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规章制度以群公告方式公示,是否能视为送达劳动者?
「法律解答」
不能。
用人单位采取微信群公告、钉钉群公告进行公示,属于电子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法〔2020〕105号)之规定,电子送达应当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换而言之,应当经过一方当事人同意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送达。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采取电子送达的,不发生送达的法律效果。
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亦明确了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俗的来说,以微信群公告、钉钉群公告进行公示,不能视为劳动者收到且同意。
实践中当双方对电子送达产生争议时,裁判者通常会审查双方是否对电子送达有约定,倘若没有约定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已送达劳动者或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电子送达的形式和方式,经由劳动者签字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时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告知劳动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采取微信群、钉钉群等聊天群公告进行送达,及时保留劳动者已阅读的记录,并要求劳动者在群里确认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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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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