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行为,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这是法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条件。
现代社会变化非常大,尤其是随着工业改革的发展,导致了农业社会的解体,很多在传统社会,很常见的事情,到了现代社会,可能就成了违法行为。
不知法不懂法,并不能成为一个人违法的理由,很多人一直以为自己是合法的,被抓了才知道原来自己已经严重违法了。
做任何一个行业,最起码,要熟悉关于自己行业的法律法规,不能闷着头蛮干,到时候真的违了法,犯了罪,那再可怜也没有用。
下面这个案子,就是因为不懂法引发的坐牢事件,看起来令人唏嘘,但是作为一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完全不懂法,简直跟盲人骑马一样危险。
老安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辛苦了一辈子,50多岁听别人说,养鱼很赚钱,于是就承包了一段自然河流,用于养鱼。
农民的底色就是勤劳,在老安辛勤的劳动之下,眼看着自己的鱼越来越好,心里非常开心,想着有个好收成,自己的辛苦就没有白费。
老安联系好买家之后,再购置了捕鱼工具,准备大干一场,没想到刚开始捕捞没多久,就遭遇到了水上执法队,要求老安立刻停止捕捞。
并且把老安带到了派出所,老安认为自己没做错什么事情,在派出所就一五一十的说了自己的情况,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怎么可能违法呢?
但是让老安万万没想到,自己真的违法了,而且还很严重。
为了提高效率,老安采用了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地笼网”、“电捕鱼”等工具,《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老安不仅在禁渔区,而且还使用了非法的工具,老安在法庭上辩护,自己是个农民,不懂法。
而且这是在自己的鱼塘,并没有妨害到他人的权益,自己这几年投入巨大,如果不让捕捞,自己将血本无归。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安所说的池塘,并不是人工挖掘的池塘,而是一段自然河流,自然河流就要受到相关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综合来说,老安不仅在工具使用上违法,在时间上也处在禁止捕捞期间,因此法院审理后认定,老安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现代社会,法治原则是第一位的,不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会觉的老安太亏了,但是很明显,老安的行为,的确是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
而且做事也不能完全低着头干,尤其是做生意的,了解一下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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