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辞职时是否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解答」
并不是。
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不缴纳、未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漏缴、未足月缴纳、未足项目缴纳等情形。
目前实践中达成共识的只有一种:倘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倘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能证明员工自愿离职,员工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不予支持。理由在于员工自愿离职不属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
倘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此种情况下,部分地方法院会认为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上海便持有此等观点。
另外,受疫情影响的地区会出台社保缓缴政策,企业因享受缓缴期间项待遇而未给劳动者及时缴纳社保,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部分地方法院会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利用疫情政策故意不缴纳的行为,企业以此为借口而不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会予以支持。
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应当考虑不缴纳社保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即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恶意,对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而径行离职的行为会不予支持。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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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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