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桌同学打架致伤残,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该如何认定?近日,吉安市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张某(李某某监护人)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8.9万余元;被告新干某学校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
案情回顾:杨某某与李某某系新干某学校八年级同班同桌同学。2022年5月27日上午8:55许,第一节课课后休息时间,因教室饮水机损坏导致教室地面积水,杨某某在地面踩水导致水溅至李某某身上,李某某要求杨某某不要踩水,后者不听劝阻, 李某某气急之下用削铅笔的小刀刺向杨某某的腿部,被刺后,杨某某用手打了李某某一下,李某某被打后用小刀朝杨某某脸部方向划了三下,其中一下划到其左脸部位并出血,杨某某脸部受伤后遂用拳头打李某某的头部和胸部 ,后被同学劝开。杨某某在去医务室治疗的路上遇见老师,老师随即打电话至其母亲。
杨某某受伤后,当日前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杨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其目前的年龄、智力及受教育程度,应当知道用小刀划他人脸部可能产生的伤害后果,但其却放任该行为的发生,用小刀划向原告杨某某,导致其脸部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现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个人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李某、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杨某某在教室地面有积水的情况下,故意踏水溅至被告李某某身上,且未听劝阻多次踏溅而引发本案纠纷, 其 行为亦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
被告新干某学校在教室饮水机损坏后未及时发现和清理,导致地面积水,疏于管理。此外,在课间休息期间没有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巡查和监管,致使事件恶化。被告新干某学校的行为属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事情发生的经过、原因力大小、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被告李某某承担65%的责任,被告新干某学校承担15%的责任,原告杨某某自负20%的责任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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