后,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均不服,再次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黔六中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黔六特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建议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0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黔六特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方仁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被告人左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方仁武侵占公司财物28.89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四、被告人左罂侵占公司财物3.567891万元,依法发还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案移送的存折、银行卡及余下的查封款2.190109万元(此款暂扣押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告人左罂。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均不服,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4)黔六特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因本案需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退回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1日建议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1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方仁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被告人左罂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方仁武侵占公司财物28.892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四、被告人左罂侵占公司财物3.567891万元,依法发还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案移送的存折,银行卡及余下的查封款2.190109万元(此款暂扣押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告人左罂。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再次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黔02刑终5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5)黔六特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黔02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再次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黔02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6)黔020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仁武及其辩护人董剑超,被告人左罂及其辩护人张春华、曹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利用其分别担任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以下称二建司水泥厂)法定代表人、会计职务之便,采用为虚构的法律主体“正龙纸袋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虚列二建司水泥厂对“正龙纸袋厂”的债务302.89472万元(其中包括欠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2.93672万元),并直接用该厂现金或银行存款、水泥、转账三种方式对虚拟负债进行偿还。该厂在此期间共领用编织袋274.8806万个,按当时的公允市场价0.60元/个计算为164.92836万元。扣除164.92836万元后,被告人方仁武、左罂侵占该厂财物价值共计137.96636万元。其中价值5.4万元的240吨水泥被方仁武、左罂用于购买六枝特区安水路平寨汽车站对面住房一套。

在同一期间,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用代开发票舞弊的手段虚列二建司水泥厂对相关主体的债务239.243693万元,并直接用该厂现金、水泥、转账三种方式对虚拟负债进行偿还,从而达到侵占该厂财物239.243693万元的目的。

二建司水泥厂下设两个独立核算单位:二建司水泥厂一分厂和二分厂。一分厂是由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和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新寨村民组于1989年联合建成,第二建筑公司占总资产的60%,新寨村民组占40%。1998年10月27日,二建司水泥厂通过拍卖,以人民币480万元购买原“六盘水市水泥厂”破产清算整体资产并成立二分厂。2006年5月20日,被告人方仁武利用其担任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经理职务之便,以该公司水泥厂二分厂净资产28.8921万元作为对改制成立的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从而达到侵占该公司水泥厂净资产的目的。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企业二建司水泥厂财产,方仁武侵占金额共计406.102153万元,左罂侵占金额共计377.210053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仁武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不是事实,方仁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司法鉴定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人杨某6、潘某2作出鉴定时,无执业证、无鉴定人资格,同时,当时的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二、公诉机关认定其与左罂侵占302.89472万元不实。1、因为正龙纸袋厂是真实存在的,其负责人是左某1。水泥包装袋是水泥生产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二建司水泥厂的水泥包装袋基本都是正龙纸袋厂提供。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财务审查组”在2005年12月21日的核实报告中证实六枝二建司水泥厂在此期间所用包装袋是向正龙纸袋厂采购的,是真实、客观的事实。未订立购销合同的原因是市场价不稳定。2、二建司水泥厂义务为六枝特区国家税务局代扣代缴税款并无不当,且代扣代缴税款已由国税局专管员收走。3、鉴定的公允价0.60元/个的价格也是不合理的,鉴定机构无权对商品定价。同时水泥包装袋是普通的生产性耗材,其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不同时期价格不一样。4、公诉机关指控方仁武和左罂侵占137.96636万元,二被告人怎样提钱,何时提钱,用在何处,存款在何处,分多少次取出,如何占有均无证据,故其指控不能成立。三、起诉书认定方仁武与左罂侵占239.243693万元不能成立。239.243693万元的原燃材料款是真实发生的,且二建司水泥厂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方仁武侵占这些钱是怎样占有,何时占有的也无证据证实。四、公诉机关认定方仁武侵占六枝二建司水泥厂二分厂净资产28.8921万元不能成立,因为六枝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是依法进行的,方仁武占二建司水泥厂二厂净资产28.8921万元是在改制中产生的。

辩护人董剑超辩护称,一、《筑华某专审字(2010)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鉴定报告是2010年3月22日作出,而鉴定人杨某6、潘某3是在2010年6月7日才被司法厅批准执业,也就是说二鉴定人并不具备作此鉴定报告的资格。其次,鉴定报告对水泥厂1999年到2002年四年的总生产量的生产成本、利润没有鉴定,另二建司水泥厂领用的纸袋是向谁领,什么质量,报告中均未提到。最后,辩护方申请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报告质证时,鉴定人潘某4辩护方提出的质疑回答不清,且该份鉴定报告上没有潘某7资格证明,此鉴定报告程序违法,漏洞百出。二、关于起诉书中对编织袋按公允市场价0.6元/个计算的问题。首先,水泥厂向谁领取,何价格、何质量不清楚。公诉机关是依据当时当地两个水泥厂使用的包装袋的价格。而辩护方经过调查了解到水泥包装袋有很多种,而价格又各有不同,但六枝特区水泥厂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所用的水泥包装袋的价格一般在1元以上。三、本案几个重要证人如邓某、卢某、郑某1的证言因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且他们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故其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四、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侵占239.243639万元财物,从鉴定报告中指出水泥抵债121.607803万元,转账54.282051万元,其抵债水泥是谁拿走、转账给谁均不清楚,且差额63.356839万元又以什么方式侵占的均不清楚,公诉机关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被告人方仁武的此笔侵占事实不存在。五、对方仁武侵占二建司水泥厂二分厂净资产28.8921万元的部分,因水泥厂的改制程序合法完善,公开透明,改制是合法有效的,所以不存在侵占。六、对指控用于购买住房的240吨水泥款5.4万元,这240吨水泥是左罂之父左某1借给方仁武、左罂的,且对这240吨水泥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04年4月30日已作出不予立案,侵占事实不存在的决定,现在又提起公诉是不妥当的。七、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赃款去向不明。八、二建司提供的第二建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视频资料能够证实股份制改制是通过职工代表表决通过的,改制程序合法有效。综上,公诉机关对对被告人方仁武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方仁武无罪。

被告人左罂辩称,一、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主观臆断,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公诉机关将二建司水泥厂购进的水泥包装袋以0.6元/个定价无法律依据。首先,正龙纸袋厂是真实存在的,正龙纸袋厂1999年至2002年供应包装袋给二建司水泥厂期间,每年经贵州省建材质检站年检为合格及优等。二建司水泥厂向正龙纸袋厂购进水泥包装袋,有入库单、消耗凭证、挂账凭证及成本核算明细为证。如说二建司水泥厂向别的厂购进包装袋,那么有无财务凭证。另鉴定报告上提出编织袋的公允价为0.60元/个并不客观,是主观臆断。二建司在1999年至2002年购进包装袋的质量要求很高,包装袋品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决定二建司水泥厂购进的包装袋出现多种价格。没有订采购包装袋合同,是因为质量和品种随时都有改动,价格定高定低都不利,且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对市场商品定价。三、起诉书称左罂和方仁武侵占239.243693万元不实。1、购进的原燃材料有入库单、领料单等,购进多少原燃材料,供货方就领走多少钱,这些原燃材料全部用于生产水泥。如果没有购进过这些原燃材料,那么1999年至2002年间二建司便无法生产。这四年除此之外购买原燃材料的资金及账本如果另外有,又在哪里体现。2、关于代开发票问题,每次开增值税发票是国税局的杨某1亲自到场开票,有时他忙不过来时水泥厂的人代过笔,但当时电话和手机不普遍,核对供货人身份证号码时不方便,都是杨某1编的号码并开发票完税。虽然号码与供货人身份证大部分不符或编的没有此人,但发票上供货人和记账凭证中结算人及领走钱的人名是真实的,且交易是真实发生的。3、在税收管理中,二建司水泥厂既是纳税人,也是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购进原燃材料时,本厂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这是税法赋予的义务。因个人或村民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时,二建司有义务代扣代缴税款。至于能否为个体或村民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当时六枝国税局决定的,与左罂无关。四、左罂于2001年6月以后就没有任某司会计了,由江某1接管左罂的会计工作。五、公诉机关前面起诉指控左罂和方仁武共同侵占,后面又体现分别侵占,前后矛盾。五、左罂作为会计,只管账不管钱,没有所谓的侵占便利,且二建司水泥厂的财务账是真实、客观的。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左罂犯职务侵占罪不成立,请求宣告我无罪。

被告人左罂的辩护人张春华、曹夏辩护称,被告人左罂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本案鉴定报告鉴定人的资质问题,赞同方仁武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本案左罂侵占二建司水泥厂的3028947.20元不能因为“正龙纸袋厂”没有取得相应的证照就认为该厂不存在。六枝特区二建司向正龙纸袋厂购买纸袋是事实。在定公允价的问题上,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同品质的包装袋有不同的价钱,故公诉机关指控左罂侵占这笔款是不成立的。对指控左罂侵占的其他二建司财产也是不成立的。无论被告人是采取什么手段侵占,最终都要看是不是实际的占有了公共财物,但本案从证据上无法证明被告人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渠道及占有的状态,被告人是以什么方式占有、使用及转移财物并没有体现。故公诉机关指控左罂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原名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1985年10月25日至2006年6月26日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2006年6月26日后申请改制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仁武,会计为左罂,出纳为邓某,开票员为付应英、左某2。

一、1999年1月1日起,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从“正龙纸袋厂”购进编织袋。2001年12月19日,“正龙纸袋厂”在六枝特区工商局登记注册,2003年8月23日,工商登记注销;“正龙纸袋厂”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为2002年6月29日,申请注销时间为2003年10月27日,2002年6月至2003年10月申报均为无营业,未缴纳税款,也没有领用发票记录,且该期间没有生产。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给“正龙纸袋厂”共购买纸袋290.6109万个(其中无膜袋192.8659万个,有膜袋97.745万个),在此期间,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一厂、二厂共领用纸袋274.8806万个(其中无膜袋172.4429万个,有膜袋102.4377万个)。财务处理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对“正龙纸袋厂”的债务302.89472万元。账务体现对“正龙纸袋厂”的债务归还有三种情况:1、用现金或银行存款进行偿还;2、用水泥厂水泥进行偿还;3、用转账冲抵方式进行偿还。

二、2000年的一天,彭某2因自建房屋需到二建司水泥厂购买水泥,其到方仁武的办公室时,方仁武、左罂在场。方仁武遂问彭某2有无多余的房屋,想购买一套,彭某2当时同意方仁武、左罂购买一套,并与方仁武、左罂商量先拉筑华牌水泥建房,后再用水泥款算抵房款。第一次左罂开具50吨的水泥票给彭某2,后双方约定缺水泥时由魏某打电话给左罂,由左罂将筑华牌水泥送到建房工地使用,建房共用水泥240吨,价值5.4万元。后彭某3(系彭某2之兄)与左罂签订购房协议,建好房后,彭某2、魏某与左罂结算房款,左罂要求魏某为其补充出具一份住房工程决算情况说明。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材料采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发票挂账负债239.243693万元(其中增值税发票金额67.663287万元;运输发票金额171.580406万元),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的账务体现用该厂现金、水泥、转账三种方式对其负债进行偿还。其中,对虚拟债务胡某1999年采购挂账6342元、郑某32000年采购挂账6993元、李某31999年至2001年采购挂账28.224964万元中的3680元、李某41999年至2002年采购挂账2.154687万元中的1.866391万元进行偿还,从而侵占3.567891万元。

四、1985年6月7日,六枝特区平寨镇山脚村(现杨丰村)新寨生产队(现新寨村民组)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二建司)签订水泥厂联办协议,由新寨村民组用土地、公路、矿山和10万元资金入股,二建司投资50万元,联合兴办了二建司新寨水泥厂,双方约定各占50%的股份;1989年8月24日,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将股份调整为二建司60%,新寨村民组40%;1990年2月19日,二建司新寨水泥厂更名为二建司水泥厂。1990年1月至1992年5月31日该厂自主经营,1992年6月1日至1995年5月31日该厂由厂长方仁武承包经营;1995年6月1日至2001年11月23日该厂自主经营;2001年11月23日至2007年11月23日承包给温某、龙某、朱某经营,承包费每年80万元。在此期间该厂于1998年9月18日以水泥厂的整体资产抵押担保并与六枝特区农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向六枝农行借款300万元收购六盘水市水泥厂,作为二建司水泥厂的二分厂,二建司水泥厂作为一车间(一分厂);1999年至2002年期间,二分厂的水泥由一分厂(一车间)代为销售;2003年1月20日,二分厂正式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为二建司水泥厂二分厂。其间,2002年3月15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成立分支机构: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车间(即一分厂),负责人为朱某,2002年4月15日负责人变更为温某;2002年12月26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成立分支机构: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下属第二分厂,负责人为倪某。2005年二建司水泥厂决定改制,更名为筑华公司;同年8月4日,新寨村民组37户村民签名授权时任领导班子成员的陈某2参加二建司的股份制体制改革工作;8月9日新寨村民组的股东代表陈某2、郑恩会(时任领导班子成员)、郑廷达(时任副厂长)、罗光付与二建司签订了《二建司水泥厂与新寨村民组联办水泥厂补充协议》,其中明确,由于二厂无论是在收购前的贷款资金争取还是收购后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二厂技改造成的几百万元损失,新寨村民组都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故二厂的一切产权与新寨村民组无关,因为一厂、二厂是两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体制改革工作中,新寨村民组不参与二厂的清算,不承担二厂的义务,也不享有二厂的权利。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根据国家政策组织实施企业体制改革。因“二厂”产权关系不明晰,在时任经理方仁武的主持下,二建司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议定对“二厂”的产权关系进行明确。会议一致同意二建司与方仁武分别占“二厂”产权比例为4:6。同日,二建司水泥厂实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二)中明确二建司占“二厂”40%的股份,方仁武占“二厂”60%的股份,并确定本厂体制改革一厂、二厂一并进行。2005年9月2日,六枝特区乡镇企业局以六特乡企发[2005]35号文件批复同意二建司水泥厂推行股份制体制改革。同月,二建司水泥厂开始进行股份制改制,同时委托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厂截止2005年7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后的净资产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反映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0.124706万元。2006年4月26日,新寨村民组41户村民签名授权陈某2全权代表村民在筑华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2006年4月28日,二建司召开第五次职工大会,25人对《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方案》(草案)进行讨论并表决,会议一致通过该草案。2006年4月29日,《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方案》出台,成立筑华公司,股东由二建司、新寨村民组、方仁武组成,该公司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31.6万元,其中:已缴人民币106万元,出资方式为债转股和净资产,余额人民币25.6万元在两年内交清。上述用作投资的净资产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截止至2005年7月31日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净资产。同年5月20日该公司制定章程,同日股东会作出决议,明确一厂的投资主体和比例为新寨村民组36.6%、方仁武63.4%;二厂为二建司40%、方仁武60%;各股东在筑华公司的总投资比例为新寨村民组18.3%、二建司20%、方仁武61.7%,同日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5月24日六枝特区乡镇企业局以六特乡企发(2006)32号文件批复同意二建司的改制方案。6月21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变更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7月10日筑华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将一厂对外转让,8月20日,筑华公司与温某、龙某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项目为一厂的全部股权和不动产,价款158万元,另外受让方还应承担转让方347.08万元的债务。同日筑华公司成立由方仁武、郑某5、罗某2、江某2、李某7组成的清算组,对一厂的债权债务,资产及转让收入等进行清算。10月20日筑华公司股东会决议投资比例变更为:一厂新寨村民组40%、方仁武60%;二厂二建司40%、方仁武60%;各股东在筑华公司的总投资比例为新寨村民组21.1%、二建司18.9%、方仁武60%。10月24日,公司制定了财产清算和分配方案,除归还股东方仁武的投资款36.5万余元,新寨村民组19.3万余元外,剩余财产68.9万余元,按股权比例方仁武分取60%,即41.3万余元,新寨村民组分取40%,即27.5万余元。2006年12月28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召开2006年度职工大会作出《关于转让水泥二厂股份的决议》,将第二建筑公司在二厂的40%的股份转让给方仁武。2006年12月31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方仁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第二建筑公司在二厂的40%的股份转让给方仁武,方仁武拥有二厂100%的股权。2007年1月12日,方仁武与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二厂股权45%的转让给倪某,方仁武仍拥有二厂55%的股权。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在侦办此案过程中,扣押了以左罂为户名存入“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折、卡共10张(本),并冻结中国信合卡上的4527元存款。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将此10张(本)存折及卡随案移交至本院。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仁武、左罂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方仁武、左罂的身份证;六特二建字(2001)号文件;抓获被告人左罂的经过及逮捕证,该组书证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左罂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二)有关二被告人侵占137.96636万元和239.243693万元的相关证据

1、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专审字(2010)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

(1)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二厂)行为人(法定代表人方仁武,会计左罂)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法律主体“正龙纸袋厂”,自己代该不存在的法律主体“正龙纸袋厂”采用欺骗的手段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没有“正龙纸袋厂”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同“正龙纸袋厂”的交易合同),行为人账务处理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对虚构法律主体“正龙纸袋厂”的债务302.89472万元,其目的是为了掩盖行为人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将水泥厂财物占为己有的事实。行为人将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财物占为己有的事实有3种情况:①行为人用现金或银行存款对虚拟负债进行偿还;②用水泥厂水泥对虚拟负债进行偿还;③用转账冲抵方式对虚拟负债进行偿还。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是非法的,从而行为人占有水泥厂财物也是不合法的,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水泥厂财物302.89472万元(其中一厂106.66万元;二厂196.23472万元)。

鉴定结论补充说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二厂)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领用编织袋2748806个,按当时的公允市场价0.60元/个计算为164.92836万元(且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承包时转让价也为0.60元/个)。根据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从鉴定结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水泥厂财物302.89472万元”的金额中扣除164.92836万元,即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行为人涉嫌职务侵占水泥厂财物价值为137.96636万元。

(2)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方仁武及主管会计左罂提供的用“正龙纸袋厂”水泥抵所购私人房款的事实不存在。因为2000年至2001年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开给正龙纸袋厂的水泥提货单的购货人是“正龙纸袋厂”,并且是用于抵偿欠“正龙纸袋厂”的负债而开具的水泥票,在此期间,“正龙纸袋厂”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见六枝特区公安局提供的工商证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同“正龙纸袋厂”并没有交易行为,对“正龙纸袋厂”的负债是虚假的,“正龙纸袋厂”(负责人左某1)不可能取得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水泥的法律事实,故左罂、方仁武用“正龙纸袋厂”水泥抵偿所购私人房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该事实不能成立。

鉴定结论说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水泥行为人(方仁武、左罂)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虚构法律主体“正龙纸袋厂”,采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为对“正龙纸袋厂”负债的方式,并用水泥厂的水泥对其虚假债务进行偿还,达到占有水泥厂财物的非法目的。集资建房水泥正是行为人非法占有水泥厂水泥的真实去向。

(3)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二厂)行为人(法定代表人方仁武,会计左罂)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代开发票舞弊的手段虚列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对相关主体的债务239.243693万元,并直接用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现金、水泥、转账方式对其虚拟负债虚构进行偿还239.243693万元,所采用的手段是不合法的,从而支款去向也是不合法的,造成行为人将水泥厂财产占为己有,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行为人方仁武、左罂涉嫌职务侵占水泥厂资金239.243693万元。

2、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04]20号文件关于确定2004年度继续留册的第一批社会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入册名单的通知:主要证实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被告人的供述

(1)方仁武供述:我在二建司任了多年的经理,经理的具体工作是对公司负全面责任,并负法律责任。经理对公司的财物有掌握、了解、支配权。二建司有水泥一、二厂,其法人是我。1999年底至2000年初是我任水泥厂厂长。水泥厂当时是我“说了算”。我当时是使用私人章。我有两个章,一个是法人章,一个是批条子的私人章,私人章是我自己保管,法人章是财务室主管会计保管(当时主管会计左罂,以下同)。大方字的方仁武私章由我自己保管,但放在我办公室,左罂也有钥匙,是我给她的,有时她也可以盖。另一枚“方仁武印”的章就是我的法人章。左罂是有人介绍,经我同意进入水泥厂先试用,水泥厂时任副经理,主管会计梁某退休后,左罂正式工作。左罂任主管会计由集体决定的。是否有会议纪要要问办公室。我是经理,当时我同意的。左罂任主管会计时与我是同居的,同吃同住。同居时我们夫妻财产没分开。1999年至2002年向“正龙纸袋厂”采购纸袋凭证及其附件(二厂)册中增值税0338818号上面的方仁武私章是左罂盖的。2001年冲抵挂账李某3凭证及其附件中的18号付款凭证后面李某3的借条上面有我的私章,这是我盖的。一般章在我办公室,左罂也能盖,我不管账,不管钱。水泥厂当时购正龙纸袋厂编织袋是用水泥厂水泥“以物抵债”的形式,是否会议决定我不知道。当时左家有二建司水泥厂“正龙纸袋”的提货单,都盖有我的法人章,是管章的人盖。左罂当时在财务上主管工作我是知道的,我只管亏损了要找原因。后来厂里亏损,查原因是银行贷款的事。作为厂长,财务账在税收上面出问题我肯定有责任。

(2)左罂供述:我是95年招聘进二建司的,开始任水泥厂会计,后来收购二厂,就任主管会计。主管会计到1998年是江某1,二建司的领导层办公会议决定,我任副经理负责经营。财务主管章一直到我从二建司出来都没有换。任副经理时我就兼一厂、二厂副厂长,当时我负责营销。1998年我任副经理时和方仁武同居。仓库提货单在每月结账时有入库数,然后凭提货单减库存数,每月保管员自己制单,入库多少,提货多少,剩余库存,然后保管员签字,财务人员根据这个单和提货单结算,所以保管员开的单和提货单都一直保存在财会上。另外,除了水泥厂欠款的人财务上要查欠了多少款才开提货单,其他开提货单的人要先付款。

我在二建司水泥厂任主管会计时是记整个水泥厂的账。记账必须用经理签字的票据。记账、核算成本必须月清月结。每月的核算报表都要报送经理一份,相关部门各一份。梁会计退休后,财务专用章由我保管了一段时间,后来是李某1保管,再后来由江某1保管。我任主管会计时,开得有大量的贵州省国税增值税发票,只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就可以开。水泥厂开增值税发票去国税局的税务所领就可以了。当时是六枝税务所,所长姓周。我们直接联系国税的杨某1来开代扣税。我们开的税票是代开税,代开的税票只能是水泥厂销售的水泥发票。我主管会计账凭证后,附件的贵州省公路运输货票水泥厂从来不开,是驾驶员自己开来的。我们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是真实的。我们会计、出纳账绝对是平的。单位的会计账是收现金(水泥款)预收账款增加,水泥提出后预收货减少。

方仁武有两枚章,一枚是中间有个大“方”字的私章,另一枚是“方仁武印”的法人章。这两枚章我拿不到,都是他自己保管,我从来没有方仁武办公室的钥匙。

1999年至2001年期间水泥厂采购的水泥编织袋在水城有一家,开平一家,郑廷秀一家,还有我父亲的“正龙纸袋”,还有外省的,采购合同应该有。当时购哪家编织袋,定价格为多少,肯定是经理方仁武有决定权,财务、采购都没有这个权利。购“正龙纸袋厂”编织袋肯定是经理方仁武决定的。

1999年1月至2002月12月水泥厂同“正龙纸袋”厂有业务往来。“正龙纸袋厂”大部分的供货发票是杨某1来开的,其余的我不知道,公路运输发票我记得好像没有。水泥厂获取“正龙纸袋”在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都是先挂负债,挂欠款。我记得没有运输发票。公司对“正龙纸袋厂”记账有“以物抵债”情况,但对其他的债权人也是这样。提货单上方仁武的章是开完单后,一次几百吨拿去找方仁武亲自盖上去,其他的人都盖不到。方仁武大方字的私章是发票开出后,交方仁武审核入库数及价格对了,方仁武自己盖章认可。没有方仁武的这个章水泥厂任何人都不敢挂账。“正龙纸袋”是得到了水泥厂以物抵债水泥的,水泥也提走了,但谁提走的,钱给谁要问“正龙纸袋厂”。

“2002年8月19日左某1的收条”这张收条是左某1本人写的。2002年元月28日以左某1名字写的领条领款2000元是我亲笔为左某1代写的。这笔钱是我父亲左某1拿走了,“已审核”是我写的,因为有一段时间单位会上专门要求财会同时审核。

4、报案笔录、上访材料及政府处理文件

(1)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新寨组报案及报案报告,主要证实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新寨组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方仁武的犯罪事实,并请求追缴方仁武侵占公司的资金488万元。

(2)上访材料及政府处理文件,该组证据证实自2003年以来六枝特区二建司部分职工联名上访反映方仁武、左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二建司水泥厂财物。

5、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证言:(1999年至2002年期间,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一厂、二厂的财务账有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杨某1开具)杨某1辨认几张后说明,当时如果需要,方仁武电话联系他,他再带发票到厂里开,因当时需要发票太多,他在开,左罂或她妹和一个姓张(张绪缓)的也当着他的面开。当时开税务发票时,没有要求提供交易合同和申请发票人的身份证号码,只要有人需要发票,就和他们联系,他们就去开发票,目的是完成当时的税收任务,所以当时所开出的发票供销的真实性他们不掌握。

(2)证人邓某的证言:我是1992年至2003年12月在水泥厂任出纳。当时水泥厂购买水泥是先交钱,再开单,是我收水泥款。我任出纳时,有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水泥厂开的账户在农行六枝支行。

左罂是在1997年接任某司主管会计,当时左罂与方仁武已经同居了,方仁武叫左罂接会计,就叫梁某会计当天下午办退休手续。左罂接会计后,还叫六枝碳素厂的会计赵树仁教了几个月的会计业务。

我任出纳时购水泥的客户有直接交现金,也有用支票的。用支票的直接拿到银行做存款账;收到的现金账,当天没用完的我就开个银行用的送款簿将剩余的现金存在农行水泥厂的账户上,现金支出要凭发票或领条。小额支出凭发票,大额支出要见方仁武有个大方字的章才支出。这是方仁武的公用章,好像当时是左罂保管。每月底,我要把收到的货款现金支出的部分,开现金支票交到农行作底存,每月我将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作好后,交给会计,由会计对账。

1999年至2001年,水泥二厂是二建司用一厂的厂房、机械抵押在农行贷300万元购买的原六枝水泥厂。水泥二厂从生产的那天起就建有自己的账户,当时我任出纳,会计是左罂,二厂的银行存款账户开在农行六枝支行。二厂和一厂的账是分开的,二厂的银行账名称应该是二厂。我收到水泥款后,就开收款收据,再开提货单给购买水泥的客户,开的收款收据和提货单只签字,没盖章,收款收据是在收款栏签邓字或邓某,提货单是在开票栏签邓字或邓某。我签字开的提货单是由我收水泥货款。不是我开的单,货款我都没有收到,那是会计的事。正龙纸袋厂用水泥还纸袋款的提货单,不是我领用的,是正龙纸袋厂领用的,有时叫我帮忙开提货单,我签我的字,但没收到这个提货单的货款。这个厂的账都由会计左罂做会计账。当时正龙纸袋厂是左罂的父亲左某1承办,水泥袋直销二建司。1999年至2001年期间,一厂没有向二厂借过水泥销售。

我们每个月的对账单装订在发票上。我的出纳账是专用的,一本一百张,不能撕,是我在会计左罂处领用。我在水泥厂任会计时,没有在其他银行建有账。出纳账只与会计和银行对账,水泥库存账只和会计账对账,我作为出纳只管钱。在我所开出的提货单上注明有“从煤款中扣除”、“从萤石款中扣”、“减方仁武款”等内容的提货单货款我都没收到,我只负责开单,会计左罂负责扣,抵扣是会计的事。水泥款欠条做会计账并见有销售发票这种,说明欠条上的水泥款应该交了,但欠条款我没收到过,还款也应转出纳入账的,我没收到过。所有的水泥款,只要有我的收款收据我都收到水泥款的,没有我的收款收据我都没收到水泥款。我收到的款,提货单都是我开的。

1999年至2002年期间,二建司水泥二厂财务账中有一部分“冲抵”账,这段时间只要不是我收到的货款都没有进水泥厂出纳账。

我们使用的财务专用章是左罂一个人保管,如果我使用的支票要存、取款,都是找左罂由她给我盖章。中间有个“方”字的章,在左罂的手上是专门用来盖单据的。中间有方字的章因方仁武与左罂是夫妻,就给左罂保管,前任主管会计梁某没有保管,聘用会计李沁莹是做好账拿到左罂那去盖中间有方字的方仁武的章。当时水泥厂效益好,月底却没钱发工资,左罂告诉方仁武,方仁武从来不过问,从来没开过财务方面的会,只是叫财务找私人借钱发工资,因为当时水泥厂欠农行的贷款都几百万,每个季度水泥厂还农行十多万元贷款。按我国的会计法规定,公司经理与主管会计不能是一家人,但当时就是经理方仁武一个人说了算,硬要梁某退休,叫左罂接会计。我在水泥厂任出纳时是国税局的杨某1来开国税增值税发票。

2003年6月19日水泥厂财务出示的方仁武的私章、法人印鉴章、财务章的使用证明是我写的,是江某1盖的财务章。这上面盖的方仁武的两枚样章我从来不保管,我没章,可能是江某1盖的。提货单上的各个章事先是由左罂盖好,因为章是左罂保管。

“正龙纸袋厂”销售编织袋给水泥厂,货款应该由我付,但只有很少一部分在我这里付,因为多数编织袋款是用水泥厂的水泥抵编织袋款,是以“正龙纸袋厂”的名义买的水泥来抵正龙编织袋款。“正龙纸袋厂”所有销售给水泥厂的编织袋都不经我出纳账,当时卢某等人销售给水泥厂的编织袋款都是如数付现金,是凭发票和卢某写的领款单,由我付款。我付款时均有主管会计左罂开出的付款凭证,上面摘要科目内就写有编织袋多少钱一个,多少个。当时卢某及六枝街上龙家销售给水泥厂的编织袋都是6角钱一个,煤机厂纸袋厂的多少钱一个我记不清了。卢某最后一次销售编织袋时与方仁武、左罂扯皮,因方仁武、左罂要把生意给“正龙纸袋厂”一家,故意说卢某的编织袋质量不合格,不付款,后来只付一部分款,我就到会计室去翻柜子里的单据,就发现卢某的收款收条不见了,全部变成左某1的了。就是说变成卢某6角钱卖给左某1,左某1又卖给水泥厂不知道多少钱一个了。当时客户都买正龙纸袋的水泥,不买水泥厂的水泥,因为提水泥也要左罂签字,不签提不到水泥,左罂都是先签“正龙纸袋”的水泥。

纸袋价格由经理方仁武决定,别人说了不算,开平制袋厂售给水泥厂的纸袋6角钱一个,均由出纳结账付现金,没有水泥冲抵和转账的情况。正龙纸袋厂卖给水泥厂的纸袋价格是经理方仁武决定,复合膜袋1.2元一个,一般的1元一个。除正龙纸袋外,好像矿务局总机厂售过一次几万个给水泥厂,后来就没有了。出纳没我的章,领款或经办人栏无签字,这类凭证账应该没经我的手,我的出纳账上就没有。凭证有邓某的章,有领款人周某2的签字,但周某2的签字与前一页周友兵的签字字体不一样,这类情况都是凭证上已签好字,拿给我付款记账后,每月结算完拿给左罂负责装订,我从来没有装订过。2000年9月7日付款凭证17号有邓某的章,但领款无人签字,后面附的左某1的收条,这笔款我付了,应该是左罂领走的,因为收条上的字是左罂写的,只有左某1的签字,条子是左罂拿来的。左某1在领款栏签名这种凭证,左某1从未来过财务结账,当面签字,这种情况是左罂填写签好了,我只管付款记账就行。附件左某1、左罂的条子,领款无人签字这种凭证是左罂拿付款凭证给我,内容都是写好的,我照凭证付款记账,后面的附件我没有看到过,不是我附上去的。凭证内容是付总机厂编织袋款,有高吉臣的签字,后面附左某1收条这种凭证我只知道总机厂有几万个编织袋卖给正龙纸袋,但这个账为什么这样做我不知道,我不认识高吉臣,是否是高吉臣亲自签的字,我记不起了。此笔账是从出纳付出的,从支票上签字是高吉臣领的款,为何有左某1的收条我不知道。

卢某最后一批货供了17300个编织袋,应付一万元,方仁武找特区质量局的查卢某的编织袋质量后,方仁武就找卢某说只付给卢某七千元,账上就只有左某1的账了。卢某结账时,要拿发票或条子,上面都要有方仁武的章我才付款,并叫卢某写个领条。

我认识李某3、杨某7、杨某8、李某6、聂某,还有李隆凯,他们结算石头款,是亲自来结算的。我见到会计左罂或江某1开的付款凭证就付款。付款凭证上的领款人一栏没有领款人签字的情况,这笔钱有的是左罂做的付款凭证,左罂拿来叫我付这笔钱,这种情况应该是左罂把钱领走了。会计左罂、江某1拿付款凭证有代领钱的情况,而且多的。左罂代领钱的有“正龙纸袋”或拉煤的客户。左罂拿付款凭证给我,叫我付款,我就把款付给左罂,左罂是会计,我没有叫左罂签字,左罂也没有签字。左罂代很多人领过货款,我也记不清了。左某1从来没有找过我,正龙纸袋的现金支付都是左罂或左罂的妹找我结的款。

(3)证人江某1的证言:2001年我担任二建司的总会计。二建司水泥厂的水泥包装后,由生产包装入库,入库的同时送一份单到财务来。入库的水泥是保存前入库,入库时由生产部门统计,出三张单,一份在生产部门,一份在库存,一份报公司财务。然后三级账的财务经常和库存对账,实物是年终对账(除了换人)。入库时,对破损的水泥要做销账,但数量不多。我们公司都是先付现金才开单,二建司当时一厂、二厂的水泥都是“筑华”牌水泥。当时一厂的仓库保管员是郑某2,直到该厂转接出去。三级账与入库保管员对账时,是对正规提货单,但实际提货时,购水泥的人一次提不完提货单上的水泥,就与提货的互相之间有小票或记账,但那是他们之间的事,最后以正规的提货单对账。当时二建司的领导如果要送相关部门的水泥,领导的白条子不可以提货,要开提货单,然后从财务账上进入公司管理费,但多了不能得税款抵扣,有的就开别的发票来报。当时公司经理方仁武和副经理左罂都可以写白条子,然后盖上私章,有时是用信纸写的发多少吨水泥,三级账在对仓库账时,仓库保管员拿提货单和条子与三级账对账后,制作出库单,凭出库单记入凭证,出库单和凭证保管留底,提货单和条子就不保管了,有的条子有账的从账上扣钱,由公司承担的进入相关的费用,所以条子是谁的谁就拿走了。

2001年年初我在二建司水泥厂任会计时有一厂、二厂,账是分开的,当时出纳是邓某,直到他退休。邓某每个月的出纳账与会计账是平的。水泥厂的资金管理支出每一笔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即公司经理签字、盖章才能支出。2002年水泥厂承包以前公司经理是方仁武。当时水泥厂是在农行建的账户,就一个账户,一厂、二厂的账是分开的,现金账、银行存款都是分开的,两个厂独立核算。每个月两个厂都对账,各厂对各厂的账,然后两个厂的余额加上,等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

每个月的汇总报表由主管会计制作,主管会计的汇总报表根据出纳的记账及其他记账、转账凭证汇总。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和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在水泥销售过程中,是谁制的单就由谁签字。但付款凭证就只有主管会计制单。经理方仁武的印鉴章,我从来没保管过,应该在出纳那里。中间有大“方”字的章是方仁武的私章,应该是方仁武自己保管。“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财务章”在我接主管会计时,由我负责保管使用,之前是前任主管会计左罂负责保管使用。二建司水泥厂计量单上“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这枚章在我到水泥厂工作时,是直接由经理方仁武保管使用的。我任主管会计时每个月的汇总报表都要报送经理、税务、经委等相关部门。水泥厂开具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是由左某2一个人保管使用。买水泥的客户需要时就开,原来是每个客户都开,后来是谁需要就开,收款收据必须要开,提货单也同时开。但没交钱的只写张欠条和抵账的都不开收款收据,只开提货单,由抵账的在提货单上签字。有些转账凭证是我制作的,是根据仓库保管员开出的入库单制作,内容是借材料采购,货应付账款,是说挂正龙纸袋的账,欠正龙纸袋的款,仓库开出的入库单应该真实,这些销售是否有购销合同我不知道。水泥厂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就通知专门的税管员带发票来开,有时数量多,我们就帮忙开。我接主管会计之前都是左罂联系好的,我照着办,我任主管会计时也联系过。二建司水泥厂当时因欠正龙纸袋的编织袋款,有用水泥抵款的现象,领现金是很少的。当时左某1年纪大了,一般不到水泥厂来,都是左罂几姊妹来开提货单,多数是张某2来开提货单。“正龙纸袋”开的抵账水泥提货单,出售该水泥时,谁收款我不知道,那是左家几姊妹的事。2001年冲抵挂账李某3凭证及其附件中的第10号付款凭证是我制作的,凭证后面附的领条,是付的现金,领钱的人不要税票,在结算时,售物人出示税票然后附在挂账记账凭证后面。这份记账凭证不管谁经手制作,都要汇总到主管会计手上审核,审核对后主管会计签字,才汇总付账。个人去开了税票的,后来挂账时全部是国税增值税发票,有的人没有销售过货物这种情况我不知道,这样做账均按原来主管会计的做法,我也这样做账。我只负责制做账目,现金我不经手。但我个人认为是地税负责开“劳务”税,国税负责开“销售”税。这种水泥厂代正龙纸袋开的税票每张上面都有方仁武的大方章,证明每张发票方仁武都是知道的。我接的左罂主管会计职务,但之前有些主管会计的账是李沁莹理的,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接主管会计的头几个月,左罂还上班,有时要教我工作上原来的做法,后来闹翻了,方仁武直接不让左罂去厂里了。

我接主管会计时,左罂带着我工作。我任主管会计初期,左罂的章一直盖着是因为当时只是叫我做报表总账,表要拿给左罂盖章,左罂的私章她一直自己保管。付款、记账凭证是二级会计账,谁做的谁签字。我经手的付款人有的我认识,有的不认识。出纳见付款凭证才付款,但有时会计不在,出纳见收条或票据也付款。我任主管会计后,左罂是逐步不管账的。正龙纸袋我付过账的。大约在2002年,左罂就离开水泥厂了。

(4)证人郑某2的证言:我于1998年11月份至2001年11月29日在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一厂从事水泥保管员工作,且只有我一人保管水泥。我是凭水泥一厂正规的提货单发水泥,上面盖有方仁武、左罂的私章,并有开票员的签字。还有就是左罂写的白条,用信签纸写的发水泥多少吨,大小写都有,有的盖有方仁武中间一个方字的私章,有的是签左罂的名字,有的盖有左罂的私章。我保管的全部都是筑华牌的水泥。凭白条子发筑华牌水泥是方仁武和左罂叫我发的,因为当时方仁武是二建司法人代表,左罂是经营厂长,我是听方仁武和左罂的。当时大部分是用正规提货单提水泥,只有少部分用白条提,但用了多少白条我记不清楚了。我每个月拿仓库的库存数、水泥提货单及白条从水泥一厂到平寨水泥厂找会计对好账后,拿给左罂审查认可就行了。结算的提货单、白条提货的条子均由左罂保管。

我每月同二建司财务人员结算一次,每月底在二建司财务室用一个清单,记录我交的提水泥凭据(白条子)总的有多少吨水泥,有收票人签字和左罂的签字、我的签字,一式两份,各存一份,我的这一份已交给了本寨村民组长郑恩能,要从清单上才能确定当时收票人是谁。结账时我把提货单交给二建司的会计算,算好后拿给左罂当面复核,复核后左罂在会计统计的结账单上签字,结账单公司财务和我各保留一份。结账的过程方仁武不管,是左罂管。在我的记录本中,我分不出方仁武、左罂用白条提的水泥。我交给公司结账的水泥提货单有提货人的就在提货单上签字,提货人没来就由驾驶员签字。在提货单上签字的人我都认识,我知道的都写在提货车牌号的后面。结账后提货单应该在二建司的财务会计处保存,我的这份交给郑恩能了。我在二建司的结算清单有一部分被左罂拿走了。郑恩能和左罂都没给我写收条。左罂拿走的是前任梁会计与我结算的清单,还有一本是二建司左罂管理水泥一厂期间水泥一厂入库的原始记录本。左罂当时说拿去看一下,后来左罂没有拿给我。

在提货人签字栏写“左某1”是此笔货算在左某1账上,是左某1自己签的字。在实发编号栏是保存水泥的堆码编号,是我填写,保证对水泥的质量,方便查。在有的提货单的编号上方有左罂签字的是水泥货紧张时,有左罂签字的才发货,没有签字是水泥货不紧张,提货不用排队时就可以不由左罂签字发货。我是见单发货,之前需什么手续我不知道。在发货时有小票单、便条提货的情况,有方仁武、左罂签字的我就同样照单发货,最后同样拿给会计结算时会计收去记账。

当时提货单第二联是财务记账联,由财务收记账。第三联是到仓库提货时我收的提货联。正龙纸袋厂的提货联在提货人栏多数是左某1签字,少数是左罂或其他人代签的字,在这一栏签字是证明正龙纸袋厂是左某1的货,是购水泥的人已付货款买左某1正龙纸袋厂的水泥,来提货就是在运输单位栏签购货人的名字和运输车号,我在保管员栏签我的名字或姓,我提完货给买水泥的人后就保管第三联提货单,每个月和会计左罂结账,结完账后左罂将这张提货联收到财务保管。

(5)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好像是在1999年3月经胡吉祥介绍到二建司水泥厂财务打工的。当时水泥厂的主管会计是左罂,左罂叫我帮她建二厂的账,干了一段时间,左罂就将一厂的主管会计的账叫我做。当时左罂又是副经理,主管业务,主管会计凭证账是她叫我做的。左罂叫我做账时把凭证附的单据分好给我,说这是一厂的水泥或是二厂的水泥。左罂说是一厂的水泥我就制单在二级或明细栏写一厂;说是二厂的我制单在二级或明细栏就写二厂。有的凭证后附的提货单是一厂的,保管员签的郑,为何写二厂是因左罂分好的二厂给我,我就写二厂,但还是要看提货人在二厂有无水泥预收款或应付账款。二厂当时没办营业执照,我也不知道怎么预收款。

(6)证人田某1的证言:我于2000年曾在二建司干过财务工作,当时只是搞凭证的记账,公司的账也简单,都是听左罂的。我只记账,其他的我什么都不知道。我认识当时有个小张(张某3)。

(7)证人皮某的证言:2000年冲抵挂账“正龙纸袋厂”凭证及附件(二)第二册记账凭证第337号后附件中提货单编号为04603号运输单位签字的“皮某”三个字不是我签的。我当时买过“正龙纸袋”的水泥10吨,是到左罂家去买的,是左某5八(张某2)拿了一张事先开好的10吨一张的票(提货单)给我,我就付了10吨水泥款2200元给左某5八,左某5八没有开收据、发票给我。后我提走了10吨水泥,但没有在提货单上签字,当时左罂也在场。因为当时我到水泥厂购买水泥提不到水泥,只有购买“正龙纸袋”的水泥才提得到水泥,单上有左罂签字,当时水泥很紧张,只有左罂签字才提得出水泥。我是二建司职工,但没上班。我知道,当时水泥厂方仁武和左罂事先知道水泥要上调价格,就先开几百吨的水泥票,涨价后再卖出,表面上“正龙纸袋”比水泥厂的水泥平均少5元左右,实际“正龙纸袋”吃中间的差价比5元要多得多。当时二建司水泥厂购买好几家的编织袋,如李某2、卢某等人的,但他们都买6角左右一个,方仁武、左罂做账时没有这些人的账,全部制作成“正龙纸袋”的1元、1.2元一个,也从中吃差价。

(8)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在2000年8月借给左某1十万元钱。因为左某1要买方仁武二建司的房子,来找我借钱,我借钱给左某1时就说要购水泥,左某1说需要水泥时,就到水泥二厂找左方兰提水泥。提水泥时,左方兰在个人小本本上自己记账。提货单我没有看到过,提货单怎么开我也不知道,拉到50吨或100吨时就和左方兰结账。我的账是结清楚的。后来我还需要水泥时,就找老邓(邓某)开水泥,有时老邓开的水泥要高出5块钱,我就找左方兰开,水泥款交给左方兰,不用开单。这种情况是:我问左方兰有单(提货单),就付钱给左方兰提水泥,如果没有单,就只有到老邓处开单,在老邓处交钱。我销售水泥时,对方要发票的,我就找水泥厂开。老邓不开发票,好像是王会计或付应英开国税的发票。

(9)证人左某2的证言:我是1998年通过方仁武和我姐左罂进水泥厂的。当时做的是二、三级明细账,有时帮着开一些水泥提货单等。原二建司水泥厂给正龙纸袋的水泥使用发票都是我开出的。水泥厂用于还“正龙纸袋”编织袋款的水泥提货单上的法人章、经营厂长左罂的章及水泥厂财务章都是事先盖好的,财务章是会计保管,法人章是方仁武保管,左罂的章是左罂自己保管。水泥厂用于抵“正龙纸袋”编织袋的水泥提货单,每张第三联运输单位栏均有提货人签字,证明这些水泥提货单均已售出,这些水泥款是我父亲左某1收的。是一次性开几十吨水泥,分成10吨或5吨一张,全部拿给我父亲左某1,由我父亲左某1卖出去,所以是我父亲左某1收这部分水泥款。凡是用于水泥厂水泥提货单不论是我还是张某2、张某3开出的用于抵“正龙纸袋”编织袋的水泥款,都是我父亲左某1负责收。当时我和张某2在财务室做三级账,我姐左燕在厂化验室,大姐左方兰在二厂仓库保管室保管。二姐左方玲负责入库(开入库单)。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是经方仁武介绍到水泥厂工作的,当时我在水泥厂任会计工作。2002年转账凭证347号后附的收款收据是我写的,后面“左某1”的收条是我父亲亲笔写的,我拿这张收条开了收款收据后交给老邓(邓某),由老邓找方仁武盖章,经过方经理确认。用于“正龙纸袋”抵编织袋款的水泥提货单由我、左某2、张某3开单,提水泥的人在提货单第三联签名,证明水泥已卖了,卖出去的水泥款是我父亲左某1收的。2002年付款凭证80号后附件这张“左某1”的收条,是我姐左罂签名的,款是我领取的,钱交给我父亲了。

(11)证人郑某1的证言:我在1999年那段时间卖编织袋给北山水泥厂,1999年至2002年卖的编织袋是6角5分钱一个。我卖给二建司水泥厂的编织袋大约在1996年,只卖了几万个,是加纸边翻新袋子,当时价格是每个1.15元或1元,也只卖了几个月就没卖了。没留下什么账目材料。

(12)证人卢某的证言:我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供水泥编织袋子给二建司水泥一厂,没有给二厂供过水泥编织袋。我每次都是开好发票去结账。2000年左右,左某1的制袋厂建起后,我供了最后一批编织袋给水泥一厂。当时六枝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去查,说我的编织袋不合格,罚了我一至二千元罚款,我还有罚款收据的。这样,方仁武、左罂就不付给我这一部分货款。后来我一直去找,方仁武和左罂就不要我开发票,以每个3角钱结款给我了。如果以6角钱一个算,还差我4千多元货款没付,所以后来我没供编织袋子给二建司了。我在领货款时,每一笔都是我亲笔写领条,方仁武在我的领条上盖章或签字才领到钱。我从来没让左罂开过发票,我从开始到最后供给二建司水泥一厂的编织袋每个6角钱左右,上下不差几分钱。

(13)证人尚某的证言:我是塔山水泥厂的行政人员。1999年至2002年期间,我们购买的编织袋是每个4角5分左右。我们厂用的是“星星编织袋厂”的袋子,当时购这个编织袋的合同是我定的。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1999年以前,我销售很少一部分编织袋给二建司水泥厂。当时我销售的复合膜袋1元左右一个,编织袋是5角至7角不等。我售完袋子后自己去那克街石油公司旁边云盘税务所开好发票,去二建司水泥厂结账,少一张发票二建司都不给我结账。

(15)证人倪某的证言:我承包二建司水泥厂是2002年年底,承包时我们与二厂无任何欠款。我们每年交60万元承包费,一直交到2008年。2009年,我们花400多万元把二厂买下了,但地盘和牌子没有买。

(16)证人张某3的证言:我是1998年至2002年在二建司水泥厂搞会计工作,当时左罂是主管会计,出纳是邓某。我当时对财务账不懂,左罂告诉我怎么写,我就按照左罂说的作凭证,但凭证内容是什么,凭什么制作我当时也不懂。增值税发票和公路运输发票我从来不知道怎样开,我制作的凭证当时就交给左罂了,左罂怎样处理这些凭证我一概不知。记账凭证及附件是我制作的,我从来都没有见过这些附单据的票,我只填写凭证,是左罂叫我这样写的,内容说明什么,我不知道。左罂叫我写几张附的单据,我就写几张,但我从来没见过这些附的单据,有的附单据栏是左罂写的,是她的字体。付款凭证是我填写的,写好就交给左罂了,冲抵挂账正龙纸袋厂的凭证及附件是左罂叫我写的,凭证也是左罂说几张我就写几张,但凭证我没有看到,写好就交给左罂了,上面领款人签字及附单据我都不知道。当时我写几张凭证,用什么写,怎样写都是听左罂的,我写好后直接交给左罂,过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出示给我看的提货单是我开的,这个“张”字也是我开的,但水泥厂的水泥提货单当时管理很严,统一由左罂保管,左罂叫我开多少提货单,我就开多少。我开的水泥提货单是否已交水泥款或冲账,我一概不知。

(17)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证实其1995年11月30日退休后,是左罂接任其工作,做一级会计账。

(18)证人胡某、郑某3、李某3、李某4的证言,主要证实从未与二建司水泥厂有过经济往来。李某3、李某4证实所出具给其辨认的相关记账凭证附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不是其开具;李某3证实有些领条是其写的,水泥提货单是其提的,并作了标注;李某4证实其从未写过收条,冲抵账中有2882.96元是抵扣炸药款。

(19)证人罗某1、陈某3的证言证实二人分别是二建司采购员、化验员,二人仅是在工资册上盖章领工资,从未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未与二建司做过生意,仅是在1997年或是1998年给二建司陈某2要得4至5吨水泥给补雨村扶贫过。证人郑某4的证言证实其曾拉烟煤卖给二建司,但这些钱左罂当时就付了,其没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部分货票上签过字,也写有收条、借条领过款。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其一直在二建司水泥厂上水泥到现在,当时找左罂领工钱时,只是在工资册上盖章领钱,其他没有什么手续。证人李某5、杨某3、杨某4、李某6、张某4证实所出具给其辨认的相关记账凭证附件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不是其开具;杨某7证实所出具给其辨认的发票均不是其开具,但其也找左罂开过发票;聂兴发证实其从1997年至今一直在水泥一厂开矸石,从未开过任何发票,领工钱是在工资册上签字;杨某8对给其辨认的发票是否系其所开记不清楚。

对所涉及的采购材料挂账冲抵账中的领条、收条、水泥提货单经相关当事人辨认后:杨某7、李某6、杨某8对出具给其辨认的领条和付款凭证上的签字确认均是其签字;杨某3及杨某4对部分领条作了确认,另有部分领条是其他人代领,现这些人找不到;2001年的冲抵账中有聂兴发的借条,经聂兴发辨认是其所写,但写的是借一厂的钱,而借条却是借二厂的钱,且借的钱已在工资册上扣出;张某4证实1999年冲抵账中的领条是其签的字,2000年冲抵账中的领条不是其签字,但家里有两个车,其孩子是否和水泥厂还有生意往来不清楚,2000年的一张记账凭证所附的过磅单上的40680车号是其家的。

证人徐某、杨某5的证言证实二人是交钱到出纳邓某处购水泥,是开提货单提水泥。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实其的确在二建司购买过水泥,时间、数量及价格都记不起了,是其财务人员去办的。现在不欠二建司水泥款。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给其辨认的入库单是其制作的,袁某(系其妻子)的无烟煤款是其结的账,但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每次结账都是开一张公路运输发票。领钱时要在付款凭证上领款或经办人一栏内签上其的名字。

(20)证人田某4的证言证实从来没有给二建司水泥厂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名字是田某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其亲自所写,应该是其请甘宗俊代其完成税收任务而开的。并证实九几年时,只要开票人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知是否产生真实交易。证人黄某、张某6、白某、候某、彭某1、田某2、田某3的证言证实均给二建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知道开的票是否产生真实交易。

5、相关书证

(1)国税局关于对正龙纸袋厂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说明,主要内容:2002年6月29日办理税务登记,2003年10月27日申请注销,2002年6月至2003年10月期间无营业,未缴纳税款。

(2)正龙纸袋厂工商注册登记:2001年12月19日成立,2003年8月23日注销。

(3)杨某1关于对二建司水泥厂发票的说明。

(4)复印自国税局的编织袋通用发票:1999年6月3日电厂0.55元一个编织袋;1999年11月29日铁十八局0.5元一个编织袋。

(5)六枝特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卢某2000年销售编织袋不合格案因时间过长,无法进行查证。

(6)二建司证明:1998年左罂任水泥厂主管会计,未找到当时的会议记录。

(7)财政局证明:左罂于2003年6月3日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2002年8月23日《关于对水泥厂财务管理相关工作安排决定的通知》:水泥厂财务科即日起由江某1负责;各类开支必须经方经理一支笔签批为准,其他人员签字无效;立即对2002年8月23日止以前开出的水泥销售票进行清理,自8月24日起凡抵账的水泥票,必须经方经理签字才认可。

(9)工商局证明:陈开琼、李某8、谭某、周某3、石某、袁某未注册登记;罗国虎于2001年注册登记,2008年注销;陈波于2009年4月15日注册登记。

(10)六枝特区公安局证明:相关当事人户籍情况登记证明。

(11)2001年9月10日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纪要:正龙纸袋是否有证,不管有证无证暂时停下来,购纸袋增值税抵扣下来不允许超出每个0.7元;来公司办理抵账手续的票据必须经方仁武知道后才能办理。

(12)1999年12月30日水泥厂生产会议记录:编织袋不能超0.9元一个,保持在0.8-0.9元,翻新袋按照以前0.6元一个的价格。

(13)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未找到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报账的会议记录。

(14)关于方仁武、左罂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中70册财务资料复印件来源情况说明。

(15)一、二厂向正龙纸袋厂采购挂账统计表、一、二厂领用纸袋统计表、采购挂账及冲抵挂账统计表、二建司水泥厂一车间注册登记材料、二建司水泥厂二分厂注册登记材料、新寨水泥厂筹建申请登记材料、二建司水泥厂营业执照、正龙纸袋厂与水泥厂用水泥冲抵挂账记账凭证(2000年元月31日至2001年6月27日)账册七十本,主要证实:A、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正龙纸袋厂”有业务往来,且二建司从正龙纸袋厂购进编织袋2906109个的事实。B、经过查账及与相关人员对账,在业务往来人员中,其中胡某于1999年采购挂账金额为6342元,用水泥冲抵挂账6000元,转账342元;郑某3于2000年采购挂账金额为6993元,用现金冲抵挂账6993元;李某3于1999年至2001年采购挂账金额为28.224964万元,用现金、水泥、转账方式冲抵挂账28.224964万元;李某4于1999年、2000年、2002年采购挂账金额为2.154687万元,用现金、转账方式冲抵挂账2.154687万元。

本院认为证据(二)这组证据主要证实:1、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向正龙纸袋厂购进编织袋的事实及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用水泥抵正龙纸袋款的事实。2、胡某、郑某3均从未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所涉及金额1.3335万元;李某3在二建司采购挂账金额28.224964万元,通过对账,二建司采用现金、水泥、转账冲抵28.004984万元是事实,但3680元系虚拟债务;李某4在二建司采购挂账金额2.154687万元,其中2882.96元系李某4与二建司抵扣的炸药款,虚拟债务1.866391万元。总计虚拟债务3.567891万元。《筑华某专审字(2010)第007号司法鉴定报告》因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对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对证人证言所综合证明在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胡某、郑某3均未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李某3、李某4虽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但有部分属虚拟账务,能与鉴定报告及财务账目等书证相吻合,故予以采信。

(三)有关方仁武、左罂用240吨水泥集资建房的有关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笔录

(1)方仁武供述:2004年2月,我们公司彭某4报案称左罂参加彭某2集资建房(在平寨货运路)用二建司价值5.4万元的“筑华”牌水泥240吨,是职务侵占。因为群众反映多,政府派审计、财政、建设局三个单位成立工作组参与公司的人查账对账,240吨水泥是用左罂父亲正龙纸袋厂的账抵的。查的直接证据在公司财务江某1那里。但账是财务具体算,工作组的报告没有提到左罂用其父亲水泥抵账的事。

(2)左罂供述:我从1995年或1996年在二建司工作到2001年上半年。我在二建司时在平寨货运路购了一套集资房,好像是1999年交房的。因为我们当时资金困难,就用我父亲开的正龙纸袋厂的水泥暂时先垫建房。我集资的这套房是在方仁武的办公室与彭某2订的,当时有我、方仁武、彭某2、周某1四人在场,我们四人商定先用水泥垫建房款。我们讲好若我集资建房的工地需要水泥了,就打电话给我,当时多数都是施工方的魏某打电话给我。开始我拿彭某2得的正龙纸袋厂的水泥票去排队,后来是怎么提水泥去先垫建筑工地的我实在回忆不起来了,应该是彭某2都得票的。当时彭某2是开提货单拿水泥。参加集资建房的工地用的是质量好点的一厂水泥,提货单是谁开给彭某2的我记不清了。我拿提货单排队时,提货单上写的提货单位是正龙纸袋厂。我们厂里都是用统一印制的正规提货单。我用了可能是二百多吨二建司一厂的水泥先垫建房。我与彭某2结算时是我、彭某2、魏某三人对账,凭魏某收到水泥的收条结算的。我和方仁武跟我父亲讲好用正龙纸袋厂的水泥抵房款,当时水泥厂欠正龙纸袋厂的货款,就可开水泥票拉水泥抵款,开单时开正龙纸袋厂或是戒毒所,要是写的戒毒所,就有可能减正龙纸袋厂的账,或水泥厂欠我弟左某3的煤款。当时魏某在集资房的工地需要水泥,给我打电话后,我叫我弟左某3(因左某3也有欠拉煤款的水泥票,或用我父亲左某1手里的水泥票)拿水泥票提水泥送到工地,有时我顺便叫等水泥的车送货。我弟左某3有两个车,车牌是40408和40668。当时拉水泥,提货时仓库不记驾驶员名字,只记车牌号,送到哪个工地也不记。

集资房这段时间,二建司水泥一厂水泥生产包装、提货、结账、记账的流程是:水泥生产后,由包装班的班长清给包装负责人,然后由包装负责人清点给保管员郑某2,双方签字,在入库单上签字,入库单由郑某2开出。每个月的25号财会要求各个部门拿账本单据校账,清后盖核章人员的章。当时与保管员郑某2每月结算库房账的财务人员是谁盖的章就是谁,财务人员又拿核好的账挂账,然后销售又有财务核账。所有的保管账都要拿给财务人员核,核了以后由财务员收集单据挂账,具体负责财务人员是江某1。

我与方仁武在货运路购的一套房子240吨水泥价值5.4万元的情况,水泥一厂“正龙纸袋厂”的所有提货单第三联均有提货人签字,我在提货单中不能指出哪些就是这240吨水泥。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2的证言:2000年我要建房,我到六枝特区二建司开水泥,当时方仁武、左罂都在。方仁武说他们要购一套房屋,我答应了他们购一套,我、方仁武、左罂在方仁武的办公室谈定:先拉水泥建房,过后再算。我们是口头商定,没签协议。当时左罂在方仁武的公司说了也算。第一次开的水泥票提货单是不是当天开的我记不清了,但是左罂开的一张票10吨,是几联单、开多少我记不清了。我记得当时票上左罂没开什么单位,只开水泥,价钱要高一点。后来开票是左罂,方仁武不一定在场。当时方仁武还叫我拿建房的图纸给他看。是与我同去的周某1回去拿图纸给方仁武看。我只开第一单的提货单,后来是交给魏某去办,魏某缺水泥就打电话给左罂,左罂开票还是直接送水泥来就是魏某和我哥彭某3具体管,拉多少水泥是有数的。结算时,方仁武、左罂在我们平寨货运路集资建的这套房子是一分钱都没付,是用六枝二建司的水泥抵的房款,这是千真万确的。当时签的购房协议是我哥彭某3与左罂签的,我只是在外面协调材料。方仁武不管这些具体事,不会在场。我在不在场记不清了,但具体情况我清楚。我们与左罂不存在结算,是讲好用水泥多少吨,就抵成房款,最后双方是算清的。我找不到当时的提货单了,因为当时是我第一次开的票,后来左罂用她家的车送来的水泥就谈不上开票,我们有时找车拉水泥就找左罂开票。

(2)证人彭某3的证言:购房协议是我代表建房方与左罂签的。左罂参加建房是我弟彭某2联系的。当时这幢房子多数是用二建司的“筑华”牌水泥,我们房子需要水泥时就打彭某2的电话,二建司就会送水泥来,修建好后,方仁武、左罂购的房是用左罂送来的“筑华”水泥抵房款。送来的水泥都是魏某收货。有时我也代收水泥,我代收的水泥肯定是二建司的“筑华”牌水泥。

(3)证人周某1的证言:大概是2000年左右,我参加了彭某2的集资建房,是我和彭某2到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去联系的水泥。在二建司方仁武的办公室找到方仁武时,左罂也在场,联系的是二建司一厂的筑华牌水泥,当时方仁武和左罂提出参加集资建房一套,彭某2答应了方仁武和左罂,协商好该房款用筑华牌水泥抵集资房款,最后结算。协商时,方仁武、左罂、彭某2、我都在场,我和彭某2还拿房子的设计图纸给方仁武和左罂看(因方仁武、左罂要看房子图纸)。具体收水泥和联系拉水泥都是由施工的魏某办理。

(4)证人魏某的证言:1999年彭某2在平寨客车站对面货运路修建一幢房子是我承包修建的,包工包料。我用的水泥是六枝特区二建司一厂的“筑华”牌水泥,型号是425号(现降成325号),价位是每吨240元,其中包括10元的运费。当时我和修房的彭某2签有修建合同,水泥是彭某2来讲,方仁武和左罂要参加购一套房子,用他们二建司的水泥,以后用水泥款结算房款。第一次彭某2拿了二建司一厂的50吨水泥票给我,是10吨一张的五张。是收据三联单,上面写着“二建司筑华牌水泥425”、“10吨”、价格写的是“230元/吨”,下面写的开票人名字是“左罂”,还盖有“二建司水泥厂”章等字样。当时二建司有两个章,一个是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另一个是二建司水泥厂的。这五张水泥票的提货单位我不太记得了,好像写的是“戒毒所工地”或“澜祥2号楼”。收到50吨水泥是2000年3月份,过后我要用水泥就打电话给左罂。左罂跟车下来送水泥给我时留了一个她的手机号,我收到水泥后就写个收条给送水泥的驾驶员带回去给左罂。当时送水泥来的车是两个翻斗货车,车号分别是40688、40408。当时房子主体工程完工后,彭某2要和方仁武、左罂结房款,叫我找左罂。我记得在是2001年5月左右,我和彭某2到二建司方仁武、左罂的办公室,当时方仁武和左罂在同一个办公室,方仁武、左罂都在场,方仁武叫我们与左罂结算水泥款,他自己就到他的办公桌边去了。我和彭某2就与左罂结水泥款,当时是左罂把50吨水泥票和我写的收货票拿出来结算共240吨水泥,然后左罂与建房的彭某2结算房款。我写有一个决算单。当时的水泥票和我打的水泥收条在我手上,但结算完后我就烧了一部分,剩下的找不到了。2001年6月2日这张“住房工程决算情况说明”是我亲笔写的,当时左罂是按照收到水泥的收条时间排出这三天的时间让我这样写。结算一个月后,左罂打电话叫我去她的办公室写的,当时只有我和左罂,左罂叫我按这三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和数量写。这么多水泥不是三天内就送到工地,是陆陆续续送来的。只是50吨水泥票的水泥是2000年3月18日那一天开始送的水泥。因为我想我修建房子时的的确确用的二建司一厂的水泥,都是左罂送来的水泥,与正龙纸袋厂是无任何关系的。但我只想结算清楚了就行,就照左罂要求的这样写了。我当时没多想,是左罂讲,我写。我落款2001年6月2日就是我写结算的当天。这张情况说明中“加40408号东风车10吨运费100元、加40408号车30吨运费300元”是后来补写上的。和彭某2与左罂结算二建司水泥账时,没有任何结算单,就凭那五张水泥单和我的收货单算多少钱,然后由彭某2与左罂算房款。

(5)证人左某3的证言:2000年至2001年期间我给魏某运送过水泥,这段时间我总的可能给魏某运送水泥有二百多吨,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我给魏某运送的水泥都是二建司水泥厂的,一厂、二厂的都有。这二百多吨水泥是我姐左罂给我打电话,叫我在我父亲左某1那里拿水泥票去拖的。我运送给魏某的水泥每拖一车都有随货同行,魏某收到水泥后,就在随货同行上签字,我将随货同行交给我姐左罂,然后由她和魏某结账。我父亲是正龙纸袋厂的厂长,他生产的水泥袋都是销售给二建司水泥厂,但水泥厂大部分时间没有付现款,都是开水泥抵我父亲的纸袋款,所以我父亲就有二建司水泥厂的水泥票。具体怎样用水泥抵我父亲的纸袋款我不清楚。我当时给魏某送水泥的车号是贵B×××××号。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车牌号是40408的车是我爱人左方兰的弟弟左某6用我的身份证办的。左某6用这个车在二建司某。当时左某3、左某6给二建司某,没被聘用到二建司。左罂、左某7、左某5五三个在二建司上班,左方兰和左方玲也聘用去发水泥有三五年时间。具体是哪年我记不起了。

(7)证人左某1的证言:我大约是在1997年办的正龙纸袋厂,纸袋全部都是出售给二建司水泥厂。结账的方式大部分用水泥票来抵账,水泥厂专门给我设有账户。我出售纸袋给水泥厂,水泥厂没有现金付账,就给我记在账上,然后我需要水泥,就从水泥厂开票拉水泥出来抵我的纸袋款。每次拉水泥都是先开水泥票才能拉水泥出,水泥拉出来后才由保管员月底拿票去销水泥厂欠我的纸袋款。我办的正龙纸袋厂是私人的,所以没有设财务账,但是都经常到水泥厂去对账,只要看到财务是合的就行了。我拉水泥出来都是卖给私人,大部分都是付现金。正龙纸袋厂已经在2002年停产了,我和水泥厂的账都是算清楚的。

(8)证人江某1的证言:现在从我总会计师的角度再核对原来的账,从正龙纸袋厂的账(水泥)中查不出左罂用于在集资建房中用的240吨“筑华”牌水泥,只有正龙纸袋厂当时在水泥厂拉了多少水泥抵账,现在这个账是平的,但正龙纸袋厂的抵账水泥拉给谁,财务账上没记录,无法查。政府财务审查组陈贵毅提供的《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应付账款明细表》说明二建司水泥一厂与正龙纸袋厂的来往账目是平的,从这个账面看不出240吨水泥的情况,可以查记账凭证后的提货单,提货单应随记账凭证保管,白条不保管,因有抵账的,白条自己拿走了。

3、书证:

(1)左罂于2000年3月8日、10月9日、2001年3月28日开给其父左某1的欠条,共欠240吨水泥。

(2)“住房工程决算情况说明”:魏某于2001年6月2日所写。

(3)彭某3和左罂的协议书及私人合作建房协议书(1999年4月9日)。

(4)2004年元月30日二建司固定资产和账务审查组函:240吨水泥已开出运到魏某工地使用,公司财务账未体现。

(5)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书(2003.12.4):落款时间分别为“2000年3月18日”、“2000年10月9日”、“2001年3月28日”的三张欠条和落款时间为“2002年元月18日”的借条上加盖的“方仁武”的印章印应为同时期盖印形成,应为2002年2月以后盖印形成。

(6)方仁武、左罂写给左某1的欠条(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书中所指的三张欠条),共计240吨水泥。

(7)二建司水泥厂证明:正龙纸袋与该厂往来所开水泥提货单2000年3月18日、10月9日、2001年3月28日没有开出水泥提单。该厂财务账无上述账务。

(8)方仁武与左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审判笔录(第一次庭审时间2003年5月19日):证实方仁武、左罂于1995年10月起同居。(2005)黔六中民一终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关于左罂主张其与方仁武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中有三张欠条系方仁武、左罂向某忠借用于购房的240吨水泥),因其提供的证据相互间存在矛盾,不能充分证明该债务系共同债务,故对共同债务,不予认定(即240吨水泥经六盘水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对正龙纸袋厂的债务不存在)。

(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彭某4报案笔录、六枝特区二建司报案材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及通知书、复议申请、对复议申请不予立案报告、收条:该组证据证实六枝特区二建司曾于2004年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左罂利用职务之便出售价值54000元的240吨水泥给魏某,收入款项未入账,并举报左罂和其父左某1在供给该厂水泥包装袋中,采用高价强行入账的方式,自1998年10月31日至2002年9月8日止,从中多收取现金98.5万元。

本院认为证据(三)这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实被告人方仁武、左罂用于集资建房的240吨水泥系二建司生产的“筑华牌”水泥。但不能证实用于抵扣建房款的240吨水泥属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所有,故本院不予采信。

(四)方仁武侵占水泥二厂净资产28.8921万元的相关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

方仁武供述: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是1985年8月30日由六枝特区二建司和六枝特区三角村新寨村民组联办组建的(有联办协议书),企业名称为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新寨水泥厂,后来更名为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我任法人代表,直到现在,我还是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

“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六枝特区三角村新寨村民组联办水泥厂协议书”是真实的。当时建厂时,只有二建司和新寨村民组共同出资,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情况。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于199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由二建司向六枝特区农行贷款300万元收购了原六枝特区水泥厂,收购价是480万元,从农行贷的300万直接打到对方账上,余下180万元是后来分期付款,到现在都还没有还清。购买原六枝特区水泥厂时全部是由二建司出资。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成立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我个人出资的情况是通过审计,二建司水泥一厂和二厂欠我个人的钱,作为债转股投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审计出来的水泥一厂和二厂的净资产有二十多万元,也作为我个人的资金投入,另外一部分是以现金投入的。在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我个人投入的资金情况已通过验资,有验资报告。

我到现在都没有找到分得28.8921万元净资产的相关依据。从我任某司经理至今在二建司水泥一、二厂及公司里我没用现金投入过,只是用我承包期间应得的承包费作为投入。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来,股东没有进行过分配红利。

2、证人证言

(1)证人温某的证言:我于2001年10月23日承包了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一车间,2006年8月23日,我和龙某合股收购了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一车间,并将二建司水泥厂一车间变更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厂。因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一厂、二厂的生产许可证是使用同一份许可证,而许可证又无法变更,每年年审要由方仁武组织年审,现在该公司的法人还是方仁武。2006年8月23日,由我和龙某出资505.8万元收购了该水泥厂,收购该水泥厂的款是分期以现金支付的,款是交给二建司的出纳员。我承包该水泥厂及收购该厂时有合同或协议书的,交款时有收据。承包期间每年交承包费80万元,后因该厂无法正常生产,又因年审生产许可证需要技改,所以承包费减到每年60万元,再后来因产品销不出去,公司又给我减了几万元的承包费。

(2)证人何某的证言:我从2001年11月23日起在温某承包的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一车间打工(任生产副厂长至今)。2006年4月至10月,温某和龙某出资伍百余万元将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一车间收购,现更名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厂(法人是方仁武)。

(3)证人倪某的证言:我2003年拿钱叫朱某来六枝找方仁武承包二厂,后来朱某没有钱,由我个人于2003年至2007年承包二厂经营。2007年我出资400万元人民币(我当时的出纳蒙惠惠付的款)将二厂买下自己经营,承包期间每年交60万元,交了三年的承包费180万元,其他的是因为我借了一百多万元现金给二建司(具体借多少我记不清了,借据已归还给方仁武了),所以就用我借给二建司的钱抵其他的承包费。当时购买水泥二厂的协议书我交得一份在六枝地税局。

(4)证人陈某2的证言:1985年至2006年期间我是杨丰村新寨村民组的小组长,从新寨村与特区二建司联合办水泥厂起,我就在当时的六枝特区二建司新寨水泥厂参与管理并任副厂长(分管生产)至今。当时在组建二建司新寨水泥厂时,是由二建司和新寨村民组两家共同出资,没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时我是代表新寨村民组参加改制的。改制前是请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但结果怎样我不清楚,我没有参加过分配净资产的任何会议,也不知道有分配净资产这回事。我只知道方仁武在承包期间的承包费叁拾多万元以债转股的形式转为方仁武个人的股份,其他的投资我就不清楚了。

“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泥一厂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方案”上我的签名是真实的,这份分配方案也确有其事。分配方案上的第五、六条,归还投资和分配剩余财产还没有执行实施。这个方案是2006年10月24日签字认可的,我于2006年11月23日被免去村民组长职务,后来新任小组长不同意这个分配方案,并和二建司水泥厂打官司,所以这个分配方案就一直没有执行实施。

(5)证人李某7的证言:我从2000年在二建司任办公室主任至今。2005年8月24日,我参加了由方仁武主持在二建司召开的行政办公会议,当时参会人员有我、吴某、付应英、王某、方某2、方某1、方仁武和江某1八人,会议记录由我作的,记录本也由我保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参会人员(记录上签名的八人)是真实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二建司水泥二厂在体制改革中的产权问题,会议形成的结果是方仁武占二建司水泥二厂60%的比例,二建司占40%的比例。在会议上形成方仁武占60%的股份没有什么依据,主要是在会议上大家都说水泥二厂收购以后,方仁武主要负责管理,所以他个人占了60%的股份。我当时在会上说的是先各占一半,待清理以后再作调整。

我参与二建司水泥厂的改制工作,但我是负责行政事务(主要是作好会议记录),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实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二)是由我根据2005年8月24日召开的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起草的。当时起草好这份会议纪要后我就将原件交给江某1打印,原件没有收回,现在已无法找到了。在纪要最后一行中的与会人员指的是2005年8月24日参加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的人员那八人。在我所记的会议记录本中没有关于分配净资产的有关情况记录。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改制方案是由江某1具体操办的。

(6)证人付应英的证言:参加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的人员有我、吴某、王某、方某2、方某1、方仁武、江某1、李某7八人,会议内容是明确在水泥厂体制改革中二厂的产权问题。这次会议最后形成的结论是二建司占水泥二厂40%的产权,方仁武个人占二厂60%的产权。当时收购原六枝特区水泥厂时,主要是以二建司向农行借款300万元收购的,有无个人出资参与收购的情况我不清楚。2005年8月24日在二建司行政会议上没有什么依据来划分二厂的产权归属。先是水泥厂的会计江某1发言,然后是公司领导发言,我在会上没有讲话,是他们在会上形成4:6的比例后叫我签字,我就在会议记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在这次会议上没有提到分配净资产的问题。

(7)证人王某的证言:参加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的人员有我、吴某、付应英、方某2、方某1、方仁武、江某1、李某7八人,会议内容是明确在水泥厂体制改革中二厂的产权问题。形成这次会议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吴某副经理的提议,由方仁武经理最后总结得出的结果,即二建司占水泥二厂40%的产权,方仁武个人占二厂60%的产权。我本人在会上的发言是“当时收购二厂时,没有明确产权关系,但是用二建司水泥厂的名义收购的,二建司没有收管理费。”在这次会议上没有提到分配净资产的问题。

(8)证人方某1的证言:我参加了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的行政办公会议,会议内容是明确在水泥厂体制改革中二厂的产权问题。这次会议根据吴某副经理的提议,大家一致通过,形成了二建司占水泥二厂40%的产权,方仁武个人占二厂60%的产权的决议。

(9)证人吴某的证言:我参加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的,会议内容是明确在水泥厂体制改革中二厂的产权问题。这次会议通过明确了二建司水泥厂二厂的产权关系为:二建司占水泥二厂40%的产权,方仁武个人占二厂60%的产权。当时在会议上是参会人员共同讨论形成的结果,并没有什么书面和指导性的文件为依据。

(10)证人江某1的证言: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是于2006年6月份由原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一厂、二厂组成的该公司。一厂是2006年8月20日在甲方代表方仁武、陈某2、阴学勇和乙方代表温某、龙某的协商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温某和龙某。总的转让价格为505.08万元。温某用现金已支付四佰多万元(包括抵账的),还欠40至50万元,钱是交到筑华公司财务上的。收取的转让费有210万元已支付银行贷款,余下部分全部在公司财务上(原来经三方股东协商:余下的转让费由三方股东按比例分配,但由于新寨村民组的村委领导变更,后任村委不同意,所以余下的转让费就保留在公司)。二厂由股东方仁武和二建司承包给倪某管理经营。

六枝特区水泥厂破产后,于1998年由六盘水市破产清算小组对该厂进行拍卖,六枝特区二建司以48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该厂。当时收购该厂的资金是由二建司水泥厂向农行贷款300万元付的款,余下的180万元是二建司后来分期付的款。收购二厂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方仁武在公司改制时个人投资包括三部分:一是债转股,二是净资产,三是现金投入。这三部分的资金投入已验过资(有验资报告),明确这三部分的资金投入是方仁武个人的。

我参加了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的行政办公会议,这次会议内容是讨论明确二厂的产权问题。会议形成了二厂的产权按6:4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方仁武占二厂60%的产权,二建司占二厂40%的产权。在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收购(原六枝特区水泥厂)二厂时,方仁武个人没有资金投入(没有权益性资金投入)。至于将二厂的产权的60%分配给方仁武个人,是为了明确二厂的产权关系(承担的风险),在会上根据大家的提议形成的结果,主要原因是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方仁武,二建司水泥厂的法人代表也是方仁武,所以第二建筑公司不愿承担100%的风险,因而将60%的产权划归方仁武个人,由他享受60%的权益,同时承担60%的风险。至于其他的相关依据都没有。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实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二)是二建司办公室主任李某7起草,我拿到兵站旁的复印店打印的,原件当时就撕了,没有保留。这次会议纪要的内容和打印时间都是真实的。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改制方案及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都是我起草的(我搭的框架)。这两份文件也是我提供给六枝特区工商局的。在改制方案中体现方仁武占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二分厂所有者权益为31.8084万元,而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的注册资本方仁武净资产出资为28.8921万元,这两个数字都是根据“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实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二)”的内容,按方仁武占二分厂产权的60%计算得出的。这两个数字不相同的原因是:①在改制方案中体现的方仁武占所有者权益为31.8084万元,是因为当时的二分厂的所有者权益为53.014万元,所以按60%的比例计算方仁武应占31.8084万元。②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的方仁武注册资本净资产出资为28.8921万元,是因为这时的净资产已减为50.1247万元,所以按60%的比例计算,方仁武应占28.8921万元,故在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中体现出这两个数字不相同。

“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2005年7月31日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我提供给工商局的。这两份报告是对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含一、二厂)的整体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的净资产为50.1247万元。这份“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也是由我提供给六枝特区工商局的。作为方仁武个人投资的净资产28.8921万元是我根据方仁武占二建司水泥厂二厂60%的产权比例计算出来的。“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泥一厂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方案”是由清算小组制定的。这个分配方案没有执行,原因是由于新寨村民组的代表陈某2被换了,后面新来的代表不同意这个分配方案。

水泥厂改制时,方仁武有28万多元的资产,我打收条是因为我是改制小组的,这是我财务上的工作。我是按公司章程来做的,没有任何领导打招呼,我按股份算的。

50.1247万元是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二厂的净资产,是在二建司准备改制时通过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得出的,经过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未能如期进行改制,延迟了几个月的时间才进行改制,二厂在这几个月的经营过程中没有赢利,反而存在亏损,所以二厂在改制时就没有按照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的50.1247万元的净资产算,是用50.1247万元减去几个月经营中的亏损值得出的净资产数来算的,用得出的净资产数乘以60%得出方仁武注册资本净资产出资28.8921万元,算出的新的净资产数我现在记不清了,都是根据那几个月的经营报表来算的。

(11)阴学勇、阴学奎、邹某2、邹某3的证言:他们没有和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不是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的正式职工,只是挂靠该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做,不用到公司上班,通知去开会就去,叫签名就签名。

3、相关书证

(1)二建司与新寨村民组联办水泥厂协议书(1989.8.24)证实:1985年6月7日,六枝特区平寨镇山脚村(现杨丰村)新寨生产队(现新寨村民组)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二建司)签订水泥厂联办协议,由新寨村民组用土地、公路、矿山和10万元资金入股,二建司投资50万元,联合兴办了二建司新寨水泥厂,双方约定各占50%的股份;1989年8月24日,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将股份调整为二建司60%,新寨村民组40%。

(2)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登记材料(2006年6月21日),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3)《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证实二建司水泥厂于1998年9月18日以水泥厂(含一厂的资产)的整体资产抵押担保向六枝农行借款300万元收购六盘水市水泥厂,作为二建司水泥厂的二分厂。

(4)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5)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筑高会审字(2005)第1-42号报告书(2005.9.20):关于二建司水泥厂2005年7月31日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

(6)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筑高会资评字(2005)第1-37号关于六枝二建司水泥厂截止2005年7月31日整体资产及负债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005年10月20日):截止2005年7月31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资产总计为1009.335101万元,负债959.210395万元,净资产50.124706万元

(7)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筑高会验字(2006)第1-15号关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2006.6.3)及收款收据:方仁武净资产出资28.8921万元、债转股36.5079万元,共计65.4万元。

(8)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方案(2006年4月29日,总投资额为105.9262万元,其中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21.2056万元,占20%;六枝特区平寨镇山脚村新寨村民组19.3674万元,占18.3%;方仁武65.3532万元,占61.7%)、六枝特区乡企局对水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2006.5.24)、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06.5.20,股东认缴出资131.6万元,已缴106万元,新寨村民组净资产出资326元,二建司净资产出资21.2万元,方仁武净资产出资28.8921万元)、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泥一厂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方案(2006.10.24)、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主要证实此次改制是经过相关部门予以批准及出资情况。

(9)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实施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记录及纪要(2005.8.24):主要证实在经理方仁武的主持下,王某、吴某、付应英、方某2、方某1、方仁武、江某1、李某7八人参与召开此次行政办公会议,会议内容:明确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二厂的产权。会议最后形成结果由二建司占水泥二厂40%的产权,方仁武个人占二厂60%的产权。

(10)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08号鉴定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厂1985年至2006年的经营利润。

(11)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0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1985年7月至1988年12月31日筹建期间股东原始投入及向银行借款情况。

(12)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1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出资人以债权出资情况。

(13)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2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分厂1999年1月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由原六枝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厂)代二厂销售水泥帐务处理情况。

(14)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3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2006年8月20日将其一厂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温某、龙家仁所收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帐务处理情况。

(15)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4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1985年7月至2006年期间生产经营盈亏总情况。

(16)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5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分厂1998年10月至2006年期间经营情况。

(17)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6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分厂会计账目归属情况。

(18)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7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二厂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及财会账目关系。

(19)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8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一厂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及财会账目关系。

(20)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29号—第030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新寨村民组占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股权价值、股权份额。

(21)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31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1985年至2006年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及水泥生产成本。

(22)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32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1992年6月1日至1995年5月31日方仁武承包经营期间盈亏情况。

(23)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筑华某会专审字(2008)第033号鉴证报告,主要证明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2001年11月23日至2006年龙某、温某、朱某承包经营原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一分厂)盈亏情况。

(24)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2)黔六特民初字第915-2号民事判决书、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六中民商终字第44民事判决书,主要证实六枝特区新寨村民组依法享有一厂、二厂各40%的股权。

(25)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与温某、龙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证实2006年8月20日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公司将一厂的全部股权和不动产转让温某、龙某,价款158万元,另外受让方还应承担转让方347.08万元的债务。

(26)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方仁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方仁武与倪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证实证实2006年12月31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方仁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第二建筑公司在二厂的40%的股份转让给方仁武,方仁武拥有二厂100%的股权。2007年1月12日,方仁武与倪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二厂股权45%的转让给倪某,方仁武仍拥有二厂55%的股权。

(五)其它证据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及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各一本、银行卡各两张;中国信合存折两本、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合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一张。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人民币5.4万元、人民币3580元(暂扣押于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5.758万元整)。

(3)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左罂存款4527元。

(4)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营业执照。

(5)民事裁定书(2007年7月17日):查封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二建司1985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财务、会计资料。

(6)民事裁定书(2007年10月11日):查封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二建司1985年1月至2006年12月的财务、会计资料。

(7)证明:证实无法查找相关当事人。

(8)七十册财务资料(审计鉴定报告书依据的财务资料)

证据(五)主要证实,搜查、扣押及查封、冻结情况,以及七十册财务、会计资料情况。

(9)、新寨村民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复印件)、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与新寨村民组签订的《联办水泥厂补充协议书》一份(复印件)、2005年8月24日“二建司行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关于股份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关于推行股份制体制改革的请示》、2005年9月2日“六特乡企发[2005]35号”文件、《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改制方案》、《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第五次职工大会会议组织方案》(2006年4月28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第五次职工大会报到单》、《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第五次职工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传阅签名》、2006年5月8日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报给特区乡镇企业局的请示、2006年5月24日六特乡企发[2006]32号《关于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职工大会会议制度(草案)》。

(10)、①贵阳华某联合司法会计鉴定所简介。②六枝特区建设局六建通字(2003)14号文件。③《关于对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在退职部分职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审查核实报告》。④贵州畅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包装袋购销协议书》以及2000年至2002年水泥包装袋发票。⑤六枝特区东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证明》。⑥六枝特区二建司水泥厂《报案材料》及《六枝特区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拟证实A、贵阳华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人杨某6、潘某5鉴定资格,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违法;B、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是向“正龙纸袋厂”购进的编织袋,且“正龙纸袋厂”销售的纸袋价格是合理的;C、对方仁武、左罂用240吨水泥抵扣房款的事实曾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后经审查不予立案;D、被告人方仁武取得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二厂60%的股份是经过合法程序取得,且其拥有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净资产28.8921万元也属合法取得,不属于侵占。

经对该两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机关的质证意见是:对部分公诉方已出示过的证据无异议,但对其中鉴定人杨某6、潘某7资质问题公诉机关已出示了证据证实二鉴定人有资质;对价格走访材料是否真实持保留意见;对方仁武占有净资产属民事调整范畴,不属于侵占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9)中证实二建司改制过程中通过召开股东会、行政办公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予以采信。证据(10)中①证无原件,且不能证实鉴定人杨某6、潘某6具备鉴定资格,故本院不予采信;②证至⑥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方仁武侵占二建司水泥厂二厂的净资产28.8921万元,最初是因2005年二建司水泥厂进行企业改制,由于水泥二厂产权关系不明确,为明确产权,被告人方仁武于2005年8月24日主持召开行政办公会议,该次会议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明确了二建司占二厂40%的产权,方仁武占二厂60%的产权。2006年4月28日二建司召开第五次职工大会,25人对《二建司水泥厂改制方案》(草案)进行讨论并表决,会议一致通过该草案,该草案进一步明确被告人方仁武占二厂60%的股份。之后,方仁武以二厂所有者权益60%计算出的28.8921万元作为对改制成立的六枝特区筑华公司的个人投资。虽然被告人方仁武占有二建司水泥厂二厂60%的股份无任何依据,但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观犯意。2005年8月24日的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参会人员提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方仁武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证据证实方仁武指使、授意、串通公司他人及会计江某1计算60%的股份金额。客观上方仁武没有居于故意的占有行为,六枝特区乡镇企业局于2006年5月24日以六特乡企发[2006]32号文件批复同意二建司水泥厂的改制方案。贵阳高新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3日通过验资,同月21日二建司水泥厂申请登记改制为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证实其改制工作是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评估和验资等程序最终得以改制。新寨村民组因二厂的盈余分配和二厂的股份问题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2013)黔六中民商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新寨村民组享有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效公司一厂和二厂各40%的股权,由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六枝特区平寨镇杨丰村新寨村民组2006年5月31日前在一厂中的生产经营利润295.35346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仁武非法占有净资产28.8921万元不能认定的理由如下:1、方仁武主观上无非法占有净资产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占有净资产的行为。占有净资产28.8921万元是当时的会计江某1根据方仁武占有二厂60%的股份计算形成的;2、二建司在体制改革过程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评估、验资等一系列程序,最后得以改制。3、本案中,六枝特区平寨镇新寨村民组与二建司二厂的利润分配直接涉及到二厂的股权问题,本院认为体制改革中涉及的股权分配问题应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畴。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方仁武侵占二建司净资产28.8921万元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利用各自职务便利,采用代开发票舞弊的手段虚列债务侵占二建司水泥厂财物239.243693万元的起诉意见。从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左罂利用职务便利,制作凭证虚拟完全不存在的债务,侵占二建司财产3.567891万元,因系左罂处理账务时虚拟而为,从而侵占公司财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系方仁武与左罂共谋的结果,且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故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仁武、左罂借“正龙纸袋厂”侵占二建司财产137.96636万元的起诉意见,因所定公允价0.6元/个无相关依据,且鉴定报告中扣减的纸袋数没有扣减领用部分纸袋的成本,只扣减实际领用的纸袋数,不客观,故指控方仁武、左罂侵占137.96636万元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二被告人侵占240吨水泥抵扣房款5.4万元,现有证据虽然证实240吨水泥系“筑华牌”水泥,但不能证实此240吨水泥系二建司的合法财产,因此指控方仁武、左罂侵占240吨水泥5.4万元亦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的鉴定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无鉴定资质及鉴定报告不合法的辩解,因鉴定人潘某7执业证照经核实系合法、有效证件,且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资质有相关文件证实,故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仁武、左罂职务侵占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仁武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左罂利用担任六枝特区第二建筑公司水泥厂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3.56789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未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方仁武的辩护人董剑超,被告人左罂的辩护人张春华、曹夏认为二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仁武无罪。

二、被告人左罂无罪。

三、被告人左罂侵占公司财物3.567891万元,依法发还六枝特区筑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随案移送的存折、银行卡及余下的查封款2.190109万元(款项暂扣押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告人左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景刚

审判员 陈凤巧

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 垒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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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0: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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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1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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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大拿
2026-06-24 13: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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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0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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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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