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崔腾
案例:刘某某等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直播平台付费色情表演 11名被告人终判刑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刘某某开始管理“××社区”“黄×”等境外上线搭建的色情直播平台,吸引了大量观众付费观看。温某、谢某等4对夫妻及其他多名女主播在刘某某管理的平台上进行色情直播表演,平台与主播按四六不等比例进行分成。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刘某某还制作了主播成长秘籍,教授主播直播技巧吸引观众付费打赏。主播们为了增加自己的礼物、打赏,在直播间大摆造型,内容不堪入目。2021年11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该淫秽物品传播团伙,退缴违法所得共计416万元,冻结银行存款89万元。该案件被列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社区”等网络平台均系有组织性的色情直播平台,具有明显的组织架构性,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管理淫秽色情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温某、谢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色情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温某娣等主播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90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追缴各被告人非法所得。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文娱产业的快速发展,观看直播、聊天等多种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活休闲方式。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以其门槛低、收入高让众多年轻人趋之若鹜,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间也不是藏污纳垢之所,任何罔顾道德底线、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被惩处。同时也提醒网络直播观众,对发现平台涉嫌低俗色情表演或传播淫秽物品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
拓展: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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